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与近代中国的不平等条约(2)
在"条约中具有最深远的后果"的最惠国待遇,是英国率先牟取的又一项重要特权。英国在工业革命之后,新兴的工业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在殖民政策方面,相应地由专利政策转为"利益均沾"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必然要求在中国取得最惠国待遇。1843年,在《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中,英国索取了这一条约特权。该约规定,"设将来大皇帝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这是中国近代第一个片面的最惠国条款,此后,这一特权在中国泛滥成灾,凡是与中国订约的国家,均订有最惠国条款。 攫取内河航行特权,也是英国的重要"杰作"。内河航行权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固有权利,在近代,没有哪一个西方国家将此权给予别国,英国却在中国打开了这一缺口。在1854年的"修约"交涉中,英国即提出长江航行权的要求,中英《天津条约》实现了这一点。该约规定,"长江一带各口,英国船只俱可通商"[(28)],长江从此对各国开放。进而,英国又凯觎中国的其他内河。1897年,通过《续议缅甸条约附款》,英国取得珠江的航行权。第二年,英国又迫使清政府颁布《内港行船章程》,攫取了在中国所有内河航行的特权。1902年,该特权又载于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正式成了一项条约特权。正是由于英国一次又一次的勒索,中国的航权丧失殆尽,外轮在内河,"殆如水银泻地,无孔不入"[(29)]。 除以上所列主要特权之外,英国最先勒索的还有不少。如军舰驻泊中国领水,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规定,"凡通商五港口,必有英国官船一只在彼湾泊"。又如鸦片贸易和"苦力贸易"特权,中英《天津条约》规定,"例皆不准通商"的鸦片,"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通过中英《北京条约》,英国又最先获得在华招收"苦力"的特权。此外如外人可往内地游历、通商,公使驻京等等权利,均是英国首先强行索取的。 可以说,英国最先从中国勒索的条约权益,比任何国家都多。此外,它还享有其他种种特权。有的是与其他列强一道索取的,如它与另外十国通过《辛丑条约》,获得了设立使馆区、驻军等等特权。有的则是在别国先攫取后也直接向清政府勒索的。例如,在19世纪末的瓜分狂潮中,英国步德、俄、法之后尘,通过《订租威海卫专条》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在中国南北各强夺一块租借地,并迫使清政府应允不将长江流域"让与或租给他国",使中国这块最富庶的地区成了它的势力范围。同时,它也投入了路矿权益的争夺战,强与清政府订立了不少合同章程。有的是以最惠国待遇一体均沾,例如,法国为传教士索取的内地置产权,英国也于1898年声明,英国传教士"有在中国各处为教会置产之权"[(30)]。还有《马关条约》中的设厂权等等,不一而足。 总之,从劫掠条约权益来看,英国称得上列强中的巨擘。它不仅常著先鞭,而且无孔不入,除割地、赔款数量逊于沙俄和日本,无有何国堪与相比。英国的行径,典型地反映了资本主义世界扩张和贪婪的本质。 三、维持条约权益立场顽固 不平等条约是西方列强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中国人民和历届政府的废约要求,它们采取虚与委蛇,阻挠破坏的态度。其中,英国尤为突出地表现了维持条约特权的顽固立场。 还在清末,清政府即与英国进行了法权交涉。1902年,在与英国商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时,清政府提出废弃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在该约,英国表示:"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1)]。英国作此承诺,并非真心愿意放弃领事裁判权。如有的论者指出,这是英国拉拢地方实力派按自己的资产阶级面貌改造清政府的一种手段。而且,所谓"允弃"只不过是一枚画饼,因为中国是否达到取消领事裁判权的程度,要由英国"查悉"[(32)]。由此可见英国之奸猾。 作出"开明"、"宽大"姿态的英国,当中国在实际中真正要废约时,却又是另外一副面目。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中国第一次整体提出修改和废除不平等条约问题,英国同其他列强一道拒绝了中国的要求,并姑息、支持日本坚持山东权利的立场。英首相劳合乔治甚至威胁中国说,不能"视条约为一堆废纸,认为可以随意处置,这对中国是毫无帮助的"[(33)],充分暴露出它反对中国废约的立场。由于英美等列强的阻挠,作为战胜国的中国竟然连战败国德国在山东的条约权利也未能收回。 接着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再次全面提出废约问题。迫于当时的国际形势和中国人民的反帝怒潮,英国和其他列强对中国的要求作了一些空洞的许诺。会议签订的九国条约中,列强"承认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完整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34)],表示对谋求势力范围不予赞助,允许中国修改关税税则。然而,对于中国的具体要求,英国和列强们仍采取敷衍的态度。如归还租借地问题,英国本来极力反对,由于列强之间的矛盾,迫于压力,不得不应允交还威海卫,而对于九龙租借地,则坚不放手。在归还威海卫的具体日期上,英国或是提出苛刻的条件,或是借故拖延,使得这一承诺直到1930年才得以兑现。在废除领事裁判权问题上,英国也极力留难中国代表,称该特权经年累月未获解决,困难"在于中国法律的执行"[(35)],为维持这一特权制造借口。