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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十年代农村改造运动的再探讨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共党史研究》 董国强 参加讨论

50年代中国农村改造运动(包括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当代中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近十年来国内已有很多论著对合作化和公社化运动中的缺憾和问题做出了研究和说明。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在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尚存在几个缺陷:一是对问题和结论的表述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对个案的具体细致的分析研究;二是在某种理论模式的框架下,引用的某些论据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够全面和客观;三是受视角的限制,对运动存在问题的考察和论证大多就事论事,而没有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产业结构调整的层面来做进一步的探讨。
    本文力图针对上述的几个缺陷,做一些具体考察性的工作。文中如有错误,恳请专家同仁批评指正。
    一、农村改造运动前提的分析
    50年代初合作化运动发起的直接动因,源于一部分党员干部,包括一些高层领导干部,对土改以后中国农村形势变化的模糊认识。刘少奇在《对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批语》中对此有很好的说明:“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和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尽管刘少奇认为上述这种意见“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但是山西省委的报告得到了肯定。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因而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农村改造运动。
    现在回顾起来,对中国社会变革发生巨大影响的50年代农村改造运动的某些失误,首先表现在对当时农村现实状况的不很客观的考量上。山西省委在报告中提出的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看法,在当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这种看法过分夸大了农村两级分化的程度,认为“农村资本主义倾向严重滋长,已经是当前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的主要障碍”,如不加以改变,将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笔者在查阅了当时的许多史料后认为,土改以后农村中出现的少量的土地兼并、土地租赁、雇佣劳动和民间借贷等现象,并不单纯地体现“资本主义剥削”的生产关系,还是对土改政策中某些潜在失当因素所造成后果的一种自然纠偏,是在扩大再生产过程中根据现实需要对生产要素重新组合的结果。
    1.土地兼并:1952年出版的、由中央农业部计划司选编的《两年来的中国农村经济调查汇编》一书中多处提到,土地买卖数量约占土地总数的2%-6%左右,占买入户土地总量的10%[2]。
    典型材料:东北吉林舒兰天德地区,1950年农民卖出土地14.67垧,其中雇农出卖土地占73.2%,贫农占12.3%,中农占15.5%。农民卖地的原因:有回关内的;缺少生产资料无力耕种的;卖坏地买好地的;弃农转营其他的。
    河北沧县地区肃宁、河间、任丘、建国等县,1949-1950年有138户农民出卖土地,占总户数的10.7%,出卖土地数量占土地总量的2.19%。出卖土地的原因:据河间、任丘两个典型县调查,62户农民出卖土地,用于建房5户,远地换近地12户,买牲口6户,共23户,这些均属于调整生产的正常现象。因生产生活困难及丧失劳动力而出卖土地者39户,占总户数的5.4%。
    据山西武乡地区6个村调查,1948-1949年农民出卖土地410亩,占土地总数的2.28%。出卖土地的原因:139户中调整生产者(即坏地换好地,远地换近地,卖地买牲口等)64户,转业迁移者15户。因疾病、死亡、灾难等原因被迫出卖土地者50户,占总户数的4.32%,出卖土地151.9亩,占出卖土地数量的37.1%。
    据平原新乡专区59个村调查,1949-1950年间,5个村有76户卖地144.55亩(原地主与旧富农8户,老中农18户,新中农46户,贫农4户),卖地原因中属于调整生产性质的41户;生产生活困难的35户,占总农户数的2.9%。卖地的具体原因:医病6户,婚姻4户,丧葬2户,没吃的15户,犯法1户,懒惰好吃6户,作生意赔本1户;35户原有土地共319亩,卖掉62亩,占原有土地的19%。5个村有87户买入土地,原有土地908亩,买进160.85亩,占其土地的18%(其中22户靠工资收入买地,52户靠农副积蓄买地,13户靠卖东西买地)。
    据平原清丰地区4个村调查,1949-1950年间有57户卖地,占该4个村总户数的9%,出卖土地133.7亩,占卖地户拥有地土数量的13.9%。卖地户构成:新中农33户,老中农18户,贫农3户,富农3户。卖地原因:换地10户,买牲口4户,买大车、农具2户,搞副业生产者9户,修建房屋者2户,死人过周年者7户,因病者2户,因生活困难或不会过者13户,其他(搬家、娶媳、帮别人)等8户。
