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统治与封建政权统治互相支持、互相补充,使中国封建社会具有不断自我修补、自我完善的机制。宗族统治,比较单纯封建政权的统治更细密、更有效,而且乡人在思想感情上更易于接受。清代曾历任多省巡抚的陈宏谋,曾评价宗族说:“立教不外乎明伦,临以祖宗、教其子孙,其势甚近,其情较切。以视法堂之威刑,官衙之劝戒,更有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之实效。”(55)宗族有效有力地控制了某些地区的乡村,成为那里实际上的管理者和统治者,维护了封建秩序,使封建社会的基础更加强固。这恐怕也是中国封建社会难于瓦解,长期延续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释: ①《覆甄集》卷五《永慕亭记》。 ②《洪武--乾隆祁门三四都凌氏誉契簿》中《又加一○五号凌友宗迁居婺源文约》。 ③《正德四年祁门十五都郑狮等立合同》。 ④参考拙文《明清徽州族产的发展》。第四届明史学术讨论会论文。 ⑤《窦山公家议》卷五《山场议》。 ⑥《嘉庆二年休宁县一都八图族长王惇裕等甘结文书》。 ⑦《道光徽州府志》卷八之二《职官志·名宦》。 ⑧《潭滨杂志》中编《义仓》。 ⑨《岩镇志草》元集《郑氏义宅》。 ⑩《(理田重修)李氏统宗谱》,《理田李氏二孝友传》。 (11)《奉思录》。 (12)《康熙二十五年张福光户人等立孝义合同》。 (13)《大泌山房集》卷八七《征士方君墓志铭》。 (14)《雍正胡氏佛会收支簿》。 (15)《严田李氏会编宗谱》卷八《李氏寺观记》、《记传》。 (16)《吴氏祊坑永禧庵真迹叙录》、《永禧庵碑文》、《赎田碑文》。 (17)《休宁茗洲吴氏家记·序》。 (18)《道光舒氏收租簿》。 (19)《万历二十二年黄以恩等人议立义祀合同分单》。 (20)《道光二年黄可灌立承绍继文约》。 (21)《道光五年黄泰晨立承继文书》。 (22)《万历四十六年郑三元立分产合同》。 (23)(26)《茗洲吴氏家典》卷一《家规》,卷六《祠记·附康熙已亥公立德庵府君祠规》。 (24)(52)《民国新安柯氏宗谱》卷二四《后岸柯氏族训》。 (25)《潭渡孝里黄氏族谱》卷四《家训》。 (27)《樸溪潘公文集》卷五《芳溪潘氏宗祠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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