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推行,也始于新政期间。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三十日(1901年9月12日),清廷颁布上谕,命令各省在编练新军的同时,组建巡警军。这被学界视为清政府创办警察的起点。严格说来,巡警军并非完全意义上的警察。清廷最初对其规制并无明确计划,由于各地督抚理解不一和地方情形各异,各省编练时,有的军事色彩较浓,有的则将之办成了近代意义上的警察。 各省巡警军来源不一,饷章有别,演变的流向也不尽相同。从兵源上看,有从绿营改编而来的;有从防军中挑选编练的;有将绿营、练军合并改编的;也有从练军挑改的。直隶、湖北、山东等省,未见编练巡警军,而是筹办警察局所。从饷章看,大多取资裁汰绿营所节存的饷项。随着巡警的兴办和兵制的进一步改革,巡警军有的转化为巡警,有的被整合于新军,有的改编为巡防队,也有的继续留存。 其职责所在,湖广总督张之洞概括为“凡稽查户口、保卫生民、清理街道、开通沟渠、消除疫疠、防救火灾、查缉奸宄(guǐ,内盗)、通达民隐、整齐人心诸善政,无不惟警察是赖”。这里涉及到缉捕、户口、卫生、消防及部分市政管理工作,之后的民国警察所承担的任务与此相似。 光绪三十一年(1905),巡警部正式建立。其官制章程中规定,警政司下设行政科,掌管关于警卫、保安、风俗、交通及一切行政警察事项;警法司下设司法科,掌审定司法章程;另设国际科,掌国际警察事务规则,可见当时警察事务已有行政警察、司法警察、国际警察之分。其中司法警察在次年改革官制时,清廷将其划归司法系统管辖。 巡警部下还设有探访队,负责采访、侦缉等事,这是侦探警察即刑事警察的前身。光绪三十三年(1907),民政部设立稽查缉捕局,专司缉捕事宜。此外,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另成立警备队和侦缉队,各地省城和商埠也有侦缉队的设置。铁路警察出现更早,初设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执掌各车站治安,并有巡警随车稽查。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1905年12月)的北京街头,已经有了负责指挥交通的警察,据当时在京的英国人埃·巴克斯记述:“各城门不再出现堵塞现象,人人都必须循序而行,不准许向前猛冲猛撞。”(《清末民初政情内幕--<泰晤士报>驻北京记者、袁世凯政治顾问乔·厄·莫理循书信集》) 上述新式警种的设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城乡治安管理模式,初步实现了警务职能的合理区分,为其进一步专业化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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