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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晚清聘用洋员的指导思想(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安徽史学》 向中银 参加讨论

三、聘用洋员乃权宜之计
    清政府内部在聘用洋员问题上形成的另一广泛共识是:聘用洋员乃是一时权宜,使用华人乃经久之道。恭王奕在奏设天文算学馆的辩论中就明确指出:"请用洋人,原欲窥其长短以收知彼知此之效也,……并非终用洋人"[39]。张之洞亦认为,"中国素未讲求制造之学,故每创机厂不得不募用外国工师匠目。此本权宜应急之谋,实非经久可恃之道"[40]。李鸿章指出,北洋所购船炮枪械机器,中国素未经见,"是以不得不借材异域,雇募洋员来华教习",但"借材系权宜之计"[41],而"所望内地员匠学其器而精通其意,久之自能运用,转相传习,乃为经久之道"[42]。
    清政府内部形成这一共识不是偶然的。首先,中国的半殖民地位,决定了受聘洋员总有优越感,有的不听调遣,甚至与主管官员发生冲突,外国驻华公使、领事等有时还对中国聘请、使用、辞退洋员进行干预,这使清政府认识到聘用洋员只能作为中国新式事业的引导者,而不能作为长久的依靠力量。其次,聘请洋员的薪水等费昂贵,清政府难于长期承担。从薪水看,船政监督日意格、德克碑月薪达1000两白银,英国头等矿师布卢特年薪高达两千英镑;从其他费用看,洋员受聘来华及回国川资、住店、行李运费等都由清政府全包,洋员还免费使用清政府提供的住房和生活用具,洋员生病的药费、外出考察费全部报销。聘用洋员的高昂费用使清政府不得不从暂聘的角度加以考虑。
    清政府内负责聘用洋员的各级官员在实践中从两个方面贯彻暂聘洋员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合同所订的聘用年限普遍较短。据笔者所见合同,最短者六个月,如马立师,最长者为一年,如日意格等。合同期满,如果清政府不需再留,则立予撤遣。另一方面,要求聘用的洋员必须教习华人,以达到无需借才的目的。郑观应在筹设银行的建议中就指出:"似宜仿日本请洋人之术,宜副以通西语之华人,数年间事事洞悉,可以不用洋人矣"[43]。左宗棠让日意格、德克碑所订的"保约"中明确规定:在五年内,"保令外国员匠教导中国员匠,按照现成图式造船法度,一律精熟,均各自能造制轮船;并就铁厂家伙教令添造一切造船家伙;并开设学堂教习法国语言文字,俾通算法,均能按图自造;教习英国语言文字,俾通一切船主之学,能自监造、驾驶,方为教导有成效"[44]。
    综上所论,清政府聘用洋员的指导思想有助于清政府聘到有真才实学的、能够推进中国近代化事业的人才,也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内新式人才的成长,因而应予充分肯定。
    注释:
    [1]《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96,第16册,第9117-9152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62辑,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2]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三册,第467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
    [3]《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46,第8册,第4497页。
    [4]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册,第18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郑观应集》,下册,第1047页。
    [6]张侠等合编:《清末海军史料》,上册,第109页,海洋出版社1982年版。
    [7]吴汝纶编:《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35,第1133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70辑之692,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8]王树枬编:《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46,第10508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6辑之465,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9]《张文襄公(之洞)全集·奏议》,卷40,第2911页。
    [10]《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47,第10594页。
    [11]《洋务运动》,第5册,第38页。
    [12]《郑观应集》,下册,第541页。
    [13]《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93,第13930页。
    [14]陈旭麓等主编:《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179条,第156-157页,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5]《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1020条,第93页。
    [16]《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41,第10190-10191页。
    [17]《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32,第9568-9569页。
    [18]《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40条,第44页。
    [19]《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32,第9527页。
    [20]《洋务运动》,第7册,第329页。
    [21]《汉冶萍公司》(一),30条,第52页。
    [22]《郑观应集》,下册,第787页。
    [23]《洋务运动》,第4册,第246页。
    [24]《洋务运动》,第4册,第128页。
    [25]《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369条,第392页。
    [26]《洋务运动》,第3册,第470页。
    [27]《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12,第2册,第1309-1310页。
    [28]《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奏》,卷80,第1册,第5533页。
    [29]《洋务运动》,第1册,第154页。
    [30]《张文襄公(之洞)全集·书札》,卷221,第15872页。
    [31]《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86,第13385-13386页。
    [32]朱有k3h601.jpg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1辑,下册,第681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33]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海防档》丁《电线》(二),第2838页,台湾艺文印书馆承印。
    [34]《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第1册,第572-573页。
    [35]《汉冶萍公司》(二),文稿,82条,第88-89页。
    [36]学部总务司编:《学部奏咨辑要》,卷4,第387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十辑之96,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
    [37]《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三),第929页。
    [38]《洋务运动》,第2册,第624页。
    [39]《洋务运动》,第2册,第36-37页。
    [40]《张文襄公(之洞)全集·奏议》,卷62,第4249-4250页。
    [41]《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57,第1701-1702页。
    [42]《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17,第581页。
    [43]《郑观应集》,下册,第1061页。
    [44]《洋务运动》,第5册,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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