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综观老挝建领主制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国有即王有制贯穿封建社会始终。1353-1893年,大体可以说是老挝的封建社会的时期,但一直处在封建社会的初期阶段即封建领主制阶段。土地属于国有即王有,尚未出现土地买卖的现象。法国殖民者入侵以后,老挝原来的社会进程顺序被打断,在没有进入封建地主制以前就沦为法国的殖民地。它的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旧有的社会秩序逐渐解体,土地国有即王有制也就遭到了破坏。 封建领主制时期,土地国有制表现为国王对土地的所有权,因为国王即国家,所以土地国有亦即王有。国王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就是土地国有制。国王有权将土地分给领主,同时也有权收回,或随时调换领主的封地。关于这一点,德·马利尼神父写道:“国王独揽一切,公共事务的处理,公职官员的使用,荣誉的授予以及财富的分配,一切都由国王统管。博得国王欢心的臣僚被赐予高官厚禄,投其所好的则封金受奖。然而,这主要是国王对其下属的一种报酬和独特的致谢方式,又随时可能被国王剥夺、收回”。(13)在国家即国王是土地的最高和唯一所有者的情况下,土地是不准买卖或典当的,因而也就不存土地私有权。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14)一句话,老挝封建社会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二)在土地国有制下,各阶层领有、占有和使用土地都是有条件的。老挝封建领主制的基本情况是,国王握有土地的所有权,领主掌握领有权和部分占有权,绝大部分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则归村社及其成员。然而,无论领主或村社成员,领有或使用土地都是有条件的。被分封到各地的领主,虽然有些在国家行政机构中任职,但国家一般不发给薪俸,而是可以占有一定量的土地。领主利用获得的特权剥削农奴,要农奴为他们耕种占有地和服各种苦役,换句话说,他们和国王一起分享地租。但是,获得这种薪俸田和领地的前提是服务于封建国家,任何封建义务,都是通过各级领主进行分派并由他们负责监督完成的,这也是他们的主要职能。 同样,村社成员使用土地也是以承担封建义务为前提条件的。村社制度依然存在,但封建社会的村社已经变成为封建统治阶段服务的工具。由于传统习惯,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在形式上依旧保留。表面看来,只要是村社成员都可得到一份土地,这似乎为耕作者提供了生活条件,事实上正是由于份地的获得,他们才被固定在土地上,遭受封建领主的奴役和剥削。份地是和封建负担一起分给村社成员的,村社成员耕种份地的条件就是承担封建义务。 (三)澜沧王田建立以后,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封建等级。很多高级官职,都是在王国初期任命并固定下来的,因而可以说,等级制是封建领主制固有的特征。 封建时期老挝的爵位分为6级,即昭披耶、披耶、帕、先、闷和坤。 获得高级爵位的官吏,大都供职于中央政府或王家军队。17世纪中叶德·马利尼神父游历老挝时,全国分为7个省,每省设一名总督,加上一名首席总督,这是全国的8位要职和显贵人物。从德·马利尼描述的情况看,首席总督应即“森孟”亦即副王。省以下还没有更小的管理机构,其职权行使无论日常事务还是战争,均听命于上级政府。“每省都拥有由步兵和骑兵组成的军队,军中官阶分明,但都要服从总督的命令。各省总督听命于首席总督,后者则听命于国王”(15)。除了上述显贵以外,还有多得数不清的各级官吏,“要想准确无误地辨认出他们的官职高低和地位尊卑,只能靠那些大小不等、形状各异的金银盒子。在他们必须露面的场合,这些盒子由其待从端着站立在他们的身后,盒子的优劣表明各自主人的身份”。(16)由于各级领主、官吏的大小不同,他们获得的爵位和特权也就不同,这决定了他们之间身份和地位之间的差异。这种界限越来越严格,到法国入侵之前,已经系统化和完善化。当时的情况是:“门户贵贱,分别极严。有数种绸料、宝石,厮役不得佩服。王子、郡王护从人数、金银器皿、凉伞层级多寡,各有定例”(17)。从国王到村社成员,构成了金字塔式的封建等级制度。 (四)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交由村社占有使用,主权和所有权合为一体,主权者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这就决定了老挝封建领主制的第四个特征:村社成员即农奴在定期调整分配的基础上平均使用土地、地租和赋税则合而为一。 土地交由村社集体占有,封建负担也是以村社为单位分派,那末,如何保证封建负担的顺利提供?最合适的办法就是对土地进行定期调整分配、以保持村社成员占地的均衡,这也是以村社制度为基本的封建领主制的基本特征。由于份地的占有使用,形成了农奴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是后者对前者实行超经济强制的前提条件。在土地国有即王有制下,国王作为国家的最高代表和全国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末,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18)其具体表现为: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的依附关系合为一体,人身依附关系和超经济强制合为一体,政治特权和经济剥削合为一体。在封建土地国有制下地租和赋税合为一体,反过来说,土地私有制下的地租和赋税就会分离,因而租税的离合也就成为鉴别封建土地国有制或土地私有制的主要标准之一。 (五)寺院土地由村社成员耕种,寺院的经济关系成为整个封建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寺院土地兼宗教性和封建性于一身,佛界的权力和世俗的权力结合在一起,成为压迫人民的工具。 澜沧王国建立以后,佛教被定为国教,加之统治阶级的推崇和保护,老挝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经济、文化落后等多方面的原因,佛教在社会中的地位愈来愈高,寺院占有土地的面积也愈来愈大。国王以法律形式御批的敕令是寺院土地占有制的法权保证,人们共同的宗教信仰的心理是这种占有制的精神维系,寺院即共同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和一定量的寺产则是建立这种占有制的物质基础。 由于土地的长期占有,各级僧长和高僧实际上已成为领主,寺院土地也就成为他们的领地。同世俗领主的占有地一样,寺院土地也是由村社成员耕种的,收获物则归寺院所有。这样,寺院就不仅仅是人民群众进行各种宗教、文化活动的地方,而且也成为村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的场所,这标志着寺院已由单纯的宗教组织蜕变成为以宗教关系为纽带的封建组织,寺院的经济关系已经成为整个封建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寺院与世俗的界限完全消解了”,因为“寺院虽然是宗教组织,但本质上则不过是世俗等级世界折光后的缩影”。(19)从上可以看出,在政治特权、社会地位和对劳动人民的经济剥削、人身奴役等各个方面,佛界首领和世俗领主已无多少差别。另外,与封建等级制度相适应,佛教界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机构,设有僧王、僧首相、僧大臣,组成近似政府内阁的中央僧侣管理机构。在地方上设置省、县、乡各级僧长和村寺主(住持),各级僧长还有若干助手。佛界的权力机构和世俗的权力机构结合在一起,成为剥削和压榨广大劳动人民的工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