    由此可见,相当一部分农户出卖土地并不是由于生活贫困所致,而是为了各自扩大再生产的需要。而且事实证明这种土地关系的局部微调对于发展生产是有好处的。
    土地关系局部调整的必然性首先在于,土改时实行计口分田的方法,在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方面实现了公平,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从生产要素配置的角度看,又不完全合理。这种分配办法没有考虑到每个家庭劳动力与土地量的搭配问题,必然造成有的家庭地少劳力多,土地不够种,而有的家庭地多劳力少,土地种不了的现象。如贫雇农是土改的最大受益者,按照各地土改政策的规定,“光棍户”或两口人家庭,可以分到3人以上土地份额的,这主要是考虑以后家庭增加人口的需要。但在家庭劳力不足的情况下,这些人最有可能出卖土地。因此,在土地允许买卖的情况下,必然发生土地占有关系的重组现象。此外,造成少数农户用出卖土地方式获得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重要原因,是当时农村融资困难。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十分拮据,拿不出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农业,农村中民间借贷又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不能健康发展,因此,农民在扩大再生产需要流动资金时,特别是在遇到天灾人祸的情况下,出卖少量土地便成为一个较为现实的办法。如上所述,由于土地买卖兼并的范围和程度有限,一般情况下,出卖少量土地并不危及农户的生存。
    2.土地租赁:过去一般认为租赁土地耕种是贫困的表现,但有关材料证明并非完全如此。出租土地者有相当一部分是贫雇农和烈军属,而承租者有相当一部分是家庭劳动力富余的中农。对出租土地的贫困户而言,这种方式是针对劳动力暂时短缺的权宜措施,是介于土地抛荒和产权转让两个极端之间的一种理性选择;对承租者而言,则可以充分发挥富余劳力的潜力,取得相应的收益。因此不宜把这种租赁关系简单地看做“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典型材料:东北黑龙江肇州地区发展村有6人出卖劳动力,其本人成分雇农1人,贫农2人,中农1人,其他2人。其中3人是因土地少,劳力多,而并非为家庭经济下降所迫。
    据松江省呼兰县兴隆沟村经济调查,全村共15户出租土地,贫雇农占73.3%,主要原因是劳力不足无力经营,不得不出租其所有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据察哈尔省13个村典型调查,1950年有52户出租土地,出租土地原因:有些是因十多年饱受日寇、蒋匪摧残,又在天灾和遭受不幸事件后造成的;一部分是因为缺乏劳力畜力与农具等被迫出租的;有些则是好吃懒作的烟民、二流子仍未改造过来,妄图不劳而获。
    北京郊区双槐树村调查材料提到,有10户缺乏劳动力的军属、孤寡老弱因种不了地,把土地租给别人种。
    上述材料证明,与土地买卖方式一样,当时的某些土地租赁也是土地和劳动力重组的一种方式,总体上对发展农业生产是有益的。
    3.民间借贷:这方面的情况大体与上述材料揭示的情况相似,限于篇幅在此不再举例说明。但是必须强调的是:首先,民间借贷的融资方式在农村有长久的传统,它有剥削的一面,但有时也的确能解决暂时的困难。特别是在国家无法提供更多资金帮助农民的情况下,这种方式不失是一种有利于各方的选择,问题是如何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其次,典型材料表明,土改以后农村的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发达,客观原因是农村普遍贫困,绝大部分农户只能维持自己的温饱;主观原因是少数钱粮有余户害怕被戴上“剥削”的帽子,怕“露富”,怕贷出的钱粮收不回来。因此,从当时民间借贷的量上进行分析,这个因素当时并不构成对社会的危害。
    综上所述,首先,当时的某些土地买卖、土地租赁、雇佣劳动和民间借贷是一种有限的局部的调整,它并没有根本改变农村的经济关系和阶级结构,没有危害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相反,引导得好还可能对进一步扩大再生产有促进作用。
    其次,如果我们主观认定上述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生产关系,也还存在一个历史的、客观的评价问题。应当看到,在新民主主义阶段,旧中国遗留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经济仍然存在,农村生产关系极为复杂,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具有若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商品经济,相对于个体小农自然经济而言,是一种更进步的经济形态。也就是说,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新民主主义生产关系的各种形式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列宁在论述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曾经指出:在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过渡时期的首要任务不是立即按社会主义原则直接改组整个社会经济,而是发展生产力,建立作为社会主义社会唯一经济基础的大工业。“如果没有资本主义的大工厂,没有高度发达的大工业,那就根本谈不上社会主义,而对于一个农民国家来说就更谈不上社会主义了。”[3]“无产阶级国家只要不改变本质,在一定范围内,在国家调节(监察、监督、规定形式和手续等等)私营商业和私人资本主义的条件下,是可以容许自由贸易和发展资本主义的。”[4]根据列宁的上述论断,结合中国当时历史条件考察,我们得出的定性分析的结论是:即使当时农村中确实存在少量“资本主义剥削”的生产关系,也是历史进步的必然。
