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研究中国现代史,特别是研究九·一八事变和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战争历史的时候,涉及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的大的国际背景,往往忽视一些表面与日本发动事变无关而实际相关紧密的因素,使得研究的深入受到很大影响。如九·一八事变前中国东北地区的国际关系中的中、苏、日三角关系,特别是苏、日关系对事变的影响。本文拟通过对1929年7月中东路事件的发生、发展及其影响的深入研究,对这一不仅涉及中苏关系,而且由于中国东北特殊的国际地位而涉及中国与日本等国家关系的问题进行剖析,探索其和1931年9月发生在同一地区的九·一八事变的内在联系,并进而加深对九·一八事变史的研究。 一 近代以来,中俄之间积累了大量的问题。在中国东北,中东路问题是最具代表性的。早在1924年3月14日,中国北洋政府代表王正廷与新的苏联政府代表加拉罕在北京订立了《解决中俄悬案大纲协定草案》、《暂行管理中东路协定草案》和《七项附件》,对中东路问题多有涉及。苏联政府重申,“中东路纯系商业性质”,“中东路除本身营业事务直属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苏联政府“允诺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回中国”,并准备办理“解决偿路之款额及条件暨移交中东路之手续”。“两国政府承认对于中东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苏联方面还强调,“在未将中东路各项事宜解决以前,两国政府根据……1896年9月所订《中俄合办东省铁路合同》所有之权利与本协定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暨中国主权不相抵触者仍为有效”[①a]。由于两国议定:“在新条约协定等项,未经订定以前,所有以前公约、条约、协定、议定书、合同等,概不施行。”[②a]所以直到5月31日,双方才以上述条约为基础重新订约。9月20日,苏联代表又与中国东北地方代表签订《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协定》(即《奉俄协定》),苏方重申,中东路“纯系商业性的机关”,“除该路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华民国国家及地方政府权利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该路本身必需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处置”。苏方还同意,中东路合同期限“由八十年减至六十年”,“此项期满后,该路之一切附属产业为中国政府所有,无须给价”,“中国有权赎回该路”[①b]。 此后,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苏双方是相互谅解和相与为安的。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和1928年12月张学良“东北易帜”前后,苏联和日本等皆因各自在中国东北的权益问题,对张学良施加压力,“以压迫三省当局使不受国民政府之拘束”[②b]。特别是苏联方面,在中东路的活动甚为频繁,中苏双方在中东路问题上的矛盾和冲突才开始尖锐起来。 1929年开始,在国民政府对外废除不平等条约、改订新约要求影响下,中国东北当局依据中苏有关条约的精神和原则,相继收回中东铁路的电务、机务、会计等权利。5月27日,东北地方当局以“俄人宣传赤化,显违奉俄协定”[③b]为由,搜查了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成为“中东路事件”的导火线。 7月7日,南京国民政府力促东北地方当局“收回中东路主权”,7月10日,张学良派军队占领中东铁路,并将苏联在沿线地区的一些机构查封,中东路及周围一些地区的局势骤然紧张起来,中苏两国的对立更加尖锐化。13日,苏联政府向中国政府提出最后通牒,18日又宣布与南京政府断绝外交关系。