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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权力与真相(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开放时代》 张广生 参加讨论

他滑稽可笑,令人怪悯:向县官自称是状元,但可惜状元学衔是神父给的,他是天主教的状元,天主教的状元自然不是状元,冲撞官长自然要受责打,可怜一芥草民,禁不住官长的“酌量责罚”。
    也许这个小人物本该沉寂在无声的日常生活里,就象那村庄里许许多多的常人一样。但他却有幸与某种权力并肩或不幸与某种权力相对抗,他留下名字的方式,正是他被毁灭的方式。
    他那被记忆的形象之所以含糊混乱,是因为他与各种权力的关系本来就纠缠不清。他被文字提交给了权力,他被权力以文字勾画了身份,他被权力记忆,也被权力遗忘。也许各种权力本来希望他能活着,或者作为教会的活的共谋,或者作为官长权威的活的教具,或者作为村落重新凝聚的活着的儆戒。但可惜,一个平常小村民的脆弱肉身不堪这许多重负。
    而我们,这些重新审视这些记忆残片的我们,也许会说,难道不正是日常生活以命运的形式出现,难道不正是生命以毁灭的形式向我们展现自己才使今天留下的短促叙述浸透着可怕的力量吗?难道不是与权力共谋,难道不是被文字提交给权力,难道不是被权力和文字镇压,才留下了这片纸只言吗?如果没有历史的力量介入村庄的日常生活,如果权力不在身体上留下烙印,我们又怎么能知道村庄的生活曾经是自足的,常人的生命曾经是自得的,“无名”也许是幸运的呢?
    如果日常生活不走出沉默,如果它不往来于权力和话语之间,我们怎么能听到它的声音,怎么能窥见它的“本来状态”呢?
    (二)地方惯行、西方势力、清朝国家
    档案中的分单蕴涵了太多的历史记忆,它是话语和权力相互纠缠的产物,它是村庄内外力量交战的一个舞台。
    我们似乎可以假设,在民教矛盾仍限于村落内部时,国家的控制意志和梨园屯地方权力网络之间的关系只是遥遥相望。那么,是1873年(同治12年)的互控第一次把国家的力量引入梨园屯村落里来吗?当有的历史学家把1869年的分单看作是常规的村落自治“惯行”的一个结果和表现时,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这种仓促的肯定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细节:这份分单虽欲明确的是圣教会与汉教的“分家”,但契约末尾除了汉教一方的12个精英人物和4个地保的具名外,教会的一方则阙如。这和华北农村一般明署立约双方姓名的分单形式大不相合。把这份分单看作是梨园屯独立的村社自治惯习的产品这一假设,遮蔽了后面沉默的国家的力量。而这种国家意志向村落内部的悄悄延伸正是中国与西方世界冲突的产物。
    柏尔德密协定是理解国家控制意志延伸的关键。
    1860年的《中法北京续约》中文本第六款的末尾有“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的文句。这一条是担任翻译的法国传教士私自添加上的。这自然是欺骗行为。(《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147页;史式微,1983)
    但1865年初,法使柏尔德密与总理衙门达成一项协议,规定中国政府承认法国传教士在中国内地租买房地产的权利。不过契据内须写明“立文契人某某(此系卖产人姓名)卖与本处天主教堂公产”字样,不必专列传教士及奉教人之名。(《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221页)这就是所谓柏尔德密协定。这一协议实际上是对1860年《续约》中私添内容的确认。
    不过,总理衙门认为,根据《柏尔德密协议》,卖给教堂的产业,不列传教士及奉教人之名,“产权不致落入外人之手,于中国仍属无伤。”而且,总署把这个章程通知各省时,附有密令,暗示各省“必须调查地方民众对这买卖是赞成或是反对”,而卖业主人“亦须于卖前报明地方官。应否准其卖出,由官方酌定”。(史式微,1983;路遥,1990)
    1871年总理衙门向各国使臣提出的条款中进一步规定:“所有教中买地建堂或租赁公所当与公正原业主在该管地方官呈报,查明于风水有无妨碍。即是地方官核准尤必本地民人众口同声,无怨无恶,始可照同治四年定章注明:上系中国教民公共之产,不可伪托他人卖产成交,更不得听任奸民蒙蔽私自买卖成交。”这可以说是对所谓密令的基本意旨的公开表达。(教务纪略,卷三,章程)
    如此看来,1869年分单的特异形式就不能被单纯的梨园屯地方的惯行所解释了。把3亩宅地分给圣教会以备建造天主堂应用当然算不上是外国传教士在内地买租地产,但教民分得宅地后即献与教士求助修盖教堂,分单上不列传教士和奉教人之名恐怕也将这一节预先考虑在内了。教会方面的回忆是有帮助的:教民分庙产的要求最初是通过外国传教士与村中会首们提出的;分单做出后还得到了县官的批准。
    所以,如果说普通村民与教民凭依当时当地村落的“惯行”分割的只是村里的公产的使用权,那么,至少这个村落惯行的产物在诞生之时起就已经和国家的控制意志达成沟通了。那么,后来围绕分单展开的争讼就不能只理解成梨园屯地方村社持有的公产所有权不可分割的共有意识与传教士持有的绝对的、排他的近代产权观念的对立。因为这里除了村民和传教士的理解之外还有第三种理解--国家的意志。(注:佐藤先生的重要思想本人是在张彦丽女士的帮助下得以了解的。佐藤先生强调分析庙争诉讼的关键不是庙基的献与卖,而是对分单的的不同理解(佐藤公彦,1993)。这一点对我很有启发。但与佐藤先生不同的是,我不是从梨园屯的地方惯行与西方的近代产权观的对立来分析争讼的发展。因为在我们看来,没有纯粹的知识,没有纯粹的理解,知识与权力,理解和支配,是密不可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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