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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中国早期外交近代化的延误(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国档案》 张瑾 参加讨论

比较而言,中华世界秩序的向心构架决定了其本身隐含着一种墨守成规、缺乏扩张机制的因素。秩序的扩大与缩小,完全取决于中华帝国皇帝"德化"力量的大小,而并不受周围夷狄国家间相互对立和斗争的影响。这是一种东方传统文化的理想主义的世界观,其反映在外交法则上即重德威而缺乏近代法制观念。因此,与英国的外交运作方式相反,中国政府在处理与英国的外交关系时总是以道德的约束力来达到法的宗旨,因而必然容易忽视国际政治中的若干紧要的现实问题。儒家的"怀柔远人"和"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理论便是清政府对英关系的准则,在涉外活动中,朝廷上下官吏既着意体现天子的崇高威严和天朝的至高地位,又注意加强对英国人的怀柔与防范,而这一切又都是建立在道德约束力之上的。1839年,林则徐为了禁烟问题而"檄谕"维多利亚女王,其主要的论文皆为道德的教诲。当时很少有官员能够指出"抚驭外夷,但当计我之利害,不必问彼之是非"[(15)]一类符合现实主义的外交观点的话。更无论及懂得在外交活动中,认为透过人际关系可以影响政府间的决策[(16)]。
    由于昧于近代西方的外交惯例和国际法知识,在对英外交关系中,清政府还往往表现出无法适应。如1793年马戛尔尼提出交换驻使之请被严加拒绝,理由之一:此与"天朝体例"不合;理由之二:留使驻京对于贸易并无帮助,因为贸易地点远在澳门,距北京几乎有万里之遥,"伊亦何能照料也耶";理由之三:英使驻京亦无益教化,因为英国无法实施天朝的礼法制度[(17)]。可悲的是这一国际外交惯例在1858年中英天津谈判时,被英国以进攻北京相胁迫,使清政府不得不同意采纳,西方国家才拥有了驻使权[(18)]。
    更为严重的是在华夷秩序观的指导下,清政府在对英外交操作中无法认识到真正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之所在,这典型地表现在中英关于中国近代第一组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过程中。如给近代中国带来极大祸害的"最惠国待遇"是清政府在英人欺骗下十分轻易地给予的。清朝传统的"天朝"对外体制虽有一套"严夷夏之别"的防夷措施,同时又处处浸含着以"恩惠"来"王德化之",使其"向化"的精神。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当美国提出美商得享英人新得的权益时,按照当时清廷的意见,是不准英人以外的外人来新开的四口贸易[(19)]。但是奉旨来粤途中的钦差大臣伊里布,却上奏指出:前在南京条约谈判时期,英国曾表示并无排斥其他国家在新开口岸贸易之意。因而建议允许美、法等国同来贸易,否则他们可能与英国串通则反而"德在英国,怨在中国"[(20)]。接着两江总督耆英也有类似主张的奏折。他指出:如不准别国同言新惠,则将来可能勾结英国"犯顺"。他认为如英国不愿他国与英共享新惠,则"彼已自启争夺之机",最好是"将计就计","因势利导,一视同仁",且因而可将聚集一处之夷船散之五处,如此则"其势自涣,其情自离"[(21)]。可是中英于《中英虎门条约》中订明英国不得反对其他国家在新开口岸通商,同时也应允英国"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用示平允"[(22)]。此外,对中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完整有极大破坏的"治外法权"也是清朝统治者昧于近代国际外交法则,被逼送出的。在南京条约签订后第3天,耆英在与英国全权代表璞鼎查的照会交涉条款第八款中规定:"此后英国商民,如有与内地民人交涉事件,应即明定章程,英商归英国自理,内民由内地惩办,俾免衅端"[(23)]。在随后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13款中也规定"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又不能将就,即请华官会同查明其事……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照办"[(24)]。这就将在华英人完全置于中国的法律之外,置于中国的司法审判权之外了。领事裁判权正是日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用以制造衅端的主要借口之一。依国际外交法则惯例,中英《南京条约》仅仅提出了制定一部新的关税则例的问题,其制定权和公布权完全属于中国政府,然而在耆英等人与英人交涉照会第11条款中,却糊里糊涂地放弃了关税自主权。可以认为协定关税是清政府不明自身权益,不谙近代外交程式的产物,也是英方代表设计欺骗的产物,其内容就连于不平等的中英《南京条约》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25)]。
    