19日,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发表对外宣言,称“此次中东路事件之发生乃由苏俄政府违反中东路协定之精神全部,及指使苏俄驻哈尔滨领事馆,与利用中东铁路机关及其人员之名义,为其宣传共产主义,图谋颠覆中国政府”、“扰乱东省治安”[④b]。23日,中苏正式断交。 8月6日,苏联政府成立了远东特别军,准备与中国方面开战,这一切完全出乎南京国民政府和东北地方当局的预料,18日,张学良仓促宣布总动员,准备对付苏联方面的军事进攻。从8月下旬开始,苏中两国在中国东北境内展开正式武装冲突。苏联强大的远东特别军从中苏边境的满洲里、绥芬河等地攻入中国东北地区,由于中国军队缺乏思想上和军事上的准备,结果被准备充分、装备精良的苏联军队打得一败涂地。10月25日,南京政府就解决中东路事件发表对苏宣言,要求“中俄各以全权代表会议,按照中俄及东路协定,解决悬案,变更现状,互释被拘侨民,停止边境军事行动,折衷双方意见,拟定共同宣言”[⑤b]。这一要求被苏联方面拒绝。直到11月,战争才基本结束。在军事失败前面,为避免更大的损失,东北地方当局派交涉员蔡运升与苏联政府代表直接进行谈判。 12月3日起,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不断照会非战公约各国,详细说明中苏关于中东路纷争发生的原因、经过,并宣布:“随时与苏联政府谈判解决此项争端”[⑥b]。同日,蔡运升与苏联代表曼诺夫斯基签订《奉天政府与苏联政府间议定书》,双方表示“尽力协助排解中苏冲突并消除继续复杂化之一切原因”[⑦b]。12月22日,中苏两国政府代表在伯力签订《伯力会议议定书》,双方协定,中东路问题应“按于最近之中苏会议解决之”[⑧b]。 伯力协定签订后,“两国拘留之人民,已由双方释放”,“该路交通已恢复原状”[⑨b],中苏间有关中东路问题的矛盾开始逐步解决。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为待中东铁路问题之最后解决起见”,决定派代表前往苏联莫斯科出席正式会议,专门与苏联方面讨论“中东铁路善后问题”[⑩b]。 1930年10月,几经周折后,中苏在莫斯科召开有关中东路问题的正式会议。苏联代表加拉罕曾经一再强调,会议应遵守的各项原则,“已由1924年中俄、奉俄协定予以规定”,“对华政策,已于各该条约中完全表现,此等条约,即系实行苏联政府1919年、1920年对中国国民宣言中所定之政策,苏联政府抱此政策,始终不渝”[①c]。10日,苏联方面又照会中国代表莫德惠,要求中东铁路的现状在“中苏会议未经同意变更东路现行办法,或由中国赎回东路以前,按照中俄、奉俄协定,任何一方不应以片面行为,或强制行为,加以变更”[②c]。中国代表也发表了相应的照会,阐明了双方在中东路问题上应持的立场、态度和应恪守的原则。12月4日,在莫斯科会议上双方议定组织一个关于“中东路事项委员会”,专门负责中东路问题的处理。为加强对苏交涉,尽快解决善后问题,1931年2月27日,在莫德惠等谈判代表之外,国民政府又加派外交部亚洲司司长胡世泽等为代表。 按照中苏双方的协议,特别是苏联方面的一再承诺,中东路问题是可以妥善解决的。但由于苏联方面缺乏应有诚意,中苏莫斯科会议步履维艰,双方谈判断断续续,先后达24次之多,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九·一八事变发生后,中苏莫斯科会议宣布无限期休会。当然,中东路问题也就没能解决,中东路最后被苏联以微薄的价格卖给日本,苏联方面完全违背了自己的诺言。 二 就在中苏两国为中东路问题大动干戈、纠缠不清的时候,中国东北地区的国际关系,特别是中、苏、日三角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而苏、日关系的变化是最值得注意的。 近代以来,俄、日在中国东北的矛盾和斗争,是远东国际关系中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问题。在东北的中、俄、日三角关系中,本应作为主要一极的中国,在这种三角关系中起不了主导作用,反而处处受制于俄、日。结果,无论是俄国还是日本,都可以分别在这种失衡的三角关系中轻而易举地获得好处。 俄国十月革命后,采取了一些革命的外交政策,放弃了一些不平等条约,但是,在许多具体利益上,作为一个民族国家,苏俄并没有作出让步。在列宁之后,苏联在许多方面与帝俄时代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中东路问题上,其后苏联的做法就表明了这一点。苏联在中东路问题上的立场,也直接影响了日本在东北的行动。