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看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是“居延新简”(注: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版。)中一份完整的官方文书,是居延戍军执行关于限制吏民嫁娶费用法令而形成的原始记录。本文拟循此记录,从考证、分析文书的内容着手,探讨汉代社会中的婚俗奢靡问题。 一。《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文书的内容 在70年代出土的“居延新简”中,有这样一份由三枚木牍的内容所组成的文书(注:根据何双全先生的研究成果,这三枚简当为同一文书的三个组成部分。详情参见《居延汉简研究?甲渠候官破城子简册编联排次表》,何双全(著),刊于《国际简牍学会会刊》(第二号),国际简牍学会,1996年编印。): ●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注:简号为EPF22·44)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三百石庶民嫁聚毋过万五千关内侯以下至宗室及列侯子娉聚各如令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注:简号为EPF22·45A) 四时言●谨案部吏无嫁聚过令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F22·690) 在第二枚木牍的背面,还有署名:“掾谭”(注:简号为EPF22·45B)。 对照图版,我们可以看出,文字部分没有任何残缺,这是一份完整的文书。在这份文书中,●既用来修饰标题,又用来引出结语。“甲渠言部吏毋嫁聚过令者”是标题,之后为正文,“谨案部吏无嫁聚过令者敢言之”为结语。在文书的背面,还有撰文者的署名。根据文书中使用的语气,如“敢言之”、“谨案”等书面用语来判断,这应当是一份官方的上行文,发自于候这一级单位,甲渠为单位名称。发文时由候官的副手--塞尉(其名为“放”)代行候官的职务。文书的起草者为候官的属吏--掾(其名为“谭”)。 在分析文书的内容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文书中几处容易引起疑惑的词句稍加解释: 首先,是对于“聚”字的理解。笔者认为是同“娶”。因为同在破城子(甲渠候遗址)出土的、清楚地记载着“毋嫁娶过令者”的简文还可以见到,如:“□案部吏卒毋嫁娶过令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T4·45)、“□毋嫁娶过令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F22·826)。这两枚简所载的内容,可能就是同类文书残存的结语部分。观察图版,“娶”字清晰可辨(尤其是第二枚简)。而且,即使按字意来判断,文中既然已提到了“嫁”,再言“娶”,也比较自然。《白虎通》中就专辟“嫁娶”一章,所做的解释是:“嫁者,家也。妇人外成,以出适人为家。娶者,取也。”其注引《方言》一:“嫁,往也,自家而出谓之嫁,由女而出为嫁也。”《说文·女部》:“娶,取妇也。”可见,“嫁”与“娶”,字意正相对应,有“嫁”即有“娶”。而“聚”字的本意,则是汇集、集合,如:《易·系辞》:“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嫁”与“聚”,在意思上是很难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只有将“聚”理解为同“娶”,才比较妥当。另外,文中的“娉”当通“聘”,指文定、彩礼。《礼记·内则》:“聘,则为妻。”“聘”与“娶”可合为一词,意指以聘而娶。而“聘”与“聚”,意思上则无必然的联系,所以,这里的“娉聚”,实应当释为“聘娶”。 其次,对于“嫁娶毋过万五千”的理解和句读。笔者认为,这里是指嫁女或娶妇的费用均不得超过15000钱,而非指嫁娶双方共同支出的费用限额为15000钱,因为按后者理解,则文意极不严谨,且事实上也难以执行。关于嫁娶费用,按照旧时礼制,男女成婚,须有“纳征”。纳征者,纳聘财也,即男方家庭要下聘礼;女方家庭须有“送”,即送陪嫁,或云妆奁。聘礼、妆奁,还有设婚宴招待亲朋、宾客,使用车马迎送等的花费,都应算在男女结婚的费用内。若按支出方划分,则女方所出,为“嫁”的费用;男方所出,为“娶”的费用。15000钱应该是指嫁方或娶方单独支出的费用限额。所以,这里的句读就是“嫁、娶毋过万五千”。 第三,对于“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四时言”的断句,可参照类似简文: 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诏书曰吏民毋得伐树木有无四时言●谨案部吏毋伐树木者敢言之(注:简号为EPF22·48A) 根据这份简文,可以清楚地看到,“有无四时言”独立成句,所以,这里的断句就应该是:“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有无四时言?” “犯者没入所赍奴婢财物县官”这句话中,“所赍奴婢财物”和“县官”应当被视作“没入”的双宾语,全句的意思就是:将犯者所赍奴婢财物没入县官,即充公。这类的处罚在简文中也比较常见,如:“诸贩卖发冢衣物于都市辄没入县官……”(注:简号为EPF22·39)。 “四时”,在先秦、两汉的文书中,既可指春、夏、秋、冬四季,又可统称一日之内的朝、昼、夕、夜。“有无四时言”的意思,参照“四时言犯者名状”(注:简号为EPF22·39),可以推断,大概是上级命令下级随时汇报法规的执行情况,主要是有无违令者。 在做个别解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概括出整份文书的大意,就是:甲渠候报告所属部(候的下一级单位)吏嫁、娶无违反规定者,这是标题。正文内容为:建武四年五月八日(注:根据《二十史朔闰表》,建武四年辛巳朔者为五月,辛巳日后第八天为戊子。),甲渠塞尉放代行候官职务向上级报告,按照朝廷诏书颁布的有关法令,三百石以下官吏及庶民的嫁、娶费用不得超过一万五千钱;关内侯以下,包括宗室、列侯子在内,聘娶费用亦须严格按照标准,不得逾越。如有违反,所拥有的奴婢、财物一律没收充公。关于此项法令在甲渠候的执行情况,甲渠候报告:所属部吏嫁、娶无违反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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