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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会议后中国政府收复台湾的准备(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台湾研究》 郭学旺 参加讨论

在台湾收复后实行特别行政体制的意见经过多次研究讨论,获得了一致同意。因此,台湾调查委员会在1945年3月提交的《台湾接管计划纲要》“总则”部分第2条规定:“接管后之政治设施,当注重强化行政机关,增强工作效率。”在“内政”部分第12条规定:“接管后之省政府,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力。”台湾调查委员会上述关于在台湾建立特别省制的意见,得到了蒋介石的赞同。1945年8月29日,国民政府特任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30日,又任命了行政长官秘书长及各处处长。9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临时办事处在重庆成立。9月20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公布实施。10月25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正式在台北成立。
    收复台湾以后将要实行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制与当时内地各省的省政府制比较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具有比内地各省政府更大的权力。它不但可以在本省制定单行的法规,而且还可以受委任办理中央行政,其行政长官对在台湾的中央机关还有指挥监督之权。也就是主,各省政府的职权一般只限于地方政务,而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却可以过问那些原属中央职权范围的事务,如司法、监察、银行、海关以及军队等。因此,它对辖地内的一切事务,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其次,台湾省行政长官的权力高度集中。在内地,各省政府实行的是委员制,所有的委员都是简任官,比较重要的政务都要经过委员会议的决定。省政府主席也是委员之一,他没有凌驾于其他委员的特殊权力。而在台湾实行的是行政长官制,由长官一人可“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⑤]权力高度集中于行政长官一人之手。除此之外,内地各省的省政府主席,一般只兼任当地保安部队的司令,很少担任正规军的军事长官,而1945年9月7日,特命陈仪担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后不久,国民政府又特命陈仪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指挥在台湾的陆海空三军。第三,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机构比内地各省更为庞大。《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规定长官公署下设9个处,分别是:秘书处、民政处、教育处、财政处、农林处、工矿处、交通处、警务处和会计处。并且还规定:“必要时得设置专管机关和委员会。”而内地各省政府只能设置6个厅处,分别是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建设厅、秘书处、会计处。两相比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比内地多设了3个处,而且还可以设置一些不低于各处的专管机关或专门委员会。有人指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从它的直属机关数目和组织规模来看,几乎与抗战时期的重庆政府相伯仲,其它各省自难和它比肩。”[⑥]具有以上特点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制,在当时的中国政坛独树一帜。台湾调查委员会的设计者认为,因应台湾特殊的社会环境,只能采取这种特殊的行政体制。至于台湾接收以后施政运作的失败,既有当时全国普遍存在的政治腐败、经济凋敝等客观大环境的影响,也有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自身所造成的因素,本文对此不作论述。
    (四)规划未来台湾经济建设方案,提出工业、农业、财政发展之
    措施。
    日据时期,台湾经济始终未脱离殖民地经济范畴。九·一八事变后,台湾在军事上变为日本南进的兵站基地,日本对台湾经济掠夺的重点,也是以适应其新的侵略战争的需要为目的,给台湾经济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危害极大的恶果。因此,接收台湾后,首要之任务,应以经济建设为重,重新调整台湾经济体制,以摆脱殖民经济的束缚。台湾调查委员会经过广泛的调查和充分议论,提出了一系列发展台湾经济的措施。
    在工业建设方面,国民政府认为,工业建设,范围甚广,台台工业政策应根据本国的政治与物质环境,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之大势决定,台湾工业建设政策应与本国工业相符合,并结合新接收后台湾资源特点和国计民生需要。因此,台湾接收伊始,应采取以下工业建设政策:“一、注重民生工业。台湾为东南海国防前哨阵地,战时易受敌人攻击,且煤、铁资源贫乏,故不宜将国防工业、重工业设置于此,而应以民生工业为主,着重以发展轻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为主导,以改善人民生活为主要目标。二、实行计划自由经济。国民政府认为,台湾收复后,为密切中美关系,应仿照美国自由经济政策,实行计划自由经济,使人民依据省政府总计划得以自由发展。三、发展国家资本。台湾回收后,对一切殖民地经济和私有经济”应收归国有或一律接管,乘此时机发展国家资本,以为中国各省之模范。“[⑦]四、发展水电事业。台湾的煤、石油资料极为缺乏,因此工业发展之先决条件必须注重发展水电事业,以发挥台湾水力丰富之优势。五、注重特产工业。台湾特产除糖外尚有水产、茶、凤梨、罐头、樟脑、麻等,应集中大量生产,以便换取外汇,增加建设资金。