    另一方面,我们再从定量的角度看,农村阶级分化的严重程度到底如何?阶级“剥削”是否已超出列宁所说的“国家调节”的限度?“剥削”阶级是否成为农村经济生活的主宰?此时如不对农村生产关系加以根本性的变革,是否会破坏农村的经济基础,动摇党对农村的控制?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几个老区的材料显示,土改后基本情况是:旧式地主、富农已经受到清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占有趋于平均,广大农民摆脱了封建剥削,通过诚实劳动迅速提高生活水平,中农化的趋势占农村阶层结构的主导地位,两级分化的现象并不严重。土改后出现的新富农的比重,在各地比率约为0.18%到2%。经济地位下降的农户比率约占农村人口5%到10%,其下降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被剥削,而是由于自然灾害、疾病、不善经营、劳动力缺乏以及农村中的“二流子”有吃大锅饭思想。
    以下是关于农民经济地位变化及原因的一些典型材料:
    据河北省平山县等10个县10个村调查:原来的富裕中农下降为中农的约为7.25%,原来的中农下降为贫农的约为2.4%。据察哈尔省浑源等6个县13个村的调查:原有570户中农有17户下降为贫农。山西省黎城等3个县5个村的调查:原有的中农下降为贫农的占其总数3.55%,贫农在分得土地后先上升而后下降的占原有贫农数的3.55%。
    生活状况方面:据对河北9个村1704户调查,有100斤-1000斤存粮的农户占总农户的41.7%,够吃用者占48.3%,不够吃用者占9.85%。据对山西武乡村6个村1179户调查,存粮一石至十石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3.46%,够吃用者占47.2%,不够吃用者占6.5%。根据全县一般情况估计,有余粮户占25%,少有剩余或够吃用户占65%,有困难户(即孤寡、军干烈属、不善经营者及二流子等)约占10%。据对平原林县5个村1195户调查,生产困难较大、生产情绪不高的有112户,占总户数的9.4%,其原因有四:不善经营的29户,生产资料太缺乏的33户,寡弱无力的38户,好吃懒作的12户。
    综上所述,当初提出的农村改造运动的这方面前提,未能完全从总体上反映出当时农村生产关系和经济状况。虽然主观动机是好的,但是,在那个时候提出对刚刚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进行全面调整,以消灭差别,不可能不使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某种影响,同时会助长少数贫困户的依赖心理和平均主义观念。后来的实践表明,这种方式的确达到了阻止两极分化的目的,但代价是农村发展动力有一定的缺失。
    二、对农民集体生产积极性的基本估价
    笔者认为老区土改后,互助合作发展生产的形式被广泛采用,是由当时特定的主客观条件形成的。一方面是由于长期的封建剥削造成中国农村的贫困,到全国解放为止,据当时对23个省、15432户农民的调查材料,土改以后贫农每户平均占有耕畜0.47头,犁0.41部,水车0.07部,户年均用于购买生产工具的资金约为3.5元[5]。颇多个体经营的小农不搞互助合作,就难以进行生产活动。另一方面是战争的影响。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众多青壮年男子从军和出战勤,非生产性占用人力资源造成农村劳动力短缺。例如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有数百万军队,平时每三个战士需要一个民夫做供应运输工作,打仗时要“一兵一夫”,因而民夫总数当在百万以上,后方必然感到劳力不足[6]。因此老区农民--特别是贫农和下中农,在土改后有互助合作发展生产的必要和愿望。根据李成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史稿》中的统计,1944年山东解放区有10%的农户参加互助合作组织,苏北盐阜地区20%,晋察冀边区28%,晋绥边区37.4%;1945年陕甘宁边区40%-60%;1948年太行区78%。另据陈明显在《新中国四十年研究》中的统计,1950年全国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0.7%。
    尽管当时有许多农民参加了互助合作组织,但也应该看到,由于长期形成的传统的小农意识私有观念的局限,土改后农民的思想觉悟程度并不像预期的那么高。在当时广泛论及的农民的两个积极性“集体生产的积极性和个体生产的积极性”中,个体生产积极性是占主导地位的因素,而集体生产的积极性是特定客观条件的结果。老区的互助合作,是以土地私有、自主经营为基础的,农民把劳动协作看作一种在暂时困难条件下发展生产的手段,强调的是生产过程中的劳动互助,指的是变工、插具,并不涉及所有制关系的改变。在这种互助合作中,人力、畜力、农具、资金的双向交流,通过工时物耗相互折算达成平衡,基本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除了价值规律的作用外,宗法制度和个人关系也是互助的重要动因。也就是说,在自发的合作互助活动中,能够在一起进行合作生产的,很多是亲戚本家和关系较为密切的近邻朋友,而且家境大致相当。农民对此的典型解释是:“有困难不得已才互助”,“亲戚本家不分吃亏沾光才互助”,“兵对兵将对将才互助”。
    基于农民的这种局限性,早期自发的互助合作只能是暂时的、松散的,一旦农村经济恢复到一定程度,各家各户有能力进行独立生产经营时,自发的互助合作的倾向必然被单干致富的倾向所替代。这就是1950年至1952年在新老解放区农村出现的“新情况”。因此简单地以贫农和下中农倾向互助合作来解释农村改造运动的动因是不够全面的。
