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丧辍朝是朝廷为死去的皇室成员和官员而改变常规朝会方式,以示悼念的礼仪活动。根据目前所掌握的史料推断,因丧辍朝的现象至迟到东汉末年就已经出现,如东汉孝灵帝中平二年(185年)十月,司空杨赐死后,“帝素服,辍朝三日。”① 唐代“贞观、永徽之时,每有公卿大臣薨卒,皆辍朝举哀。”② 因丧辍朝也被作为制度写入《唐会要》中。③ 因丧辍朝的政治目的在于:“成终始之恩,厚君臣之义;上有旌贤录旧之德,下有生荣死哀之美,列于史册,以示将来。”④ 宋代延续唐以来因丧辍朝制度传统:“凡大臣等薨,皆有礼,例特辍视朝三日或五日。”⑤ 《宋史》中也详细记载了宋朝因丧辍朝的规制。⑥ 明代因丧辍朝在继承唐宋传统的基础上,展现出有别于唐宋时期的特点。目前,学界仅对唐、宋、金时期的辍朝有所关注,⑦ 对明代因丧辍朝尚无专门研究,本文拟系统梳理明代因丧辍朝的制度规定和具体实施的动态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明代因丧辍朝的特点及其政治寓意和文化内涵。 一、明代因丧辍朝概况 明朝立国之初即建立朝会制度,皇帝与百官于朝堂上商议国事,这成为国家政治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朝会有时因某些事项而停止举行,因丧辍朝即是其中之一。明代的因丧辍朝主要分两类:即为皇室成员辍朝和为官员辍朝。官员和皇族死后,是否为其举行辍朝和具体辍朝日数,要由皇帝和礼部官员商议决定。首先由礼部拟定具体的仪式流程和规则禁忌,经皇帝裁决后,把辍朝的公文发布在东西长安门外。“先期礼部具奏,仍出告示于长安左右门。”⑧ 左右长安门位居皇城大明门两侧,为文武百官上朝必经之地,朝廷颁布的典制规程常悬挂于此。如邱濬建议颁定新的朝仪之礼时,要求“事例详加讲究,概括节润,画为图式,悬于两长安门。用以表正百官,观示列辟,俾人人知所趋避,世世得以遵守。”⑨ 辍朝告示文书褒奖和赞美丧主的德行和功绩,向百官和万民宣达朝廷的恩恤。因丧辍朝一旦与国家祭祀之日相冲突,就会被取消或减少日数。洪武九年(1376年)五月,为晋王妃举行辍朝的第二日即是祭祀方丘之日,太祖命翰林侍讲学士宋濂考古制。宋濂引宋真宗和宋神宗不因丧制而废天地和社稷祭祀的成规,重申“夫郊社之礼,国之大事,圣人所重,虽有三年之丧,亦不敢废,示有尊也。”⑩ 其主旨即是不因辍朝的举行而中止祀地仪典,这是辍朝与天地祭祀冲突时的处理办法。辍朝与祭祀祖先的典礼相冲突时也是采取避让的办法。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三月,秦王朱樉死后,礼部尚书亨泰奏言:“考之宋制,宜辍朝五日,今遇时享,宜暂辍朝一日。”(11) 秦王的丧礼辍朝因与祭祖之礼的冲突,而由五日减为一日。 明代调节因丧辍朝和政务处理矛盾的方法是实行“辍朝不废务”的政策。(12) 辍朝期间的公务办理,与平时相比,大致有三个方面的改变:一是停止常朝时的仪式。辍朝之日“早朝,不鸣钟鼓,不鸣鞭,不设仪仗。”(13) 二是改变常朝的服饰。皇帝大致穿着为“尚翼善冠、浅淡色袍子”;(14) 百官大致穿着为“浅淡色衣服,乌纱帽,黑角带。”(15) 辍朝之日,官员必须依照规定着装,一旦穿错,便会因违礼而被弹劾。在正统十年(1445年)十二月的一次辍朝中,通政使李锡因穿着绮绣而被负责纠察礼仪的御史周文盛弹劾;(16) 正德年间也曾发生官员因辍朝时误束花带而入,被御史以失仪式之罪纠劾的事情。(17) 三是改变朝会举行的地点,明前期的辍朝日,皇帝大致在西角门接见官员、处理政事。西角门位于明皇城的西北角,是皇帝在大行皇帝和皇太后丧礼期间的办公地点。辍朝中皇帝于此办公,既表达了对丧主的哀思,又处理了国家政务,尽量减少因丧辍朝对朝廷政务处理的影响。弘治以后,随着辍朝次数的增多,除了为皇太后的辍朝外,其余为皇妃、公主、亲王等人辍朝期间的朝会地点,逐渐由西角门改回到奉天门。《大明会典》记载,弘治以后辍朝之日,“文武百官各服浅淡服、黑角带,于奉天门朝参。”(18) 为文武官员举行辍朝的日数,主要依据其官位品级和政治功绩而定;皇族成员主要依据血缘身份和宗室谱牒而定。