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命运的思考 研究腐败、反腐败问题,是为了正确认识腐败的本质、根源和它的各种表现,进而探讨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对策。研究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则能够了解我们党对腐败现象的一贯态度和反腐败斗争的历史经验,以资借鉴。 一、建国前的反腐败斗争 中国共产党从1921年诞生到1949年成为全国执政的党,经历了长期革命战争和地下斗争时期。艰苦的斗争环境,一方面造就了一大批忠于党的事业,勤政廉洁的好党员、好干部;另一方面,在每一个历史转折关头,也都有一些革命意志不坚定的人和投机革命的人,在剥削阶级思想影响下走上腐败道路。因此,我们党一贯重视自身队伍的建设,坚决抵制剥削阶级影响,防止和清除党内的腐败现象。 1.大革命时期的重要《通告》 1924年国共两党实行合作,中国共产党的队伍有了迅速发展,党员人数从1923年的400余人猛增到1925年的3万余人。随着党员队伍的扩大,难免混进一些投机分子,他们趁革命高潮之机捞取个人利益。因此,中共中央于1926年8月4日发出了《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通告》指出:“在革命潮流仍在高涨时,许多投机腐败分子均会跑到革命队伍中来,一个革命党若是容留这些不良分子,必定会使党陷于腐化,不仅不能执行革命任务,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坚决地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同他们作坚决的斗争,才能巩固革命营垒,才能树立起党在群众中的威信。”这个《通告》是我党颁布的第一个惩治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它表明党在幼年时期就十分警惕剥削阶级思想对党的腐蚀,并郑重表示党对腐败现象是根本不能容忍的。 2.土地革命时期的反腐倡廉斗争 1929年1月,毛泽东、朱德率领红四军主力部队离开井冈山,向赣南进军,迅速开辟了赣南、闽西革命根据地,形成了比井冈山时期更加高涨的革命局面。但是,随着红军战争的胜利发展,在红四军党内、军内以及根据地政权中也逐渐产生了某些消极腐败现象。有的人不愿意在艰苦的乡村创建根据地,要红军开到中心城市去大吃大喝;还有少数人置军令军纪于不顾,带着钱财,擅自出走,到大城市去享受一番。这些消极腐败现象严重影响红军战争和根据地政权的存在和发展。因此,1929年12月在福建上杭古田村召开了红四军党的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了著名的《古田会议决议》。《决议》除对建党建军的基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外,还提出了党和军队干部的廉政建设问题。《决议》分析了红四军党内、军内出现的一些消极腐败现象,如个人主义、小团体主义、享乐主义、平均主义等,指出它的结果将会削弱以至完全毁灭党的战斗力,使党担负不起斗争的责任,由此造成革命的失败。《决议》着重强调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性,要求用无产阶级思想来进行军队和党的建设。 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于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正式成立。瑞金红色政权的建立,使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代表人民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的廉洁政府,它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同反动派进行斗争的政治保障。但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在苏维埃政府中也有少数干部滋生了消极腐败现象。他们乱用公款,挥霍浪费,甚至发生贪污犯罪现象。当时瑞金县机关一个月内用纸费达200余元(银元),灯油费126元;该县财政部会计科科长唐某侵吞各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粮票等,合银元共2000余元。这不仅破坏了党的优良传统,败坏了人民政府的声誉,而且给革命根据地财政带来很大困难。因此,1932年2月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帮助红军战争,实行节俭经济运动》的通令,要求各地政府立即开展反对贪污浪费的斗争,“驱逐各地政府中的贪污分子出苏维埃”。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又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规定了“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等具体惩治条例。这场斗争历时二年零八个月,到1934年10月红军长征时止。这次反腐败斗争的特点是:①充分依靠群众。1932年3月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了检举委员会,提出“把检举运动造成广大的群众运动”,从而把反腐败斗争引向高潮,造成了强大的声势和广泛的群众基础。②把反腐败斗争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先后制定并实施了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一切重大的财政经济问题都要经过代表会议讨论,并受代表会议监督,真正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调动了人民群众参加斗争的积极性。中央苏区还颁布了统一的税收条例和细则,建立了预决算制度和会议制度等,便于群众监督。③注重干部的思想教育。1934年1月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作报告说:“财政的支出,应该根据节省的方针。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反对贪污和浪费的斗争,过去有了些成绩,以后还应用力。节省每一个铜板为着战争和革命事业,为着我们的经济建设,是我们的会计制度的原则”。[1] 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是我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探索廉政建设的一次重要尝试,为后来取得全国执政地位后的廉政建设积累了重要经验。 