    同时,合作化运动中提出“依靠贫农、下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对富农经济采取从限制到逐渐消灭”的政策,也有若干值得反思之处。我们不应该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即土改以前农民的贫困是由地主的封建剥削造成的,而土改后地主剥削已不存在。所有农民基本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勤劳苦干,都能上升到中农的水平。土改后农村普遍的中农化趋势证明了这一点。少数人在土改后几年内仍不能摆脱贫困,如上所述,一般应属于个人的主客观原因,与封建剥削没有必然的关联(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历史遗留因素的影响)。因此,这时不宜再简单地套用阶级分析观点,以成分作为判断农民革命性的标准。其次,对当时农村中少数贫困户要求组织起来的动机要进行客观具体的分析。笔者认为他们的动机并非源于对科学社会主义的信仰。有些人期望通过互助合作,得到支助,度过难关,生产致富。但也有些人则受小农平均主义思想影响,期盼通过合作化运动再来一次“均贫富”,实行对富裕中农和新富农的“共产”。当时典型的说法是:我虽欠你粮食,但过不了几天,还不是一同和你走入共产主义?看到别人买马,他说,将来走入社会主义,你还不是一样没有马[7]?!
    明确农民对互助合作的不同态度及其根源,对于正确制定农村改造的政策有助益,可以避免和克服工作中的偏差和失误。总之,不能把这种基于小农意识和小农生产力水平上的互助合作,看成与科学社会主义集体化大生产相等同的东西。而上述对改造运动方式认识的局限性就在于此。
    三、对农村改造运动成果的评价
    农村改造运动从合作化算起到公社化结束,满打满算不过10年时间,在这样短的时间内,要将具有几千年历史的个体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和私有制生产关系上升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阶段,其艰巨性是可想而知的。所取得的成果不能不更多的表现为管理形式的演进。
    客观地说,农村改造运动达成了两个显著的成效,一是通过这场改造运动,建立了一套完整严密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强化了政府对农村基层的控制。三年自然灾害期间农村饿死了几千万人,却没有爆发大规模的社会动乱,这不能不说是一大奇迹。二是所有制改造与统购统销政策相结合,把农业生产纳入了计划经济的轨道,为初步实现国家工业化积聚了必需的资金和资源。
    但是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考察,不能不注意到这场改造运动的以下局限:
    第一,从生产关系变革的角度看,改造以后农村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社会化程度是很低的。就全国范围而言,在运动期间,特别是合作化和公社化高潮时期,由于采用政治运动、行政命令等非常手段,一度造成千万农户组合的社会经济群体,但1961年的《农业六十条》明确承认“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使得十几户农户组成的生产小队成为农村中的基本单元,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以前。这与一度的改造目标设想差之甚远。
    第二,这场改造运动没有建立一个保证农业生产力平稳增长的机制。一些论者尽管可以用一些孤立的数据说明合作化和公社化对农村生产力增长的促进作用,但是通过对合作化和“跃进”高潮时期典型材料的分析,不难看出现有论证方法的局限性。改造运动过程中形成的浮夸风,还强化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在不改变传统的耕作方式和种植格局的条件下,只要不断加强思想教育和不断变更生产关系,就能使农业生产力无限增长,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农村的落后面貌。
    事实上伴随着每次“跃进”,必然是很深的低谷,而弥补这些低谷所做出的努力,比平稳发展的低增长更艰巨。为说明此点,本文选择了几个时间段互为参照:
    (1)三年经济恢复时期:三年内粮食产量由1949年的2263亿斤提高到1952年的3277亿斤,即提高44.79%,棉花由1949年的888万担提高到1952年的2607万担,即提高193.36%。再加上其他农作物计算,三年内农业产量提高59.23%[8],平均年递增率约为20%。
    (2)“一五”计划时期:1957年粮食产量3901亿斤,比1952年增长19%,棉花3280万担,比1952年增长25.8%,加上其他农作物计算,五年中增长18.25%[9],平均年递增率约为3.65%。
    (3)三年“大跃进”时期:1960年粮食产量2870亿斤,比1957年减少26.4%,棉花2100万担,比1957年减少35.97%,农业总产值下降23%[10],平均年递增率约为-7.7%。
    (4)1966-1978年:具体数据缺乏,可供比较的是此一时期内,粮食年增长率为3.5%,棉花年增长率为0.2%,农业总产值年递增率为3.1%[11]。
    (5)1979-1982年:粮食年递增率为3.9%,棉花年递增率为13.5%,农业总产值年递增率为6.4%(这组数据中,粮食增长率的相对缩小是由于农业种值结构的变化)[12]。