明代为官员的丧礼辍朝始于洪武二年(1369年)十月,忠武王常遇春丧礼中,朱元璋为其罢朝举哀,同时命礼部“议天子为大臣发哀礼”。(19) 礼部官员考查古制后,建议以宋太宗为韩王赵普举哀的程式举行。到洪武十年(1377年)十月,卫国公邓愈故后,丧礼中开始明确规定辍朝三日。(20)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最终公布勋臣公侯和武臣都督至都指挥的辍朝规定:“公侯亡故,不分病故、阵亡,止给麻布一百疋,本部奏,辍朝三日……都督至都指挥亡故,本部奏,辍朝二日……公侯在外病故,闻丧止辍朝一日,灵柩到京仍辍朝三日,下葬辍朝一日。”(21) 洪武时期14次官员丧礼辍朝均是为武臣举行,首次文官辍朝始于建文四年(1402年)八月,明成祖朱棣因衍圣公孔鉴病故辍朝一日。(22) 但衍圣公为世袭之位,因此与一般的文官还有所不同。仁宣以后,为文官的辍朝开始逐渐出现。《明实录》明确记载了146次为武官辍朝,29次为文官辍朝,文官辍朝是武官辍朝次数的五分之一。 明代对于为官员丧辍朝的日数规定:公侯在京亡故辍朝三日,公侯在外病故辍朝五日,武官都督至都指挥辍朝二日。(23) “永乐后更定,惟公、侯、驸马、伯及一品官,辍朝一日。”(24) 新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为公、侯的辍朝日数,统一减为一日。二是扩大辍朝范围,驸马和伯丧开始获得辍朝的待遇,同时为官员的辍朝不再限定都督和都指挥等武官,文官丧被明确纳入到辍朝范围内。 明代为皇族辍朝最早见于洪武九年(1376年)五月,太原晋王谢妃亡故,朱元璋命礼部和翰林院会议丧礼流程。翰林侍讲学士宋濂议定的谢妃丧礼中就包含辍朝三日一项。(25) 景泰三年(1452年)礼部重新议定辍朝规制,对比官员和皇族死后的辍朝,指出《诸司职掌》中为公、侯、都督、都指挥等的辍朝是明文规定,而“亲王、公主、郡主薨逝,辍朝俱系特旨。又永乐间伊王薨,辍朝十日,具素服西角门视事。永安公主薨,辍朝四日,亦素服视事于西角门。今后凡辍朝礼仪,俱如永乐间例。”(26) 这次有关皇族的辍朝改革并不明确,只是宣布依照永乐间的惯例举行。直到弘治时期才把为皇族丧辍朝的规定正式载入《大明会典》中:“凡闻皇妃丧,辍朝三日。发引下葬,各免朝一日;亲王丧,辍朝三日;公主丧及下葬,各辍朝一日。郡王及文武大臣丧,年终类辍朝一日。”(27) 弘治以前,郡王的丧礼辍朝本为一日,(28) 弘治以后,取消郡王妃的因丧辍朝,郡王的丧礼辍朝也和文武大臣的丧礼辍朝一起于年终择日一体举行,而不再单独于丧期举行。 大行皇帝和皇太后的丧礼辍朝是皇族辍朝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如大行皇帝丧礼期间,治丧活动主要集中在前27日,这27日中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前三天,文武官员着“素服、乌纱帽、黑角带,自明日至第三日俱晨诣思善门外哭临,退宿于本衙门,不饮酒食肉。”完全停止公务办理;从第四日到第二十七日,官员“凡入朝及在衙门视事,用布裹纱帽、垂带、素服、腰绖、麻鞋,退即衰服。”(29) 恢复公务办理,“毋以哀戚而妨大政。”(30) 从洪武到崇祯,明朝共历16位皇帝,建文帝、景泰帝和崇祯帝死后不得享有大行皇帝辍朝礼仪,因此明朝一共举行了13次大行皇帝辍朝。为外国国王病故的辍朝《实录》中只记载一次,即永乐六年(1408年)冬十月来华的浡泥国王麻那惹嘉在会同馆病故,为其辍朝三日。 明朝因丧辍朝总数777次。其中为官员占23%,为皇族占77%。从洪武到弘治期间次数逐渐攀升,到弘治年间达到顶峰,正德以后次数逐渐回落。与唐宋相比,为官员辍朝比重逐渐降低,唐、宋、明三朝依次是:73%、46.7%、23%;为皇族辍朝比重则逐渐增长,在唐、宋、明三朝所占比例依次为:14%、27.4%、77%。(31) 明代每次因丧辍朝的日数,辍朝一日占总数的74%,辍朝三日占总数的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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