3.抗日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抗日战争爆发后,国共两党实现了第二次合作。我党领导人民在敌后和边区建立了大片抗日根据地,成立了“三三制”的民主政府。抗战时期的国共合作情况极为复杂。国民党坚持“溶共、限共、反共”的方针。在经济上,根据地承认地主阶级的剥削,鼓励发展私营工商业。因此,地主、资产阶级的剥削意识以及国民党的思想作风必然会腐蚀我们的队伍。革命队伍中出现了生活第一、工作第二的消极思想,继而又出现贪污腐化现象。此类现象在基层政权中尤为严重。针对这种情况,陕甘宁边区党委重新公布了1926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要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立即执行。1939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制定了《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其他各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也都颁布了类似的条例法规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1939年受理贪污案件84件,1940年受理115件,1941年上半年又有36件。民主政府的反腐败斗争,收到了明显效果。这次反腐败斗争的特点是:①执法严格,出击有力。根据各抗日民主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法规条例中的规定,贪污数目在1000元以上者,均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例如,1933年参加革命的原陕甘宁边区贸易局副局长(当时任清涧具张家畔税务所主任)肖玉壁因贪污公款3050元,被判处死刑。因此,当地群众称陕甘宁边区为奖廉肃贪的模范。民主政府的声誉迅速传遍全国,吸引了大批爱国志士奔赴延安,参加抗日。②共产党员犯法,从重治罪。1937年10月5日,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同志。案发后,国民党的《中央日报》大肆渲染“发生在延安的桃色事件”,引起不良影响。对此,一部分同志认为,黄克功从小参加红军,经过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对革命作过重大贡献,在此民族危难之紧要关头,应对他免除死刑。当地群众也对此议论纷纷。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对此案件作了认真研究,经中共中央同意判处黄克功死刑,并召开公审大会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毛泽东同志就此案给审判长雷经天的信中说:“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2]③把反腐败与对干部的廉政教育结合起来。毛泽东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强调:“共产党员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是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共产党员在民众运动中,应该是民众的朋友,而不是民众的上司,是诲人不倦的教师,而不是官僚主义的政客。共产党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应以个人利益服从于民族的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自私自利,消极怠工,贪污腐化,风头主义等等,是最可鄙的;而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克己奉公,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3]后来,毛泽东又写了《纪念白求恩》、《为人民服务》等阐述革命人生观的光辉篇章,教育党员和干部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解放战争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派出大批官员下山“摘桃子”,任意将收复区的民有企业、私人房屋指为敌产加以没收,而后据为己有。国民党的这种贪污抢占风气,不可避免地影响共产党员中某些不坚定的分子。当时在新解放区也发生了一些贪污现象。因此,1946年7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党内指示中指出:“必须检查和纠正各地已经发生的贪污现象。”[4]1947年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东北解放区惩治贪污暂行条例》,随后其他各大解放区也都颁发了同类条例。各条例首先明确规定贪污罪的界定范围是:在土改中侵占或窃取群众斗争果实者;缴获敌人物资应交公而私行留用者;凭借政治地位或职权,勒索强占、强征、强募财物或受贿者;吞没或盗卖公物、公粮、公产者等等。这些条例还规定了严厉的惩办措施。如东北地区规定贪污2万斤高粱米市价以上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晋冀鲁豫规定贪污7000斤小米市价以上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各解放区严格执行惩办贪污条例,惩办了一批贪污犯罪分子。与此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重新进行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教育。“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红军时代创立的,根据各大解放区军队执行的情况,经过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于1947年10月以解放军总部训令形式重新向全军颁发,要求深入教育、严格执行。在抗日战争胜利后短短三年多的时间里,解放区党政军的反腐倡廉建设同国民党统治区的贪污腐败形成鲜明对比。共产党深得群众拥护,民心所向胜过百万雄兵,这是中国共产党能够用小米加步枪打败国民党八百万军队,夺取全国胜利的重要原因。 