评欧阳修“止散青苗钱”问题
青苗法是宋神宗熙丰变法时期的一项重要新法。而熙丰变法又是北宋中期一次规模巨大和影响深远的社会革新运动。在青苗法向全国各地推行不久,当时的知青州充京东东路安抚使欧阳修,竟擅自停止俵散青苗钱。由于欧阳修的这一行为,当代不少历史学家都把欧阳修看作是熙丰变法的“反对派”或“守旧派”。欧阳修“止散青苗钱”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为了对它作出比较客观和公正的评论,我们必须把青苗法的立法宗旨及其具体实践效果,和欧阳修对青苗法的看法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神宗皇帝即位时,北宋社会的阶级矛盾相当尖锐。当时,广大农民十分贫困,迫使他们纷纷破产的,除了地主豪强的土地兼并,高利贷的猖獗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尤其在青黄不接之时,农民为了维护生活和生产,常向地主豪绅乞借高利贷。于是,“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于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四日推出了青苗法。青苗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常平广惠仓现有的一千五百万贯、石储备,由各路转运司兑换为现钱,普遍借贷给城乡居民,各路设常平官专司其事。 二、常平官按前十年中丰收时的最低粮价,将居民所请贷的粮食折价成现款贷付。民户自愿请贷,“不愿请者,不得抑配。”(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七。)归还之时,或缴纳粮米,或缴纳时粮价贵亦可缴纳现钱,“皆许从便”,但不得亏蚀官本。 三、每年分两次借贷:一次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称作“夏料”;一次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称作“秋料”。随夏秋二税归还贷款,即在五月、十月之前。如遇灾荒,则在下次收成之日归还。 四、除游手好闲者外,先借给乡村人户;如有剩余,再借给城郭人户。为防止人户逃亡或官府蚀本,每五户或十户结成一保,由第三等以上人户充作“甲头”,按家产多少借予。客户请借须与主户合保,视主户家产多少借予。 五、按户等高低进行借贷。客户和第五等户不得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不得过三贯文,第三等户不得过六贯文,第二等户不得过十贯文,第一等户不得过十五贯文。支借后尚有余款,则酌情增额借予二等以上人户。 六、归还之时,在原额外得缴纳二分利息。因一年分夏料、秋料两次贷款,故年利为四分。 青苗法制定和公布后,决定在京东、淮南、河北三路试行,然后再行全面推广。可是不久,试行青苗法尚未取得成效,其它各路也相继派去了提举官,便急急忙忙在全国普遍推行。 青苗法在公布时,首先就强调:实行青苗法,“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缺食。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自加修益。”又说:“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歉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今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六。) 从上述青苗法的内容看,可见其推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济贫困、抑兼并、发展生产,其立法宗旨不可谓不善。同时,其实施办法,尤其是规定民户自愿请贷,不许抑配,在归还欠款时,纳粮或折钱“皆许从便”,其利息又大大低于兼并之家的“倍息”,这一切也都颇为合情合理。既然推行青苗法有这许多好处,那么,欧阳修为什么要抵制青苗法并擅自在辖区止散青苗钱呢? 欧阳修在青州等地止散青苗钱自有他的理由。神宗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欧阳修接连两次向朝廷上奏,批评青苗法推行过程中的弊端,这就是他的《言青苗钱第一札子》和《言青苗钱第二札子》。总括这两个札子的内容,欧阳修提出了下列三点意见。 一、要求将青苗钱改为无息贷款。欧阳修说:自从俵散青苗钱以来,社会舆论多以“青苗钱取利于民为非”。虽然朝廷多次申明,俵散青苗钱“本以惠民”,但结果“缙绅之士,论议益多”;农民们“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尔,是以申告虽烦,而莫能谕也”。因此,欧阳修要求:“必欲使天下晓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则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纳元数本钱,如此始是不取利矣。盖二分之息,以为所得多耶,固不可多取于民;所得不多耶,则小利又何足顾。”(注:欧阳修《文忠集》卷114,《言青苗钱第一札子》(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责任编辑:admin) |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