    近代国际关系,是一切国家在这特定的历史时期中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环观18世纪以来的国内外环境,应该说,这是中国主动开放门户,加强与西方交流,提前实现历史转轨的有利时机。然而这一时期的清朝对英政策出现严重失误,贻误了战前两次与英国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迅速进入国际主流社会的时机。如果说18世纪中英两国之间的平等相处尚有可能,那末,至19世纪中叶,这机会已稍稍溜走,代之而起的是两国以兵戎相见,英国把条约枷锁以暴力手段强加于中国,只有城下之盟,再也谈不上平等和对等的谈判了。妄自虚骄的清政府依然以"夷"夏观念处理对英外交,加上其落后的外交运作方式,使中国再次延误了外交早期近代化的机会。从理论上讲,近代化的外交,就是指以国际政治生活规范为指导,接受并运用国际法原理,国家主权观念和均势理论,通过谈判等和平手段,执行其对外政策并调整国际关系。撇开其他因素不谈,仅就近代国际外交关系角度考察,我们发现阻滞中国外交早期近代化的因素至少有下面几点;
    第一、落后的一元华夷秩序观和虚骄"天朝心态"极大地延误和阻碍了中国外交早期近代化。对所有的后进国家来说,近代化的启动都是来自外部的挑战,这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同于落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大契机。同时一个国家或民族应付外来的挑战有多种选择性。这种选择性既决定于外来挑战的性质、特征和强度,更要取决于被挑战的主体本身内在结构的牢固性、发展水平和应付外来挑战的手段和能力等。从某种意义讲,18世纪末叶以来英国对中国外交的挑战以及发动的侵华鸦片战争无疑是中国外交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同时也是走向近代化的良好契机。然而,面对以均势为生存原理、讲求实力、弱肉强食的"渗透"与"扩张"式的西方外交体制,晚清传统的华夷秩序却表现出相当的迟钝和惰性。受这个传统外交观念支配的是封闭而坚固的传统外交模式--朝贡制度以及"天下共主"和"中国中心"的外交思维定式。在现代化进程中,思维方式的转变,一般都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但没有思想转变首先是世界观的转变为先导,要想跟上世界的变化是不可能的。对于清政府来讲,外交观念的现代化是一个相当痛苦的漫长的过程。鸦片战争以前,清朝统治者自以为雄踞华夷秩序的峰巅,以"中国中心"的世界坐标轴来认识世界,对于外部世界发展状况一无所知也不愿意知,必然会导致对深刻变化的世界形势缺乏清醒的认识。鸦片战争虽然代表英国力量打破了中国的世界秩序,但大清会典和礼部则例所规定的对关系的处理法则仍未改变。外国人平时仍被称为"夷",犯顺时则被称为"逆"。直至1858年的《中英天津条约》明文规定今后不得称英国为"夷"[(26)]。在很长一段时间同内,清廷仍用传统的态度和语汇来描述中外关系[(27)]。顽固的"天朝心态"阻滞中国外交的早期现代化,实际上也无法找到自己在近代国际格局的一席平等独立的位置。
    第二、传统单一的外交体制已无法适应国际形势的变迁。从理论上讲,现代的外交体制应具有多层次与多维化的特征。一般来讲,参加国际事务的主体有好几个层次,既有国家,又有其他组织。不同层次的国际事务的参与者,形成一种有机的多层次的交往状态。然而,晚清传统外交体制的单一集中构架决定了其输入功能(参与交涉、接纳世界现状、科学决策)很差,而且输出功能(贯彻实施外交政策的机构)也不够强。当晚清政治体制还能发挥功效时,其外交体制也尚能维持旧观,然而当国家政治体制失效时,其外交体制也失去了国家对外事务的应有功能,无法调整和改变中英关系的不利环境。以处理中英关系的中介渠道--广州体制而言,这是清政府"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产物而非国家基层外交体制,因此,这种体制存在许多弊端:首先,通过行商与英国的外交交涉,随着行商对英国经济依附的产生,就很难保证行商完全执行清政府的既定政策,从而使得这种对外交涉又难以取得应有的积极效果。其次,兼管对英事务的广东地方官员为了推卸责任,在向朝廷奏报时,又常常将有关中英关系的现实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他们对于英人直接与北京朝廷交涉的企图则又深恐"告御状",千方百计地予以阻止,从而影响了清廷的外交渠道的效能[(28)]。再者,通过行商执行对英交涉事务,使有关清朝官员直接脱离了交涉对象,势必养成他们在涉外决策时闭门造车和不重视西方现实情况的习惯,从而"外知而内不知,下知而上不知"[(29)]。只能"悬隔漫度,妄生形声"[(30)]。僵化、复杂的外交体制既无法消除中英之间的隔膜与冲突,又很难适应急剧发展的严峻的国际形势,外交渠道已无法预防和消弭战争的灾祸,这样的体制也就失去了应付英国挑战的功能。