二、建国后的反腐败斗争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共产党从领导根据地解放区的局部政权转变为掌握整个国家命运的执政党,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也是共产党面临的比革命战争更加严峻的考验。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民主人士黄炎培曾向毛泽东提出共产党如何避免“始兴终亡”的问题。毛泽东回答:依靠民主制度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时,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严肃地告诫全党: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警惕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袭击。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提议通过决议:对党的领导干部一不作寿,二不送礼,三少敬酒,四少拍掌,五不以人名做地名。会后不久,党中央由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迁往北平。毛泽东离西柏坡时登车后向周恩来风趣地说:我们要进京赶考。我们进北京,可不是李自成进北京。我们决不当李自成。 1.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时期的反腐败斗争 在历史的转折关头,总有一些意志薄弱者和投机分子是要掉队的。新中国的成立使一部分党员干部产生了“革命到头”的思想,表现为居功自傲,不求上进,贪图享受,甚至走上贪污犯罪的道路。为此,中共中央于1950年5月1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主要内容是整顿各级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骄傲自满情绪和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以及少数人的贪污腐化倾向,中心是加强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以保持党的群众基础和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纯洁性。这次整风根据延安整风的经验,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学习文件,提高认识,自我检查和组织帮助的方法,收到了一定效果,促进了国民经济恢复和各项社会改革的进行。但是,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没有接受党的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走上了腐化堕落的道路。他们勾结私商以各种手段侵吞、盗窃国家财物,有的收受贿赂,包庇资本家偷税、漏税。据不完全统计,1951年底仅中央人民政府系统的27个单位中就发现1760多人有贪污行为。同时在党政军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铺张浪费、大吃大喝风气也相当严重。 1951年10月天津专署一位干部向河北省委揭发了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专员张子善严重违法乱纪,进行巨额贪污的事实,引起河北省委重视,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中央作了报告。中央立即批转各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党委认真研究,注意发现所属单位的同类事件。 1951年11月30日,毛泽东在一次党内指示中指出:“反贪污反浪费一事,是全党一件大事”,“我们需要来一次全党的大清理,彻底揭发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才能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12月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去进行的指示》[5]。指示强调“应把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看作是如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一样的重要,一样的发动广大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及社会各界人士去进行,一样的大张旗鼓去进行,一样的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才能解决问题”。随后全国掀起了轰轰烈烈的“三反”运动。到1952年2月底,全国共查出贪污1000万元(相当于新币1000元)以上的大贪污犯105916人,占贪污犯总人数的8.8%(总数为120多万人),运动取得了决定性胜利。1952年2月1日,北京市举行公审大会,宣判了总额为亿元(相当于新币10000元)以上的7名大贪污犯。中国畜产公司业务处副处长薛昆山(贪污23亿元,相当于新币23万元)、公安部行政处副处长宋德贵(贪污6.4亿元,相当于新币6.4万元)分别处以死刑和无期徒刑。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在保定市召开万人公审大会,宣判全国解放初期最大的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挪用公款总计171.6272亿元,相当于新币171.6272万元)死刑,震动了全国,成为共产党执政后反腐败的第一声巨雷。 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案发,促使党中央下决心发动“三反”运动,清除党内已经滋长起来的腐败现象,从而净化了党风和社会环境。这是一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斗争,也是一场反对资产阶级思想腐蚀和移风易俗的群众运动。此后,“奢侈浪费可耻,艰苦朴素光荣”的观念深入人心,“为官不贪,为人民服务”的新风尚荡涤了旧社会的腐朽丑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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