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又称行政区域,是国家为实行分级管理、建立相应的国家机关而划分的地方。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行政区划分原则是:(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本文只介绍省级行政区划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行,省一级行政区域的划分有三次大的合并和调整。总的变化趋势是减少行政区划的层次和数量,扩大某些行政区划管辖的范围,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比较集中的地区逐步建成民族自治区。 在建国初期(1952年8月以前),全国划分为6大行政区、1个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6大行政区共管辖29个省、8个相当于省级的行署区、13个中央或大行政区直辖市。总共有相当于省一级行政区划52个。具体行政区划是: (一)华北区:管辖5省2市(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等5省和北京、天津2市); (二)东北区:管辖6省5市(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等6省和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等5市); (三)西北区:管辖5省1市(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5省和西安市); (四)华东区:管辖8省区2市(山东、浙江、福建、台湾(待解放)4省和苏北、苏南、皖北、皖南4行署及上海、南京2市); (五)中南区:管辖6省2市(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等6省和武汉、广州2市); (六)西南区:管辖7省区1市(贵州、云南、西康3省和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行署及重庆市); 1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成立); 1个地方政府:西藏地方政府(1951年5月23日和平解放,但未进行民主改革)。 当时,6大行政区称为军政委员会(只有东北区为人民政府),是比省、行署、市高一级的行政区机构,又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 第一次省级行政区划变动在1952年8月至1953年9月。主要有:(1)将8个行署合并为3个省;(2)将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3)撤销2个小省并入邻近省;(4)将1个市降为省辖市,2个市提升为中央或大行政区的直辖市。具体措施是: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决定成立安徽、四川两省,相应撤销皖北、皖南和川东、川西、川南、川北6个行政公署。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机构与任务的决定》、《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前者决定将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一律改为行政委员会,不再作为一级政权,而只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省市起领导与监督作用;其主要负责人由政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后者决定建立江苏省,撤销苏南、苏北2个行政公署;撤销平原省,并入山东、河南省;撤销察哈尔省,并入山西、河北省。 1952年12月7日,政务院决定改南京市为江苏省直辖市。1953年9月29日,政务院决定将哈尔滨市、长春市改划为中央直辖市。 经过两年的调整和合并,相当于省级行政区划,由原来的52个减为46个。其中省建制的有30个,中央或大行政区直辖市有14个,民族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1个。即: 省(30个):河北、山西、绥远、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山东、浙江、福建、台湾、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康、四川; 市(14个):北京、天津、西安、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上海、武汉、广州、重庆; 自治区(1个):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政府(1个):西藏。 第二次省级行政区划变动在1954年。主要有:(1)撤销6大行政区机构;(2)将一些小省或合并或撤销;(3)将原14个市除保留特大城市为中央直辖市外,其他市或改为省辖市或并入省建制。具体措施是: 1954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6大行政区一级党政机构。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和《关于批准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上述决定,主要内容有:(1)撤销6个大区行政机构,将各省市区直接由中央人民政府领导;(2)将辽东、辽西两省合并改为辽宁省;(3)撤销松江省建制,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4)撤销宁夏省建制,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5)撤销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6)在14个市中,除北京、天津、上海3市为中央直辖市外,将其余11个市全部改为省辖市。其中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5市并入辽宁省建制;长春市并入吉林省建制;武汉市并入湖北省建制;广州市并入广东省建制;西安市并入陕西省建制;重庆市并入四川省建制。 经过这次变动,相当于省一级的行政区划,由原46个减为31个。其中省建制26个,中央直辖市3个,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1个。分别是: 省(26个):河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山东、浙江、福建、台湾、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康、四川; 市(3个):北京、天津、上海; 自治区(1个):内蒙古自治区; 地方政府(1个):西藏。 第三次省级行政区划变动,时间为1955年至1965年。变动的主要内容:一是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区改为民族自治区;二是继续撤并一些小省的建制。具体措施有: 1955年3月9日,国务院第7次会议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委会。 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议的《关于撤销热河、西康两省的决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建制,划归河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撤销西康省建制并入四川省。 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大一届常委会21次会议决议,同意国务院提议的改新疆省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同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委会成立。 1957年6月7日,国务院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提议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并报人大审议。7月15日,全国人大一届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65年8月25日,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的议案,成立西藏自治区。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至此,中国大陆设有3个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5个民族自治区(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宁夏)、21个省的行政区划(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陕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加上台湾省共计22个省。将全国划分为30个行政区划的建制,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年代。 1987年9月5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设立海南省的议案,提请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授权国务院成立海南省筹备组。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决议将原属广东省的海南行政区和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划归海南省管辖。4月26日,海南省委省政府正式挂牌。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又多了一个省,包括台湾省在内,有23个省、5个自治区、3个中央直辖市,共计31个行政区划。它们的简称是: 省(23个):冀、晋、辽、吉、黑、苏、浙、皖、闽、赣、鲁、豫、鄂、湘、粤、琼、蜀、黔、滇、陕、甘、青、台; 市(3个):京、津、沪; 区(5个):内蒙古、桂、藏、宁、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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