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1353年建立的澜沧王国曾是中南半岛上的一个强国,法昂也曾“以他杰出的军事才能赢得了‘征服者’的称号。”(20)然而,在整个澜沧王国时期,内江、叛乱的事件连续不断,短短的300多年之后,老挝就四分五裂, 附属于邻国封建主的统治,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领主分封制带来的恶果。 国王是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获得封地的领主统辖某一地区。然而,土地的基本占有和使用者依旧是村社及其成员,土地制度的基础就是村社。马克思指出:“农村公社的最坏的一个特点,即社会分解为许多模样相同而互不联系的原子的现象,却一直残留着”。(21)土地制度以至整个封建社会就是建立在这种数量众多但互不联系、也缺乏联系纽带和因素的孤立和闭塞的村社基础之上。村社的孤立性、闭塞性和排他性,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样,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农奴主的领地必然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同外界很少联系”(22)。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领主领地,不仅是社会生产发展缓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中央政权的衰微,并最终导致国家的分裂。 靠武力统一建立起来的澜沧王国,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种种不安定的因素,其中包括国内民族之间的纠纷,领主之间的矛盾、争夺王位的斗争以及同邻国的冲突等等,但最重要的就是领主分封制。正是由于分封制,才使得国内的纷争、叛乱不断,国家四分五裂。列宁指出:“从前主要的势力是地--在农奴制时代就是这样的;谁有土地,谁就有权有势”。(23)领主得到领地的大小,与他们的政治地位高低密切相关,换句话说,领主权势的大小是由其领地的大小决定的。统辖区域越大,权势也就越大,反之亦然。 诚然,从法理上讲,土地属于国有即王有,因而不存在土地私有权。然而,由于土地和权势的密切关系,领主们土地王有的观念日趋淡化,领地已有的意识却渐渐萌生。久而久之,领主也就成为他自己领地上实际的最高统治者--昭片领。在各级领主的心目中,他们辖领的土地已被当成谋取利益和行使特权的工具和手段,所以,他们最注意的是村社、领地的范围界线,严防他人侵犯。另外,由于内乱外扰等方面的原因,地方割据的独立性越来越大,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也就越来越松弛,实际上,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着昭片领的职权。 从生产的意义上讲,土地是作为生产资料,但从社会观念上讲,毋宁说是作为领土范围。进行封建割据,是以强大的军事力量为后盾的,这种后盾便来自于领地上的居民。马克思指出:“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24)要想拥有并增加军事实力,就得占有和扩大领地。领地的大小、人口的多少与军事实力的大小成正比,彼此互为因果关系,彼此的扩大与缩小呈现出双向运动的图象。因此,领主们尽量扩大领地,以增强自己的军事实力。 实行领主分封制,在老挝也许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由于1353年以前老挝地区未出现过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权,酋长、邦主割据一方,这就形成了一种现象,即在组成任何邦国或部落联盟的任何民族的意识中,都没有统一国家的概念。各个民族和部落即以其头人和酋长为核心,民族头人就是该民族的最高实际统治者。各个民族历来是各自为政,对他们来说,中央政府的命令有时还不如头人的号召更具实际效力,直到近现代时期依然如故。 在统一建国过程中,许多地方首领没有被罢免,或其被杀后由其兄弟等嫡亲接任,这也是意味深长的。那些以与国王同宗而得以继续统治原地区的首领,仅仅是迫于武力才不得不表示归顺,并给予人力和物力方面的支持,因为他们不这样做就要被杀头。事实上,他们关心的仅仅是自己的统治,而不是国家的统一,更不乐意在他们之上还有统治者。那些因父叔或长兄被杀而继任的新首领,不但不会真心归顺,内心还可能充满了对新即位者的仇恨。还有那些被以分封的名义发配到边远地区的宗室,同样不甘心一块领地的获得,便暗地增强实力,以伺机夺取王权。更有那些被赶出王宫的亲王贵族,对王位也常常耿耿于怀。 由于分封制的实行,老挝的统治阶级结构呈现为国家宗法类型。最高统治者是国王,其下是他的宗室、亲信组成的各级领主,被统治者是基层的村社成员即农奴。各级领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起着至关重要的联系作用,这种作用“是以维持地方封建主相对的独立性为条件(按照统治的关系),……职位、封号领地的继承性的保持,特别在中下层队伍中更加稳固”。(25)很显然,这种社会各队层之间的联系方式和结构是建立在分权制统治的基础上,在老挝,“国家由省组成,所有省的机构都是按照首都的模式组成(代表中央政权),享有很大的自治权”。(26)每省有一个总督,他们和国王一起呆在王宫里,由其代理人去进行实际统治。当然,代理人必定是总督的亲信或同宗,这样,“与当权者有亲属关系的显贵家族的代表占据着高级的职位,从外表看来,地方的实权也掌握在和京都显贵有亲属关系的大家族手中”。(27)省以下设有县、区、乡、村等行政机构,由中小领主统辖。由此可见,中央政府与地方之间只存在着间接的统治关系,各级领主都有自己的一套统治体系,并不受中央政权的直接控制。中央与地方之间,仅由封建义务这一松弛的纽带联系着。对于高级领主(例如亲王),国王采取联姻或其他方式以图进行控制,但往往事倍功半,成效甚微;对于地方领主更是鞭长莫及。地方的实际权力依然掌握在领主手中,“他们在没有受到中央政权干涉的情况下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行使着征税、司法、行政、军事的权力”。(28)这种名义上的松弛的从属关系,十分有利于封建主进行地方割据,所以,到法国殖民者入侵老挝的时候,“不论在南部或者北部,国王的权力仅限制在都城周围方圆几里路的地方”,(29)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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