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与河北师范大学历史系联合举办的“毒品问题与近代中国”学术讨论会于2001年6月26-27日在石家庄举行。出席这次会议的学者共有36人,收到论文28篇。与会学者就清末禁烟运动、日本毒品政策及其在中国的实施情况等问题,提出了不少新见解。现将主要观点和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关于清末禁烟运动 清末禁烟运动是近代中国历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近年来研究者感兴趣的论题,一些论著虽然已经做过比较深入的探讨,但有些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关于清末禁烟运动的起因,以往的论著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除了一般认可的社会原因之外,有三种意见:第一,唐绍仪了解到英国鸦片政策发生了变化,遂向慈禧请求禁烟,这是西方学者的观点;第二,在华外国传教士联名请求禁烟,对清廷禁烟政策的制订有所影响;第三,驻英使臣汪大燮奏报了英国下议院关于鸦片贸易的辩论情况,此为颁布禁烟上谕的直接起因。中山大学历史系刘增合博士《清末禁烟谕旨起因论》一文,从唐绍仪1905年初赴印度谈判至1906年9月20日上谕发布前的主要外交活动入手,考察这一时期中国鸦片政策的变动情况,认为“唐绍仪与禁烟上谕的制定和发布并无直接关联”。外国传教士杜布斯等人的联名上书恰逢两江总督周馥去任、新总督端方接任时期,多有耽搁,到达外务部的时间是“禁烟上谕发布后的第六天”,因此,传教士的上书活动对于禁烟上谕的颁布也没有产生影响。文章认为,禁烟上谕的颁布直接起因于汪大燮的奏折(笔者的观点与此相同)[1]。文章比较了汪大燮与此前外交使臣关于禁烟的奏折内容,认为“并无实质之不同”,那么,清廷为什么单单对汪大燮的奏折做出积极反应呢?他认为“这是一种反常的举动”。文章利用《汪康年师友书札》,探讨了汪康年、汪大燮兄弟与大学士瞿鸿礻几之间的密切关系,强调私交的关键作用。这是一个新的进展。不过,文章忽视了一个重要原因,即1906年5月30日英国下议院关于鸦片贸易的辩论结果与以往毕竟不同;在以往的辩论中,呼吁禁止鸦片贸易的人数从未成为多数,此次会议迫使英国印度部大臣约翰·莫莱(John Morely)公开表示不反对中国禁烟,这个重要信息在以往是没有的。 过去对于清末禁烟运动时期中英签订第二个“禁烟条件”的来龙去脉缺乏研究。河北师范大学王宏斌教授认为,清末新政时期,广东禁烟运动在许珏的主持下,针对中外鸦片运输、销售和吸食等各个环节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鸦片的销路,从而影响了一些中外势力的毒品利益。他们相互勾结在一起,制造种种借口和事端,千方百计地破坏中国的禁烟运动,并极力怂恿其外交官出面干涉中国的禁烟运动。于是英国公使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和驻广州领事杰弥逊(Jamesam Jamieson)一次次向中国政府发难,他们忽而抗议广东禁烟总局推行“牌照捐”的内容,忽而攻击中国官员的查禁活动,“抗论交涉几无虚日”,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英国商人的毒品利益,设法延长毒品贸易时间。许珏站在禁烟的立场上,为了捍卫国家禁烟主权,针对英国外交官的蛮横干涉和无理取闹,进行了坚决反击,揭露了其罪恶阴谋。但清廷外务部在英国外交官的要挟下被迫签订了撤销广东“牌照捐”的屈辱性条款。1911年5月8日签订的中英“禁烟条件”,同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来所有关于鸦片贸易的条约和条款一样,均属不平等条约,中国的主权又一次遭到践踏。 重大事件的进程往往与中心人物的活动密切相关,研究清末禁烟运动,应当探讨重要人物的思想和活动。山东师范大学田海林教授和研究生张志勇在《许珏与晚清禁烟运动》一文中指出,许珏在晚清官场上虽然不是一个十分得意的大人物,蹭蹬一生官至道员,但他以禁烟为职志,无论为官为民,始终坚持初衷,为中国的禁毒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分别叙述了许珏在山西做幕僚时期献计献策、退归桑梓时期办理禁烟乡约和在广东禁烟总局主持禁烟等主要活动。文章认为,在烟毒弥漫的晚清时代,呼吁禁烟者代不乏人,但像许珏那样一生坚持禁烟,始终为禁烟奔走呼号,不仅提出了系统的标本兼治方案,而且能够身体力行、百折不挠的人,事实上并不多见。 清末,官制改革频繁,有些官职的设立缺乏明确记载,留下不少疑难问题。例如,清政府是否在北京设立过“禁烟总局”,有人认为,禁烟总局成立于1908年4月7日,当日谕令设立禁烟大臣即等于设立“禁烟总局”,并认为禁烟大臣就是禁烟总局的主管。[2]其依据是河南道监察御史赵启霖1906年12月12日所上《禁烟期于实行折》。田海林教授根据《光绪朝东华录》、《宣统政纪》和《政治官报》所载谕折,认为清末设立了禁烟大臣,“但并没有设立禁烟总局”。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闵杰研究员在《清末禁烟运动简述》一文中,肯定了禁烟运动取得的很大成绩,剖析了其中各种流弊。他认为,清末禁毒是在一个社会比较稳定的时期进行的,不像后来军阀混战和日本侵略时期那样禁烟措施经常被不可预料的情况所干扰。相对而言,清政府的意志可以得到比较完整的贯彻,所以,研究这一段禁毒史意义重大,可以总结出不少经验教训。 二、日本的毒品政策及其在中国的实施 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农伟雄副研究馆员在《兴亚院、大平正芳和蒙疆烟祸》一文中考察了日本侵略机构“兴亚院”对于鸦片生产和贸易的策划情况,着重探讨了大平正芳在华北参与鸦片毒化的活动。文章认为,大平正芳从1939年7月开始担任伪蒙疆联络部经济课课长,任职1年4个月,1940年10月回国。在此期间,大平正芳成为伪蒙疆鸦片基地的实际负责人,这位日本前首相对于日本垄断伪蒙疆鸦片生产起了重要作用。对于这段不光彩的历史,大平正芳讳莫如深,在他撰写的《我的履历书》中千方百计加以掩饰,大平财团出资编著的《大平正芳传》也故意忽略了传主在这方面的罪恶活动。 南京大学朱庆葆教授《日本侵华毒化机构---华中宏济善堂研究》一文认为,宏济善堂是日本侵华的战争工具,从1939年成立到1944年的5年中,它秉承兴亚院的意志,有组织、有计划地在长江流域进行鸦片的种植、采购、缉私和售卖,形成了纵横交错的毒化网络。宏济善堂推行的鸦片毒害政策,造成长江流域毒品严重泛滥。日本的毒化活动获得了巨大利润,它不仅给侵华战争提供了物质上的支持,而且加重了中国人民的经济负担,尤其在弱化中国人民的抗日意志、摧残中国人民身心健康方面,更是起到了枪炮所不能起到的麻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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