    关于上列数据,还有一点必须说明,即从农村改造运动开始到改革开放以前,农业的有限增长是靠不断增长的政府财政投入维持的,农业方面的投入与产出的效益比并不理想。以三年恢复时期和“一五”时期为例进行比较:1950-1952年间,国家直接投入农业资金37.7亿元,提供农业信贷16.9亿元,同期农民向国家缴纳的农业税和其他税收价值约为106.6亿元,投资效益比为195.2%;1953-1957年,国家直接投资农业资金151.3亿元,提供农业信贷85亿元,同期收到的农业税和其他税收价值为149亿元,投资效益比仅为63%[13]。
    第三,社会整体的现代化程度有限。城乡人口分布比率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领域转化的过程,是以农业为主体的经济向以工业为主体的经济转化的过程。一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城镇人口只占总人口的20%,而世界上与我们处于同样水平层次的国家,这一比率在30%以上,世界平均水平约为45%,发达国家则在80%以上,美国高达95%[14]。
    中国社会经济结构转化的迟缓,当然不能完全归咎于农村改造运动。但是应该看到50年代农村改造的基本思路,不是通过对农村种植结构的改造,使古代式小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而是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它不是通过对农村经济结构的改造,走农工商一体化的道路,促成农村的城市化来来缩小城乡差别,而是通过下放城市职工和知识青年的方式,通过城市人口转向乡村的逆向模式来缩小这种差别。整个60年代,由于各种特殊的原因,在城镇职工、国家干部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中,中国约有几千万非农业人口转入农村。这种转移一方面是对农业基础的加强,另方面也不能不加重农村的负担。农村成为城市多余人口的泄洪地。大量人口转入农业,使得农业机械化没有可能。
    第四,伴随这种改造模式建立起来的工农业两大部类之间、全国各个地区之间的联系,并没有朝着现代经济所要求的行业、地区分工协作的关系演进。50年代改造农村的模式并没有改变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的分散和封闭特征,而新加入的计划经济因素强行阻断了农村各地区和各个基层单位之间的自然的经济联系,使得生产要素无法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动,以促进整个社会按照商品经济价值规律进行合理的分工协作并提高生产效率,反而强化了中国农业的封闭倾向。
    农村改造运动没有真正促进工农业的协调发展,形成行业和地区的优势互补,促进国家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仍然表现出显著的二元化发展特征。即工农业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工业发展多局限在东部沿海地区,而在生产率较高、工资收入也较高的工业部门工作人口,只占中国人口的20%左右。东部沿海地区城市中的大型企业中有相当先进的生产设备,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但农村生产力水平低下,耕作技术落后,西部地区尤甚,两者形成巨大的反差。
    更重要的是,广大农民在封闭状态下孕育出的思想观念,与现代化所需求的开放意识和商品经济意识是相互抵触的。
    注释:
    [1]《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7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31页。
    [2]《两年来的中国农村经济调查汇编》,中华书局1952年版,以下引用的典型材料均出自此书。
    [3]《列宁全集》第3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99页。
    [4]《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55~156页。
    [5]《凯歌行进的时期》,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72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2年版,第67页。
    [7]《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8~9页。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史稿》,第129页。
    [9]同上,第176~178页。
    [10]《新中国四十年研究》,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2~243页。
    [1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6年),第130页;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摘要》(1987),第28~29页;《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1966-198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版,第543页。
    [12]同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史稿》,第130、178页。
    [14]萧四如:《中国城市的一股激流》,《现代与传统》1995年第4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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