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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的矛盾与对立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天津师大学报》 李学智 参加讨论

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作为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政权的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虽有共同开创民国基业的携手合作,亦不乏某种矛盾与对立。对这后一方面,本文拟择其荦荦大端,述论如下。
    
    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矛盾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在定都问题上的对立。
    1912年1月下旬,南北议和的前景已趋明朗,南京临时政府开会决定,袁世凯成为新的临时大总统后,"临时都城不得设在北京"(《临时政府对于袁世凯之要求》,《申报》1912年1月21日)。2月5日,临时政府再次开会决定,袁世凯被举为临时大总统后,"须莅任南京"(《专电》,《申报》1912年2月7日)。2月12日清廷退位,2月13日孙中山践约向临时参议院提出辞职咨文,荐袁自代,孙中山在辞职所附的三个条件中,第一条即为"临时政府地点设于南京,……不能变更"(《临时政府公报》第17号,1912年2月20日)。
    但临时政府定都南京的主张,在临时参议院内遭到大多数议员的反对。2月14日,临时参议院开会讨论建都地点,"先后发言者俱主张北京,间有主张南京者",投票结果是:共有28票,"其中二十票主北京,五票主南京,二票主武昌,一票主天津"(《补录参议院投票之结果》,《大公报》1912年3月7日)。参议院的决议称,"前经各省代表指定临时政府地点于南京者,因当时大江以北尚在清军范围内,不得不暂定临时政府适宜之地。今情势既异,自应因时制宜,定政府地点于北京"[①],从而否定了临时政府的决定和孙中山的要求。
    孙中山、黄兴闻知后,当天即召集参议员中的同盟会员开会,"严责不应为袁张目,黄兴尤怒不可遏,双手插入军服口袋中踱来踱去。李(肇甫)、黄(复生)以交回复议为请,黄兴遂曰:'政府决不为此委曲之手段,议院自动翻案,尽于今日;否则吾将派宪兵入院,缚所有同盟会员去。'"[②]孙中山则决定咨复临时参议院复议此案。2月15日,临时参议院开临时大总统选举会时,"忽有广东、广西议员起言,临时政府地点须重议,非改在南京,吾辈愿以身殉会场。众谓不可如此,即欲重议,亦须俟总统不以前议为然,交令复议乃可。言未毕,而交复议之咨文已到,遂重议。其结果仍用记名投票法,开票计得二十七票。其中十九票主南京,六票主北京,二票主武昌"(见前引《大公报》1912年3月7日文)。复议虽推翻了原案,仍以南京为都城,但孙、黄的做法引起了参议员们的普遍不满,"有多数参议员主张辞职"(《专电》,《申报》1912年2月24日),这无疑加剧了临时参议院与临时政府的对立情绪。
    至3月初,孙中山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改变初衷,放弃了袁世凯来南京就职、临时政府设于南京的要求,于3月6日午前向临时参议院提出政府咨文,主要内容为:"一、电请黎副总统来南京代表袁世凯受事;……三、如黎副总统不能来南,则拟交待于武昌;四、袁世凯君可否就北京行正式就职礼与临时政府地点暂设北京一节,请由参议院决定。"(《南京政府之大决议》,《申报》1912年3月9日)其放弃袁世凯来南京就职与临时政府设于南京要求之勉强,显而易见。
    临时参议院接到此咨文后,即于当日下午开会议决:"一、由参议院电知袁大总统,允其在北京受职;二、袁大总统接电后,即电参议院宣誓;三、参议院接到宣誓之电后,即复电认为受职,并通告全国……"(《临时政府公报》第34号,1912年3月10日)与孙中山之咨文两相对照,其对孙中山与临时政府的不满与蔑视,也是不言自明的。据说孙中山的咨文送到后,"参议院某君等对于政府所拟办法痛驳其非,谓不但无济于现在之问题,且徒多生事耳"(《南京政府之大决议》,《申报》1912年3月9日)。4月2日,临时参议院正式议决临时政府地点,其结果是:主北京者20票,反对者6票(《专电》,《申报》1912年4月4日),由此给临时政府与参议院之间的建都地点之争划上了句号。
    
