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有爵者犯罪时,可以用爵减免其刑罚,即有爵者享有一定减免刑罚的政治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具律》规定:“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公孙、外公孙、内公耳玄孙有罪,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82号简)《具律》又规定:“公士、公士妻及□□□行年七十以上,若年不及十七岁,有罪当刑者,皆免之。”(83号简)《具律》还规定:“吕宣王内孙、外孙、内耳孙玄孙、诸侯王子、内孙有罪,如上造、上造妻以上。”(85号简)这里的几条法律律文,都是关于有爵者的妻子及内孙、外孙等在犯罪时的减刑规定,足以确证有爵“公士”以上者有罪时就可以享有一定的减免刑罚的特权,爵级越高减免刑罚的度可以更高。 2.有爵者依其爵等不同有不同老免年龄标准,即有爵者可以享有缩短役期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傅律》规定:“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褭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老免。”(356号简)《傅律》又规定“不更年五十八、簪褭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晥老。”(357号简)这里《傅律》规定的老免年龄,同《汉书旧仪》所云:“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六十乃免老”的话虽然不同,但老免与半老免的年龄,有爵者均低于无爵者的事实,可以确证有爵者享有缩短服役年限的特权。 3.有爵者有较早获得官府授杖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傅律》规定:“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褭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杖。”(355号简)所谓“受杖”,就是由官府给年长者给于鸠头手杖,以表示对老人的尊重,同时也是一种表示身份的标识物。这在已经出土的汉简中已多次出现王杖简,就是这种由“受杖”而来的尊宠物。这里规定有爵一级以上者较无爵者提早一年授杖,而且每高一级爵均提早一年,于是使得有爵者可以按爵位高低提前受到官府尊宠。 4.有爵者其嫡子可以继承其爵位或授予低于封爵的爵位,即有爵者享有其使政治特权世袭化的特权。《二年律令》的《置后律》规定:“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五大夫,公乘后子为官(367号简)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適,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褭后子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8号简)凡疾病死的高爵获得者,彻侯有以嫡子、孺子为彻侯继承人的特权;关内侯具有以嫡子为关内侯的特权;卿侯的后子只能为公乘,比其赐爵要低二级;五大夫之后子为五大夫;自公乘起其后子均较赐爵二级,除上造、公士之爵位不能由其后子继承外,其余均可以由其嫡子继承,其政治特权世袭化的倾向十分明显。 5.有爵者除嫡长子之外的诸子,也部分享有继承爵位及为官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傅律》规定:“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褭;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褭,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360号简)当士(仕)为上造以上者,以適(嫡)子;毋適(嫡)子,以偏妻子、孽子,皆先以长者。若次其父所,所以未傅,须其傅,各以其傅时父定爵士(仕)之。父前死者,以其时爵。当为父爵后而傅者,士(仕)之如不为后者。”(362号简)这条法律条文十分宝贵,它不仅说明诸有爵者除嫡长子可以继承爵位外,还有二子及多子可以继承其他爵位,从高爵关内侯直到官大夫之子均有此特权,而且说明高爵者之子,在继承其父爵位以后,有为官的权利,即秦时爵与官的合一的状况还在继续实行。《二年律令》止于吕后二年,则至少在此年之前,仍实行官爵合一的制度。更为重要的,在于这一律文还说明傅籍与为后继承其父爵位的联系。 6.有爵者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二年律令》中的《徭律》规定:“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赀者与其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411号简)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徙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412号简)敢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413号简),勿以为徭。”(414号简)此条以“自公大夫以下,勿以为徭”,整理者认为“下”字疑为“上”字之误,我意以为未必如此,因为上文所言“令大夫以下有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仅指的是大夫以下的有赀者,而且所出仅限于车牛,又是在“县官车牛不足”的情况采取的特殊措施,下文所说“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则明确是指公大夫之子而非公大夫本人,则“勿以为徭”者应当为“公大夫以下”者。因为五大夫以上高爵之不服徭役是公认的事实。 西汉前期的获爵者既然有如此多的权益,无怪乎当时人对赐爵很重视,连户口登记册上也少不了有“爵”一项,以致官府可以利用“赐民爵”去欺骗农民,让他们为了获得爵位而不脱离版籍,而且努力从事农业生产。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西汉前期的“卿”、“卿侯”这个爵名,已处于逐渐被淡化之中,以致卿侯之子为置后以后的政治待遇也不如其他高爵,甚至已不如“五大夫”。这些都是吕后二年前后的情况,随着惠帝以后“赐吏爵”制的兴起,“卿”的爵名可能就在历史上消失,以致二十等爵中根本不见“卿”与“卿侯”的踪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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