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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物》 高敏 参加讨论

《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对秦王朝及西汉前期实行的赐爵制度的二十等爵的爵名与顺序有明确记载:“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褭,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对二十等爵的逐步形成过程以及秦和汉代赐爵制的异同与演变过程,笔者曾写过专文论述,详见《云梦秦简初探》的《从云梦秦简看秦的赐爵制度》及收入《秦汉史论集》中的《秦的赐爵制度试探》、《论汉代赐爵制度的历史演变》二文。但是,《汉书、百官公卿表序》并没有说汉代的被赐爵者有什么权益。因此,我们只能根据《汉书》的其他一些记载以及秦制与居延汉简等去推断汉代获爵者的一些权益。今张家山汉墓竹简的刊布(注: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为我们了解汉代的赐爵制度提供了一些新的史料,其中有助于我们了解下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西汉前期还有“卿”这个爵名的残留,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二是获爵者的权益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关于汉代赐爵制度中“卿”、“卿侯”爵名问题
    刘邦在起义过程中曾利用当时流行的赐爵制度给周勃、樊哙、曹参、灌婴、夏侯婴、傅宽等人赐爵,先后使用了“国大夫”、“列大夫”、“五大夫”、“上闻”、“执帛”、“执珪”、“封”、“重封”、“卿”、“列侯”等爵名。其中“上闻”爵,为魏文侯时的周爵名;“执帛”、“执珪”,为战国时的楚国爵名;“国大夫”即二十等爵制中的第六级爵“官大夫”的别名;“列大夫”为二十等爵中的第七级爵“公大夫”之别名;“封”与“重封”的爵名来自何国不详,而“五大夫”明显来自二十等爵制爵名;惟有西汉出现的“卿”的爵名,史注家均未作出解释,我意以为“卿”的爵名源自商鞅的《商君书·境内篇》,是商鞅变法时曾经使用过的爵名。这就是说,刘邦借用赐爵制以鼓励将士时,既能借用楚国、魏国爵名及周爵名,自然也能借用二十等爵的爵名及已不为二十等爵制使用的商鞅时的爵名。总之,刘邦实行的赐爵制,在爵名上并未尽依秦制,使用了不少非秦王朝的爵名,可以说是爵名的大杂烩时期。直到汉五年(前202年)五月刘邦统一了全国以后,大行封赏诸将士及“从军归者”时,才实行统一于秦王朝制定的二十等爵制爵名与爵秩。故《汉书·百官公卿表序》中所载汉代赐爵制只有二十等爵的爵名与爵秩,而无其他爵名了。
    然而,在《二年律令》中却多次出现了一个怪现象,即《二年律令》除了有二十等爵制的爵名、爵秩,还在二十等爵名、爵秩之外多次出现“卿”、“卿侯”的爵名,发人深思!
    我们先看《二年律令》中的《户律》关于二十等爵制实名与爵秩的规定:“关内侯九十五顷,大庶长九十顷,驷车庶长八十八顷,大上造八十六顷,少上造八十四顷,右更八十二顷,中更八十(310号简)顷,左更七十八顷,右庶长七十六顷,左庶长七十四顷,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311号简),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不幸死者,令其后先(312号简)择田,乃行其余。它子男欲为户,以为其□田予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宅不比,不得。”(313号简)这里是《户律》关于给有爵者按爵位高低和给无爵者与一般庶民乃至较轻的社会罪犯受田和立户的规定。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当时实行的爵制,确是秦的二十等爵制,从低爵到高爵的爵名与爵秩分别为:一级公士、二级上造、三级簪褭、四级不更、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十级左庶长、十一级右庶长、十二级左更、十三级中更、十四有右更、十五级少上造、十六级大上造、十七级驷车庶长、十八级大庶长、十九级关内侯,二十级列侯(原曰“彻侯”,后因避汉武帝名讳改)。这同《汉书·百官公卿表序》所云完全一致。
    另外,在《二年律令》的《户律》关于给有爵者按爵位高低和无爵者与一般庶民乃至较轻罪犯授予住宅地及立户的规定中(见314~316号简)所载二十等爵的爵名、爵秩,也与此完全一致,只多“宅之大方三十步。彻侯受百五宅”句。由此可见,前一条《户律》也应有“彻侯受田百顷”句,疑简文误脱。
    紧接着《户律》上一条简文又云:“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317号简)《传食律》还规定官吏及有爵者享受传食的标准时说:“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田律》又云:“卿以下五月出户赋十六钱,十月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255号简)
    这里“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和“不出顷刍稾”,显然是关于给有“卿以上”爵位的人以不出田租和不出刍稾税的优惠。所谓“不出顷刍稾”,因为《二年律令》中的《田律》有:“入顷刍稾,顷入刍三石……稾皆二石”的律文。且《二年律令》诸律文中,多有“大夫以上”、“不更以上”的提法,因疑这里“卿以上”的说法,也与此同。如此,则“卿”也是赐爵制的爵名之一,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卿以下”也同“卿以上”的提法一样。至于“卿以下”的获爵者,为什么要“十月户出刍一石”,已在《论西汉前期刍、稾税制度的变化发展》及《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二文中述及,此不赘。
    又《二年律令》的《置后律》简文云:“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367号简)这里的“卿侯”,应当就是前一简所说的“卿”,其等级似在“关内侯”之下与“五大夫”之上。如此,则“卿”或“卿侯”,确是当时的爵名之一。其可疑之处在于“卿侯”的等级既在“五大夫”之上,何以置后时“五大夫”之子可以为“五大夫”,而“卿侯”之子只能为“公乘”呢?笔者认为大约是“卿”这个爵等,正在淡化,而且有可能是昔日遗留下来的,不是汉政权所授的爵等。正因为如此,“卿”与“卿侯”在二十等爵中没有位置。因此,这一现象很值得我们重视。因为这是现存汉代史籍中所没有的,故也是笔者前此研究秦汉赐爵制时所不曾论及的,故特书之于此,以醒目焉。同时以之解释为什么“卿以上”爵位获得者有“自由”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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