    第三、落后于时代的非现实主义的对外政策和外交手段已无力捍卫国家的主权。对外政策的根本目的只能有一个,即每个国家的根本利益。正是这种根本利益支配了对外政策的变化,支配了国际关系的变化,也支配了国际冲突的发生和消弭。"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所构成,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31)]然而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的清政府在对外政策上一直不能现实地认识这个问题。由于昧于世界大势,在与英国的交往中,清政府无法发现英国在文化形态、政治意识和经济结构方面均大异于以前的"夷狄",因而它就不能调整其内部机制及对外政策来适应新的国际环境。纵观这一时期的清朝对英政策,其基本方针仍是传统的羁縻防范,不开边衅,不失国体。他们以为对于"外夷",只要在防范中稍加羁縻,就可消除其寻衅的可能,而使之远不敢与"天朝"进行持久全面的对抗。从总体上看,由于这种防范性的对外政策极端被动,由此产生的对外手段就显得异常保守而无力。这典型地表现在鸦片战争时期的中英条约谈判中,天朝传统的外交手段对英国的外交挑战,不是以国家政治、经济方面的利害关系,而是以英国人是否遵从中国的传统体制、礼俗,为能否保持表面上"国体尊严独立"为首要标准,对于真正损伤国家根本主权及利益者,反而漫不经心,或茫然不知。鸦片战争中及后期清朝对英外交的失败,并不亚于军事上的失败,清朝传统外交观念、外交手段严重地阻滞了中国外交早期近代化的进程。
    注释:
    ①参见章开沅、罗福德主编:《比较的审视:中国早期现代化研究》第606-607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6月版。
    ②费正清:《中国沿海地区的贸易和外交》(J.K.Fairbank,Trade and Diplonacy on China Coast)哈佛1953年版,第1册第14、第32页。
    ③秦仲仑译:《英使谒见乾隆纪实》,台湾文海出版有限公司印行,第56页。
    ④《掌故丛编》第七辑,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初六日上谕。
    ⑤《乾隆朝实录》卷1435,第15-16页;梁廷:《粤海关志》,第23卷,第8-13页。
    ⑥朱杰勤译:《中外关系史译丛》海洋出版社1984年版,第182-184页。
    ⑦《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一册,第146-14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⑧《中英南京条约》,见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1页。
    ⑨《清太宗文皇帝(崇德)实录》,第42卷,第2页。
    ⑩《清文献通考》第82卷,职官考六,理藩部院。
    (11)费正清:《中国沿海贸易与外交》,第1卷第32-33页。
    (12)《道光、咸丰两朝夷务始末补遗》第15号。
    (13)《道光朝夷务始末》卷56,第5页。
    (14)参见王曾才著:《从中英关系看中国对近代国际政治的适应》,载《中英外交史论文集》第5页,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
    (15)《道光朝夷务始末》卷56,第5页。
    (16)详见W.C Costin,110-111;M.Banno,China and the west (Cambridge,Mass,1964);转引自王曾才前引书第17页。
    (17)故宫博物院:《掌故丛编》第三辑第18-19页;《乾隆朝实录》卷1453,第11-15页。
    (18)《中英天津条约》第2至6条。
    (19)《道光朝夷务始末》第63卷第18页;第64卷第4页,中华书局(北京)1964年版。
    (20)《道光朝夷务始末》第64卷,第37页。
    (21)《道光朝夷务始末》第64卷,第43-46页。
    (22)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6页、第42页,三联书店(北京)1964年,1982年。
    (23)佐佐木正哉:《鸦片战争の研究》资料篇,第216-219页,近代中国研究会(东京)。
    (24)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36页、第42页,三联书店(北京)1964年,1982年。
    (25)关于鸦片战争时期中英外交交涉方式及手段参见茅海健:《鸦片战争与不平等条约》,载《历史研究》1992年第4期;及《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三联书店,1995年版。
    (26)《中英天津条约》第50条。
    (27)详情参见王曾才前引书第13-14页。
    (28)参见陈尚胜:《清朝体制与对西方的被动应战-兼论清朝在鸦片战争中失败》,载《闭关与开放-中国封建晚期对外关系研究》第212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9)包世臣:《安吴四种》第35卷。
    (30)梅曾亮:《送韩珠船序》,《柏枧山房文集》第3卷。
    (31)摩根索:《政治学的困境》第68页,转引自陈汉文:《在国际舞台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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