    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的矛盾还突出地表现在借款问题上。
    南京临时政府甫经建立,即处于极度的财政困难之中。[③]临时政府无钱支付工作人员的薪金,更无钱支付军饷,至使"民军待哺,日有哗溃之虞"[④]。一段时间内,南京城内"到处都有成群结队的骚动士兵,叫嚷发放欠饷"[⑤]。而当临时政府被迫放弃孙中山曾宣布的"若新政府借外债,则一不失主权,二不用抵押,三利息甚轻"[⑥]的立场,而举借外债时,便与临时参议院发生了严重的矛盾。
    南京临时政府曾经商谈的外债主要有四笔,谈成的仅苏路借款一笔。招商局借款、汉冶萍借款均因在参议院内外遭到强烈反对而未果;而华俄道胜银行借款虽以不正当方式在临时参议院勉强通过,但也终未成功。[⑦]本文仅述临时参议院反对最烈的汉冶萍借款一例,以窥二者在借款问题上的矛盾之一斑。
    1912年1月26日和29日,南京临时政府和盛宣怀分别在南京和神户,同日本三井、正金财团签订了两个性质相同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的草约,草约规定:"公司股本中日各半",除前已借给该公司的一千万日元外,日方尚须再交付日金五百万元,由公司转借给临时政府。[⑧]合同草签后,日方先交付了200万元,待合同正式成立后,再全部交清。此消息一经传出,舆论哗然,各界纷纷反对,"而参议院持之尤烈"[⑨]。
    2月12日,临时参议院向临时政府提出质问,指责临时政府违法借款。而孙中山并非不知此借款有损民族权益,只是迫于极度的财政困难,实不得已而为之。他在2月13日致章太炎的信中说:汉冶萍借款事,"弟非不知利权有外溢之处,其不敢爱惜声名,冒不韪而为之者,犹之寒天解衣付质,疗饥为急"[⑩]。但他在2月18日咨复临时参议院的质问时,还是未肯将此借款的真实情况合盘托出,而是含糊其辞地称:政府原本准备"向汉冶萍及招商局管产之人商准将私产押借巨款,由彼得款后,以国民名义转借于政府,作为一万万元国债内之一部分。嗣又因政府批准以汉冶萍由私人与外人合股,得钱难保无意外枝节,旋令取消五百万元合股之议,仍用私人押借之法,借到二百万元,转借于政府。是政府原依院议而行,因火急借入二百万元,以应军队之需要,手续未及分明,至贵院有违法之防"(《临时政府公报》第26号,1912年3月1日)。
    这样的答复,临时参议院当然不能满意。2月22日,临时参议院再咨大总统,提出质疑:"汉冶萍是否皆可用私人押借?所谓私人,究系何人?政府既取消五百万元合股之议,又转借二百万元,系用何种手续?其条件究系如何?"参议院"当经公决,认为来咨答复不得要领,请即日派专员到院切实答复,并将有关汉冶萍借款各种文件携交本院,以便讨论"[(11)]。面对临时参议院咄咄逼人的质问,孙中山只得于2月23日再次作出答复:"汉冶萍之款,系将公司以私人资格与日本商订合办,其股份系各千五百万元,尚未通过合同于股东会。先由该公司借日本五百万元,转借与临时政府,而求批准其事。先交二百万至三百万,俟合办合同成立,交清五百万。该款已陆续收到二百万元。本总统以与外人合股,不无流弊,而其交款又极濡滞,不能践期,是以取消前令,惟已收支之二百万元,照原约须为担保之借款。"[(12)]此咨文一方面将临时政府积极促成汉冶萍借款的主动,说成是完全的被动;另一方面,又将政府在各方的巨大压力下被迫取消此借款,说成是为防"流弊",且惩"濡滞"而主动"取消前令",力图诿卸或减轻责任。按照参议院的要求,孙中山又派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出席参议院会议,回答质问。此后,临时参议院虽仍称"总统两次答复,均无理由之可言,此事既未先交院议,无论股东会能否通过,该院绝不承认"[(13)],但临时政府既已明令取消在前,股东会又"全体反对"于后[(14)],此事遂告结束。
    
    1912年2月中下旬,围绕临时政府司法部次长吕志伊"拟捕惩"临时参议院鄂籍议员刘成禺,及参议院报之以对吕志伊提出弹劾所进行的交锋,则是临时政府与临时参议院矛盾的又一突出表现。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刘成禺在临时参议院的一次会议上,"出言不慎,谓明朝如何如何,本朝如何如何"(《吕志伊拟捕惩鄂议员原函》,《申报》1912年3月7日)。吕志伊得知此事后,遂于2月10日致函湖北军政府军务部长孙武,并请转呈兼任湖北军政府都督的副总统黎元洪,指控刘成禺"违背国宪",而请示处理办法,函称:"该参议员若果为民国之参议员,尚何本朝之有,若清国之参议员,则不惟民国之参议院中不能容此违背国宪之人,恐贵省人士亦不承认此人也。夫议员之言论行政官原无权干涉,然违背国宪与叛逆重罪则各国宪法均许司法警察捕交裁判所讯办。对于此事,本宜即行使弟之职权,惟念此次民国之成立全仗贵省人士首先起义,厥功甚伟,故弟未敢遽行派人捕惩,特先函达吾兄声明理由,祈代转呈黎副总统,请示办法如何……"(同上)
    黎阅此函后,大不以为然,径致电孙中山及司法部总长伍廷芳:"查刘君此次由本省举为参议院议员,议论过激或所不免,至如来函所云明朝本朝等字样是否属实,未能臆断,即有该项字样,亦不过历举前史,信口流露,偶失检点,由议长当场纠正足矣。该函径指为违背国宪之人,殊堪诧异。夫文字兴狱实亡国之大端,……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议员为全国代表,应如何尊重其权限确保共和体制,吕君系司法之人,何反欲藉一字之差,罗织成狱……"(《黎副总统致孙大总统及伍司法总长函》,《申报》1912年2月27日)
    随后,临时参议院闻知此事,遂以"吕志伊既不明议院法,并不知司法部是否有逮捕之权,实属违法",对其提出弹劾。(《南京政府近闻纪要》,《申报》1912年2月27日)临时参议院在《弹劾司法部次长吕志伊违法咨大总统请核办文》中称:"此案关系行政官逮捕议员,苟非有违背国宪之确据,而欲施行其逮捕,实为各国宪法所不容。……此等言论之有无姑置弗论,即令有之,亦不过出言偶尔失慎,断不能指为违宪之确据。且议员在议场发言,对于院外不负责任,该次长身为司法行政官,何得滥行干涉。又以湖北首先起义,未敢遽行捕惩,并向黎副总统请示办法,种种违宪,实难姑容。……倘置不纠绳,则立法机关可以随时横遭蹂躏,民国前途何堪设想。"(《临时政府公报》第28号,19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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