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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欧阳修“止散青苗钱”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昌大学学报:哲社版 俞兆鹏 参加讨论

青苗出息名为二分,债户实际负担极重。绍圣二年(1095年)哲宗准备绍述新政重新推行青苗法之时,就有右承议郎董遵建议:“青苗之制,乞岁收一分之息。给散本钱,不限多寡,各从人愿,仍勿推赏。”他认为:“出息至寡,则可以抑兼并之家;赏既不行,则可以绝邀功之吏。”(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一七。)
    鉴于上述情况,欧阳修上奏说:“必欲使天下晓然知取利非朝廷本意,则乞除去二分之息,但令只纳元数本钱,如此始是不取利矣。”欧阳修要求青苗钱不取息,并非反对改革,而完全是为平民百姓着想。同时,他的这种要求,也出于一种当时普遍存在于正直士大夫中的传统观念,即从儒家仁政济民的原则出发,官府不应向民间放债取息。苏轼也曾说过:“青苗放钱自昔有禁。”(注:《长编拾补》卷6,熙宁二年十二月。)刘攽也曾批评王安石说:“介甫为政,不能使民家给人足,毋称贷之患,而特开设称贷之法,以为有益于民,不亦可羞哉!甚非圣人之意也!”(注: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卷16。)当然,在商品经济和货币金融事业日渐发展的宋代,政府向民间发放农业贷款,适当收取薄利未尝不可。但鉴于当时封建官吏因缘为奸违法乞取致使小民破产的实际情况,欧阳修要求济贫惠民不取青苗钱利息,则也不无道理。
    关于要求酌情停发下料青苗钱问题
    根据青苗法规定:夏料贷款在正月三十日前,归还在五月之前;秋料贷款在五月三十日前,归还在十月之前;如遇灾荒,在下次收获时归还。实际上,广大贫苦农民无论在灾荒之年或丰收之年,随夏秋二税归还夏秋两料青苗钱本息都有困难。而且接连俵散两料青苗钱后患无穷。请看当时的实际情况。
    先看荒年时情况。早在推行青苗法的第二年,即熙宁三年(1070年),右谏议大夫司马光就已指出:“贫者得(青苗)钱,随手皆尽。将来粟麦小有不登,二税且不能输,况于息钱不能得偿,吏督之急,则散而之四方。……春债未了,秋债复来,历年侵深,债负益重。或值凶年,则流转死亡。幸而丰稔,则州县之吏并催积年所负之债,是使百姓无有丰凶,长无苏息之期也!”(注: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1,《市籴考二·常平义仓租税》。)同年,河北安抚使韩琦也曾指出:官贷青苗钱,“须夏秋随税送纳,灾伤及五分以上,方许次科催还。若连两科灾伤,则必官无本钱接续支给,官本因而寝有失陷。”(注: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卷16。)事实正是如此。在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青苗法正式推广不久,司马光就向皇帝反映:“臣家陕西,有自乡里来者,皆言去岁转运使擅散青苗钱与民,今夏麦不甚熟,而督责严急,民不胜怨苦。”(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一八。)次年二月,又有知渭州蔡挺上奏:“本路累年灾伤,若支青苗钱,恐催纳不前,或致逃散。”(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一。)此后,整个熙宁年间青苗钱催纳情况基本上都是如此。如熙宁七年(1074年)久旱成灾,神宗深为忧虑,翰林承旨韩维曾上奏:“畿县近日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挞取足,民至伐桑为薪以易钱,旱灾之际,重罹此苦。”(注:马端临《文献通考》卷21,《市籴考二·常平义仓租税》。)又据熙宁十年(1077年)三月提举两浙路常平司上奏:“本路累年灾伤,死损人口至多”,所有熙宁九年(1076年)以前逃户所借之青苗钱无法催还;有全甲人户死绝者,只得依法将本家财产填还。(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九。)由上述情况可见,荒年之时,不但民户无力归还青苗本息,政府也受损失。
    再看正常或丰收年景情况。由于青苗钱分夏秋二料发放和收纳本息,所以,即使农民不遇灾荒,其有限的资金,也无力归还青苗钱本息。早在熙宁三年(1070年)二月,知山阴县陈舜俞就在上疏中指出:青苗钱“虽分为夏秋二料,而秋放之期与夏敛之期等,夏放之期与秋敛之期等。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所敛亦在当月。不过展转计息,百姓以给为纳,实无所利。使吾民一取青苗钱,终身以及世世每岁尝两输息钱,无有穷已,是别为一赋以敝海内”(注:《长编拾补》卷7,熙宁三年二月庚申。)。司马光也说:“王广廉在河北,民不能偿春料,乃更俵秋料使偿之,民受之县厅即输之主簿厅。”(注:《长编》卷211,熙宁三年五月丁未。)这就是说,官府每年两次发放青苗钱和收归本息,农民一手借到青苗钱,一手即将此钱加上利息还给官府,实际上未借到钱,反而倒贴了利息。不仅如此,由于官吏苛刻,在收取青苗钱本息时,“苗者青在田,钱估其直,收敛未毕而必其偿”(注:《长编拾补》卷7,熙宁三年正月癸丑。)。这样一来,农民在尚未借得秋料青苗钱时,官府就来收取夏料青苗钱本息,庄稼尚未成熟,农民哪有钱偿还?
