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老挝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 土地国有即王有,因为老挝国王是全国一切财产、资源的所有者。1353年,澜沧王国建立,法昂为第一代国王,王号“帕耶华腊陀拉尼西萨达纳卡纳惠”,意为“百万大象土地之主。”以后的历代国王或称“昭片领”、“帕昭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或称“帕马哈嘎萨”(意为“国土之最高统治者”),或称“昭西维”(意为“广大生灵之主”),等等。从1642年起在老挝住了5 年的意大利神父德·马利尼写道:“国王具有绝对的权力,不受任何人控制。国王认为,不论是有关世俗事务,还是在宗教事务方面的权力,都没有人能够超过他。所有的土地皆作为国王的私人财产而隶属于他本人”。①在这里,“土地所有者”的概念和“国王”的概念等同起来,土地所有权和王权完全融合在一起。既然国王是全国唯一的土地所有者,领土内的一切就都属于他一人所有。全体老挝人,不论贵族或平民,都是国王的臣民。 拥有全国土地最高所有权的国王,以恩赐等方式将土地分封给宗室、亲信和功臣。澜沧王国的开国始祖法昂王的分封任命,为以后历代国王提供了先例,他们都大肆分封自己的嫡系或亲信统领某一地区。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避免国政大权旁落,二是借此机会将宗室兄弟分派到远离中央政府的地方,以免他们在宫中进行反叛和争夺王位的活动。不过,亲王兄弟的数毕竟有限,所有的“昭孟”即领主不可能皆由亲王担任,所以,后来的省级“昭孟”,“一般是从该省的名人和最有影响的家族的代表成员中挑选,这些家族往往和王族有亲戚关系,或者是由于古代或多或少的血缘关系,或者是通过和王族联姻。因为一夫多妻的亚洲君主总是乐意缔结婚约,哪怕对方是自己的家臣,只要他们的女儿长得漂亮”。②从澜沧王国的第二代王桑森泰起,正式实行“景孟”(意为食邑)制度。桑森泰有5个儿子, 除长子兰坎登被封为副王外,其余4个儿子被分封食邑于孟清沙、孟万象、孟巴会銮和孟卡朋。③ 澜沧王国时期,老挝全国的土地基本上分为领主土地和农奴份地两种占有形式。领主大小不同,占地的多少也就不同,领主的大小与封地的多少成正比。至于各自得到封地的多少,全凭国王的旨意。同泰国一样,老挝封建社会也实行“萨迪纳”制,即辖领不同数量田地的等级制。每级贵族都授予一定数量的土地,直到19世纪中叶,许多地方仍在实行“景孟”制度。澜沧王国初期,高级“昭通”可以世袭,到了17世纪,据德·马利尼神父看到的情况,已经有所变化。他指出,贵族的领地随时可能被收回,他们的封爵不能世袭。对于贵族的遗孤,“国王宽容厚待,恩准他们得到动产,但房产、继承权、领地、金银和武器则全部收归王室,以便国王从中得到好处。”④ 食邑于各大领地的“昭孟”,再将土地层层分给所属官吏,直到村社头人。除了王室和各级领主所占土地外,全国绝大部分土地是交由村社集体占有,分给村社成员耕种。村社成员使用的土地可以分为3 类:第一类是村社成员集体占有共同耕种的“公田”。这种共耕“公田”到19世纪末叶还存在,当时一个到琅勃拉邦的法国考察团指出,在哈潘地区的泰人那里,“稻田分成许多小块,它们叫做‘哈西普’,每一哈西普是几十家居民耕种的一块地”。⑤第二类是村社成员占有使用的份地。村社头人挑占以后,村内剩余的土地平均分配。由于地区和民族的不同,分配的原则也不一样,“有时以户为单位,有时根据成人的多少或者甚至根据某一民族的特殊习惯,按照每户吃口粮的人数计算”。⑥村社成员耕种的份地,是以村社为单位集体占有的,即领主将某一区域的土地分给村社(大都是该村社一直占有的土地),村社再平均分给其成员耕种。对直接生产者来说,占有权和使用权是一致的。领主以村社为单位分配土地,完全是为了其剥削方便。就土地的分配和封建负担的分配而论,村社是一个独立的基层单位。村社成员的份地,是由村社头人负责管辖和调整分配的。第三类是村社成员刀耕火种的山地。山地不算份地,但“农民自己开荒,要向族长、头人缴纳钱、谷等”。⑦从法理上讲,土地国有即王有,任何人耕种任何一块土地,都要承担封建义务。 除领主和农奴的占有地外,老挝还存在着寺院土地占有制。整个封建时期,国王赠与寺院土地的情况屡见不鲜。佛塔、佛寺遍布老挝各地,这本身就占了大片土地,况且国家还赠与、布施土地给寺院,作为僧侣们的给养。由于佛教在老挝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国王布施和赠与寺院的土地,不象各级“昭孟”的领地可以随时收回或调换,而是长期归寺院占用。在这一点上,僧侣的特权要大于世俗领主。德·马利尼神父写道,除国王外,“王国内的任何人都无权声称他是任何一寸土地的主人,唯有僧侣才被允许可以处置其占居之地”⑧。另外,寺院土地不承担封建义务,僧侣们不但有免役权,而且要别人为他们服劳役。在老挝,寺院的种种非农业性苦役是由奴隶们承担的,所以,当时旅游历老挝的欧洲人惊叹道:“老挝的佛教僧侣真是阔气:他们不但占有土地和动产,而且占有奴隶。”⑨ 18世纪初叶,老挝发生分裂,1778年以后属于暹罗统治,但老挝的社会形态并没有发生变化。从老挝方面来说,各地“昭孟”实力增大,相互兼并,割据一方,最后导致国家分裂。脱离中央控制的“昭孟”,就成为他所辖区域的“昭片领”,英国人哈利特在游记中关于老挝的一个小邦写道:“整个国家名义上属于邦主”。⑩国家在理论上是国王的财产,这些小邦国的君主仍“保持主权国的特权-有权审判和惩罚自己的臣民,对他们操生杀予夺之权”。(11)从暹罗方面来说,“暹罗封建国家又把土地和地下资源的最高所有权扩大到附庸老挝领土”,(12)因而从法理上讲,暹罗封建统治者即成为老挝诸邦“昭片领”的“昭片领”,老挝诸邦就要为暹罗承担封建义务。就土地国有即王有制来说,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再说,暹罗的封建羁縻统治也不可能使老挝的社会形态和经济结构发生多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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