    在农业建设方面。台湾收复后,对于新台湾农业的重建,台湾调查委员会的意见是:一、过去日本殖民者在台施行的”高压榨取“为原则的农业政策,自然不能再适用于收复后的台湾。而新的农业经济,一方面固然要发展台湾农业,充实国防,增加工业原料和发展国际贸易,另一方面更应注意改进台胞的生活,使他们重归祖国以后,能渐次享受自由、平等、快乐的生活。只有这样,才不致于使六百万台胞有所失望。二、维持固有农业水准。接收台湾后,最起码地要使原来农业品的数量与标准能够维持,绝不能使台湾农业发生退步现象。因此,要建立健全农业机构,充实人才与经费,以发展台胞农业。三、奠定新兴农业基础。所谓新兴农业基础的建立包括三点意义:一是扩大产品,使民生必需品和环境贸易产品得以发展;二是扩大农产品的作用;三是保持农业资源。四、扩展新兴农业领域。过去,台湾农业虽有相当发展,但由于日本的殖民掠夺与控制,使台湾农业尚未达到可能发展的程度,加之在特殊行政区域、山野区域及海洋区域内,殖民者不愿或不能发展的余地尚多,因此,收复台湾后,对台湾农业的扩展和开发存在着很大的潜力。
    在财政金融方面。日据时期,日本殖民者以榨取台人血汗为目的,对于台湾财政金融颇费心机。接收台湾后,台湾的财政金融”自将以民生为本位,以计划经济为必要手段,以求民生与国防之合一。“[⑧]为此,要建立新的财政金融制度,结合经济、国防建设,培养税源。一方面要切实充裕地方自治经费,继续管理通货,充实法币准备,健全金融体系,发展国家资本。另一方面要运用资金,配合各项重点建设计划。总之,新台湾的财政金融不能如日据时期以榨取为目的,而应以改善人民生活、维持秩序稳定为出发点,加强财政建设。如”举行土地累进税,以实现政府的土地政策,发展南洋贸易,以吸收海外资金,改进人民生活,扩充教育经费,使台湾人民均有充分就业之机会。“[⑨]
    上述关于接收台湾工业、农业、财政金融方面的准备方案及措施,对于未来台湾经济建设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调整、物质资源优势的发挥和排除日本殖民经济体制的束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于接收后台湾政治社会的安定与行政体制的平稳过渡都有一定的重要作用和影响。
    (五)进行舆论宣传,动员台湾人民为回归祖国而努力。
    台湾的光复,离不开台湾人民的觉醒与努力,动员台湾人民起来进行斗争也是收复台湾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光复台湾,固然是我中华民族四万万五千万人的共同任务,但同时也是六百万台胞自己的责任。“[⑩]为使台湾人民能够意识到当时的形势,使更多的台湾同胞主动地投入抗日复台斗争,台湾调查委员会进行了大量的宣传鼓动工作,台湾革命同盟会在此期间发挥了重要作用。
    台湾革命同盟会是台湾同胞在祖国大陆组织的最大的抗日团体,是台胞在祖国大陆统一的复台组织,1941年成立于重庆。开罗会议后,在台湾调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台湾革命同盟会为台湾的光复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许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它为抗日复台高潮的掀起和复台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出了贡献。早在1942年,台湾革命同盟会就曾倡仪发起,举行了盛况空前的”复台宣传大会“,并得到了重庆文化界的广泛支持。此后,又将4月17日(1895年《马关条约》签字之日)和6月17日(1895年日本设立”台湾总督府“、开始统治台湾的”始政纪念日“)定为”国耻纪念日“。每年届此二日,举行隆重纪念。开罗会议后,台湾革命同盟会于1944年4月又创办了机关报《新台湾》,编撰了《台湾问题丛书》,系统地介绍台湾的历史与现状,增进各界民众对台湾的认识。1945年4月,国民政府加紧进行收复台湾的准备工作,台湾革命同盟会为配合这一形势又创办了《台湾民声报》。其次,为收复台湾,从大政方针到具体策略方法,台湾革命同盟会都较早地向国民政府下设的台湾调查委员会提出了建言,并被广泛采纳。第三,针对当时国际上”台湾归国际共管“的谬论,台湾革命同盟会代表台湾同胞阐明了严正的态度。他们指出:六百万可怜的台湾同胞受尽了倭寇的蹂躏摧残,他们无时无地不在思念着祖国的同胞和回到祖国的怀抱。如果”国际共管“主张得以实现,不但台湾同胞永无翻身之日,则中国国防亦永远无建设之期。总之,台湾同胞配合国民政府收复台湾的准备工作,表达了六百万台胞回归祖国的共同心愿,对收复台湾作出了重要贡献。
    综上所述,从开罗会议到1945年8月日本投降,国民政府及其领导的台湾调查委员会为台湾的收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1945年10月25日,盟国中国战区台湾省受降仪式于台北市公会堂举行。仪式之后,陈仪代表中国政府宣告:“自即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于中国主权之下。”与此同时,国民政府接收、管理台湾的工作也在循之有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台湾经济的发展,台湾社会能够保持安定,台湾的行政机构在交接中能够良好的运作,这一切体现了国民政府及其台湾调查委员会接收台湾的有效的准备工作。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二卷354页。
    ②蒋介石:《对日抗战与本党前途》1938年4月1日。
    ③陈鸣钟、陈兴唐《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第3页,南京出版社1989年版。
    ④葛敬恩《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施政报告》,1945年8月。
    ⑤《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见叶潜昭编《最新实用中央法规汇编》(一)第257页。
    ⑥杨鹏:《台湾受降与二二八事件》,见《陈仪生平及被害内幕》第95页。
    ⑦郭绍宗《对于台湾工业建设之意见》,见《抗战胜利前国民党政府接收台湾准备工作档案史料选》,载《民国档案》1989年第3期。
    ⑧⑨陈齐昌《台湾财政金融之重建问题》,见《抗战胜利前国民党政府接收台湾准备工作档案史料选》,载《民国档案》1989年第3期。
    ⑩《中央日报》1942年6月17日(福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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