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西汉前期获爵者的权益问题 根据张家山汉墓竹简中的《二年律令》,可知西汉前期获爵者的权益至少有如下一些方面。 第一,经济方面的权益。有多种表现。 1.“卿以上”爵位获得者,可以拥有“户田”,而且“户田”可以不出田租和不缴纳刍、稾税。 前引《二年律令》中的《户律》规定:“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317号简)。前已考明“卿”是秦代遗留下来的爵名,在汉高祖五年五月采取“复故爵田宅”的措施以后,自然把不属于二十等爵制中爵名“卿”也保留下来了。由于“卿”这种爵位的获得是原来秦时的老授田宅者,在西汉高祖五年的大举授田宅过程中,他们不曾重新授田宅,故有“自田”之名。这里的“自田”一词,很难解释。简文整理者也未加以注释,我想可能是由于他们授田已久,而且经过了秦末“自实田”的田地,故曰“自田”,即带有私有土地性质的田。为了承认秦的赐爵的合法性和尊重原来的老获爵者,就给予他们以“自田户田”、“不租”和“不出顷刍稾”的优待。又据《置后律》的367号简所云,得知“卿”又称为“卿侯”,其等级在“五大夫”之上。既然“卿以上”的爵位获得的“户田”可以“不租”和“不出顷刍稾”,则第九级爵以上的“左庶长”、“右庶长”、“左庶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及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与“彻侯”的“户田”都应当可以“不租”和“不出顷刍稾”。故曰“卿以上”爵位拥有者,享有“户田”不租和不输刍“稾”的特权。 至于《田律》规定:“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255号简)这是“卿以下”爵位拥有者可以按户征收刍税的减轻租赋措施(注:高敏《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 2.授田宅时可按爵位高低等级获得较庶民多得多的土地与住宅地。据《户律》310号简到313号简所载的按二十等爵分别授田100顷到1顷半的规定,314号简到316号简所载的按二十等爵分别授住宅地105宅到1宅半宅的规定,表明爵位越高,获得的田地与宅地的数量就越多,故爵位高低是获得土地与住宅地多少的依据,也是其爵位的经济价值表现之所在。 3.爵位可以出卖,卖价每级1万钱。 《二年律令》中的《爵律》规定:“诸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级予万钱。”(393号简)。 又《二年律令》中的《捕律》规定:“捕以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又)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月(又)行其购。”(151号简)从这条律文也可明白,每级爵价值1万钱。 什么是“当赐受爵而不当拜爵者”,《爵律》第392号简规定:“当(拜)爵及赐,未(拜)而有罪耐者,勿(拜)赐。”意即按照条件应当赐爵者,而有耐罪的人,不能拜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给应拜爵者以钱财以代之,每级给钱1万。由此可见,当有爵者出卖自己的爵级时,至少也应是每级1万钱。据文献记载,小农之获爵者,当饥荒时可以出卖其爵级,则卖爵之获利者多为小农,至于高爵获得者是否可以出卖其爵位,则未见记载。 4.有爵者在享受传食时有所优惠。 《二年律令》中《传食律》规定:“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236号简)在这条律文前,是讲的各级官吏出差时享用传食的标准及食从者的人数,从这句开始才是讲“使非吏”的有爵者公差时享食传食标准及食从者的数量,且可区分为三个等级:卿以上同千石的官吏一样,“五大夫”到“官大夫”同五百石的官吏一样,“大夫”以下同百石官吏相同。总之,都享有传食及食从者的经济实惠。 5.有爵“大夫”以上者,有每月有弧米一石的优惠。 从《二年律令》的《傅传》规定:“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褭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米月一石。”(354号简)凡拥有低级爵位的人,符合上述年龄者,即可以每月禀食米一石。 第二,在政治特权方面,其表现也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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