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人民公社的建立与计划经济体制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我国特定经济条件下计划体制的产物。 首先,人民公社是在我国落后的经济与计划体制相结合的基础上,在商品和交换匮乏的条件下产生的。 50年代,我国的国民经济虽然得到初步改造,但自然经济与半自然经济在我国广大农村依然严重存在,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并正在强化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势必会维护、强化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状态。这即是说,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与这种落后的经济相结合,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排斥商品生产,而不是重视、发展商品生产。1958年刮起的否定商品生产之风,正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同时,我们在经济建设中实行以重工业为重点的方针,注重发展重工业,而与人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轻工业相对较弱。因此,农村广大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难以得到满足。由于商品和交换的匮乏,农村各地不可避免地要包揽满足本地群众日常生产与生活需要的相当大部分生产经营活动。这就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向包揽一切的“大而全”模式的演变提供了一种可能。而在这种经济状态下发生的“大跃进”运动促成了合作社向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视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党的部分领导人在考虑改变原来的基层组织结构时,思维又超越不了现实,只能循着当时社会经济结构总模式,设计新的社会基层组织结构模式。因而,工、农、商、学、兵相结合、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便成为党的部分领导人心目中的理想模式。 其次,计划经济促使行政力量不断追求决策的集中和权力的扩张。人民公社的建立,正是行政力量追求决策集中与权力扩张的结果之一。 在人民公社建立的过程中,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积极谋求并大社、转公社,成为人民公社陡然兴起的一支重要推动力量。其中,县、乡政权充当了一个十分活跃的具体的组织者角色。国家行政权力热心人民公社建立的原动力,并非来自它本身,而是来自于计划经济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的显著特点是依靠行政机构制定、贯彻、实施计划,行政机构通过计划指导、干预社会经济生活。50年代中后期,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在城市中,国家行政机构开始日益频繁地、事无巨细地直接地干涉企业经营活动。相应地,在农村,国家行政机构也日益谋求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和垄断。其结果,一方面必然导致舍小社办大社。一乡数个乃至十余个,一县数十个乃至上百个小型合作社,比较一乡一社或一县一社来说,无论是制定计划,抑或是贯彻落实计划,都要繁杂得多。显然,领导(或指挥)几个大社甚至一个大社,比领导(或指挥)数十个乃至上百个小社要容易得多。另一方面,又必然导致行政机构追求其基层组织与合作社合二为一。合作社是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于行政机构具有相对较大的独立性。农村基层政权与合作社分离时,不仅县、乡政权与合作社工作难于弥合,而且,县、乡基层政权与合作社之间还会经常发生矛盾。而当发生矛盾时,县、乡政权难于完全运用行政权力的力量来解决这些矛盾。这意味着,当县、乡政权发出的各项指令与合作社自身利益冲突时,合作社有可能不执行或抵制这些指令。而基层政权一旦与合作社合而为一,合作社便不再是一种单纯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具有以前拥有的相对的独立性,它在实际上则成了国家基层行政组织的附属物。在这种情况下,它只能听命于行政机关的指挥,绝对执行行政机构发出的各项指令,而不可能根据自身的利益、自身情况调节、组织生产及其它经营活动。这虽然抑制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活力,但却完全符合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它使得行政机构能够通过计划直接指挥农业生产的经营与管理。而且,这对于依靠计划实施领导的行政机构来说,领导起来也是十分方便的。正因为上述各点,毛泽东十分赞赏大社,赞赏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他说社并大了,头少了,好管,好纳入计划,好领导;工农商学兵结合,便于领导[17]。这就是国家政权,尤其是县、乡政权积极谋求并大社、转公社的内在动因。显然,计划经济体制是人民公社兴起的一股巨大的推动力量。 再次,由于计划经济要求国家行政权力对社会各个方面的绝对权威,要求高度的集中与统一,这就为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提供了方便。尤其是国家行政权力与计划经济的结合,构成了对社会生活(包括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基本方面)的严密控制,更使得人民群众只能服从行政机关的指令,而难于有自己的独立思考。因此,少数领导人许多新的想法、新的计划或设计方案,尽管并未为群众所了解、认可,但只要领导者认为需要,都可以依靠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行政权力的力量,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在群众中得到迅速贯彻落实。考察人民公社的建立过程,我们看到无论是并大社,还是转人民公社,都是由领导机构做出决定,基层权力机关实施的,其间并未经过认真试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的变更,这是关系到每个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在并未得到人民群众(参与主体)真正认同的情况下,能够一哄而起,在几乎百分之百的群众中推行,其基本的原因之一,是计划经济体制所产生的对人民群众的严重的束缚力量。 综上所述,人民公社是少数领导人在大跃进运动的推动下,根据“不断革命论”而构思,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通过行政权力用行政命令和群众运动方式建立起来的。因此,就其产生的基本因素而言,它是少数人主观意志的产物,不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注释: ①②⑦[12][13][15][17]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733、734、692、731、732、741、739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版,第257~259页。 ④刘少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工作报告》,见《人民公社万岁》,农业出版社1959年版,第178~179页。 ⑤⑥《中共中央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见《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5页。 ⑧《工作方法六十条》,参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第680~681页。 ⑨《毛泽东军事文集》第6卷,军事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90页。 ⑩毛泽东:《不断革命》,《红旗》1979年第1期。 [11]中共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人民日报1958年12月19日。 [14]《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人民日报1958年9月10日。 [16]周恩来:《伟大的十年》,载《辉煌的十年》,人民日报出版社1959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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