日、苏依然和从前一样与中国政府打交道,依然在这种三角关系中,各自从中国获得利益。当然日、苏之间在中国东北的矛盾也和当年日、俄之间的矛盾一样,非常尖锐。南京政府建立后,日本政府仍企图单独拉住中国东北地方当局,对抗南京国民政府、排斥苏联,实现其独霸东北的野心。与此同时,苏联也随着自己国力增强和外交状况的改变,在对华问题上改变最初的做法,特别在中东路问题上,许多政策退回到沙俄时代。 中、苏、日三国内部的状况,引起三国关系的很大变化。特别在南京国民政府完成全国形式上的统一以后,对外提出“废除不平等条约”,直接影响到列强的华的利益,当然也包括日、苏在中国东北的权益。特别是国民政府外交部在1929年7月初,强调“哈尔滨事件,以及今后东北对外交涉,无论对日或对苏,均移归南京办理”[③c]。此后,这种三角关系在中国东北变得更加复杂,“日、中、苏三国利害关系错综复杂地纠缠在一起的满洲”,“是最危险的地方”[④c]。中东路事件则在这种三角关系,尤其是苏、日关系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中东路事件打破了长期以来中、苏、日在中国东北关系上的微妙平衡。中、苏之间对立直至武装冲突,使得三角关系中的中日、苏日关系就显得尤其重要。 在中东路事件发生、发展及其处理过程中,中国政府尽管知道日本的侵华本质未变,但为了集中力量处理好当时和苏联的冲突,便对日本采取了“拉”的策略。但是,由于日本的实用主义的侵略外交政策,以“尊重中国的领土主权和绝对不干涉中国内政”相标榜,实质是以扩张日本在华经济权益为主要目标,为其进一步的扩大武装侵略打下基础。 而且由于中国“用武力收回外国在华权益的计划”,在日本看来这对日本“在南满所处的地位无疑是敲了一次警钟”[①d],从而导致了日本与苏联的“默契”甚至“勾结”。 中东路事件发生不久,很快就有传闻,“日俄已有成约,日本允助苏俄,俄国则允将北库页岛之渔业利益让与日本。并闻日本反对美国提议干涉中俄事件云”[②d]。这种传闻又很快被证实。这两个“固有宿怨”的国家,“为了满洲的问题”,“为了中东铁路的问题”,不久就“相互了解”和“友好亲善”起来[③d]。为了减少日本方面的疑虑,苏联政府还一再“转告日本政府说,苏军的作战出于防卫目的,无意长期停留于占领区”[④d],并表示“尊重日本在南满内蒙特殊权利”[⑤d]。7月19日,日本方面曾发表通电,表现出“克制”与“中立”的态度。 而实际上,日方一面“不准中国武装部队”经由南满铁路“通过长春”北运,另一方面却让“日商在胶州等处买大批粮米运海参崴,接济俄方”[⑥d]。 为了达到其目的,日本甚至还搞出了“单独调停”的花样。当时舆论就指出:“日本单独调停的用意,居心简直是不堪问。她自这次事件发生以来,一方面言调停,一面却于南满铁路大增其兵,同时且利用其电信机关大造谣言,以挑拨中俄双方的恶感,制造战争的空气。以便日本又可乘机出兵,借获意外利益。”[⑦d] 正是借着中、苏特别是苏、日之间这种相互关系的遽变,日本加紧了其在中国东北的政治、经济扩张和武装侵略的准备,实际上是乘中、苏冲突之际,对中国行“趁火打劫”之实。资料表明,在这段时间内,日本一方面纵容、支持苏联对中国的行动,另一方面自己也借机明目张胆地在中国东北搞自己的一套。 归纳起来,日本乘中苏在中东路冲突和纠纷时,在东北主要进行了以下一些侵略扩张活动:(一)“增兵”。日本为巩固南满势力,南满铁路已集中5000余人,陆续尚有增加。关东军司令部在长春建筑大规模陆军营房,日本增设满洲守备队,连前共一万三千人。(二)“操演战斗”。中东路问题发生后,日本竟变本加厉地在长春作长期之围城战演习,甚至以沈阳城为目的物,尤属骇人听闻。实际上,“这种肆无忌惮的横行,不啻就是武力侵略的先声”。“国人若无法对付,则南满方面亦有发生严重问题的可能”。(三)探听情报。许多日本军官都“巧装华商韩农,游历各地,测绘地形,窥探虚实”[⑧d]。“关东军参谋坂垣征四郎、石原莞尔等”,从1927年7月起,乘机“开始到长春、哈尔滨等地作了第一次‘参谋旅行’,进行了一系列的策划和讨论”[⑨d],企图“用谋略制造机会”,“变满蒙”为日本领土[⑩d]。(四)“移民”。时人指出:“日本乘我北满多事之秋,积极进行其移民政策”[(11)d]。(五)“挑起事端”。从中东路事件到九·一八事变的两年多时间里,日本在中国东北制造的、针对中国的事端明显多于以前,“铁岭事件”、“长春事件”等是其中有代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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