    同时,农民在缴纳青苗钱利息之外,原来就有沉重的田税和各种杂税负担。韩琦曾经指出:“今天下田税已重,……更有农具、牛皮、盐粬、鞵钱之类,凡十余目,谓之杂钱。每夏秋起纳,官中更以绢斛斗低估,令民以此杂钱折纳。又岁散官盐与民,谓之蚕盐,折纳绢帛。更有预买、和买绢,如此之类,不可悉举。”(注:《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常平》。)农民负担既重,故当官府发放青苗贷款时,“下户见官中散钱,谁不愿请”(注: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卷16。)。而王安石等变法派被这种表现现象所迷惑,认为农民愿借青苗钱,青苗钱深受民间欢迎。其实,正如韩琦所说:农民“夏秋各有赋税,又有预买及转运司和买两色绢、积年倚阁、借贷麦种钱之类,名目甚多,今更增纳此一重出利青苗钱,愚民一时借请则甚易,至纳时甚难”(注:蔡上翔《王荆公年谱考略》卷16。)。加上请借青苗钱的农民之中,“亦有无赖子弟,谩昧尊亲,钱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及至追催,乃归本户”(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一○。)。再者,“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注:《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常平》。)。欠户还不出钱,官吏则“鞭笞必用”(注:《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常平》。),结果农民破产,政府受损,公私两伤,“州县多事”(注:《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常平》。),社会不安,乱上加乱。哲宗元祐四年(1089年)八月四日,中书舍人苏轼说:“臣伏见熙宁以来行青苗、免役之法,至今二十余年,法日益弊,民日益贫,刑日益烦,盗日益炽,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细数其害有不可胜言者。……二十年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卖女、投水自缢者不可胜数。”(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一○。)
    鉴于上述情况,故欧阳修要求,当民户未能如期归还上料青苗钱本息时,应停发下料青苗钱,以减轻农民负担,减少政府损失,缓和社会矛盾。其实,早在青苗法推行之初,赵抃就提出“请且俵今年一料权止之,俟无害乃行”。而王安石不同意这样做,认为“如此则人必有故为沮坏失陷,罚百姓以破新法者”(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二。)。至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宋神宗鉴于青苗法存在的实际弊端,接受了欧阳修在《言青苗钱第一札子》中的意见,并下诏:“青苗钱委诸路转运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司,每年相度留钱谷以备非时赈济出粜外,更不限时月,止作一科给散,却作一科或两科送纳,以便人情。如愿分两科请者亦听。”(注:《长编》卷211,熙宁三年五月丁未。)但是,神宗的诏令不能得到认真执行,以致熙宁七年(1074年)神宗再次下诏:“诸路常平钱谷常留一半外,方得给散。两经倚阁常平钱人户,不得支借。”(注:《宋史》卷176,《食货志上四·常平》。)由此可见,欧阳修要求酌情停发下料青苗钱,是对整治青苗法弊病的一种合理化建议,并非根本反对青苗法,而其本人更非反对变法的顽固守旧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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