在此问题上英国和其他列强达成一致,会议仅作出调查领事裁判权和中国司法法律状况以确定是否放弃该特权的决议,以糊弄中国。然直到1926年才组成调查团,经过数周工作,得出的结论却是领事裁判权"仍应暂时维持"[(36)]。 继华盛顿会议召开的关税会议和法权会议,也毫无结果。在此期间,北洋政府在全国人民的压力下,尤其在1925年五卅惨案后,再次要求修改不平等条约。英国为维护条约特权,尽管在复照中表示"愿予加以考虑"[(37)],但又提出种种条件,并在实际中极力阻挠破坏。1926年,中比条约第六个十年期满,北洋政府决定终止旧约,谈判新约,比方却坚持旧约有效。英国公开怂恿比利时不得退让,扬言,如比利时"有所退让……则他国条约当受影响,劝勿作俑"[(38)]。在英国和其他列强的支持下,比利时有恃无恐,北洋政府遂于11月单方面宣布废止中比条约。对中国政府这一"破天荒之大英断",英国感到震惊,深恐成为中国废约的"先例"。因而,它对中国横加指责,说"中国政府无提议修改该约之法律上权利"[(39)],主张"用强硬手段对待中国",甚至建议列强举行海军示威来威吓中国人民。 然而,其时大革命浪潮从南席卷而来,进一步推动了废约反帝运动,一批英租界在这一浪潮中被收回。英国虽仍试图维持条约特权,但已是力不从心。1927年1月,英外相张伯伦发表演说,承认"修约之说""根本上实为合理之要求",表示"准备修改"[(40)]。可是在实际中,直到迫不得已之时,它才放弃一点条约特权。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修约外交,于1928年6、7月发表修改、重订条约的宣言。美国为了在对华关系上先占一着,率先于7月25日与中国订立关税条约,同意中国关税自主。不少国家相继效法美国,与中国订立类似条约。在此情况下,一直极力反对废弃协定关税特权的英国,不得不于12月订立关税条约,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在此问题上,除日本之外,最顽固的就是英国。随后两年,英国又与中国政府换文,正式交还在大革命浪潮中已事实上收回的一些英租界。 英国虽然随大流放弃了协定关税特权,但仍顽固坚持领事裁判权。当时,比、意、丹、葡、西等国已于1928年与中国订约,同意在半数以上国家撤废领事裁判权的前提下也放弃该特权。可是,英国却宣称,"既欲维持通商口岸制度,则辄须存有一种治外法权制"[(41)],与美国串通一气,坚不放弃。当国民政府发布命令宣布要在1930年1月1日强行废除领事裁判权,英外交大臣照会中国,拒不承认,表示只能视此为"原则上"渐进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开始日期,即作为与中国进行旷日持久的谈判的开始日期。在英美的拒绝之下,国民政府的命令只是一纸具文。赫德曾把领事裁判权视为"各项条约的中心观念",这一特权的废弃,关系到整个不平等条约的体系的灭亡。由于英、美等国坚持这一特权,不敢与帝国主义彻底决裂的国民政府废约交涉陷入维谷。不久,由于"九一八"事变爆发,中国面临着民族危亡,修约交涉基本上停顿下来。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之后,形势发生变化,废约问题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此时的中国抗战,与英美属同一战线。当时的日本把自己装扮成民族解放运动的救世主,提出废除在华领事裁判权等条约特权。这一外交攻势,对作为中国盟友的英美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它们不得不改变顽固立场,考虑中国的废约要求。1941年7月,英国通知中国,允诺在战后放弃条约特权。同年12月爆发的太平洋战争,加速了废约进程。翌年3月,宋子文赴美争取援助时,表达了希望立即废约的意向。此时的英美更加认识到了中国的国际地位,为了利用中国拖住日本,经过协商后,两国于10月10日声明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42)]。 然而,在废约谈判中,英国并不愿完全放弃条约权益,尤其在重大问题上坚不松口。它"不仅在通商问题上横生枝节,而且坚持九龙租借地不能提前归还"。英首相邱吉尔还宣称,凡属英国者,他必保守之,他决不会放弃任何一块大英帝国的领地。英外交部公开宣布,废除英国在华条约特权不包括将香港交还中国[(43)]。这样,中英之间的废约交涉迟迟不能达成协议,最后重庆国民政府作了让步,才于1943年1月11日签订了《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根据该约和有关换文,英国放弃了领事裁判权、辛丑条约所给予的一切权利、沿海贸易及内河航行、军舰进入中国领水、引水、通商口岸和租界、任用英籍人为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等等特权。至此,英国在华条约特权基本上被废弃。但是,还存在种种条约权益的残余,尤其是香港和九龙仍在不平等条约的名义下被英国霸占。 新中国成立之后,彻底清除了西方列强在中国大陆的条约权益。80年代,中国政府又与英国进行了收回香港、九龙的谈判。交涉中,英国竟提出"三个条约有效",以及"用主权换治权"等谬论,仍想维持殖民利益。但今日的中国已非昔时,英国的奢望仅仅是南柯一梦。1984年,中英签订"联合声明",这一问题获得解决,香港即将回归祖国,英国对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关系,就此划上一个句号。历史说明,英国这个老牌的殖民主义国家,始终不愿放弃殖民主义立场,但终不能阻挡时代的潮流。 【参考文献】 ①⑤⑨(13)(14)(18)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页、3页、10页、23页、21页、214页。 ②吴昆吾:《条约论》,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3页。 ③④⑥⑩(11)(15)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713页、602页、365页、593页、629页、629页。 ⑦王绳祖:《中英关系史论丛》,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0页。 ⑧(17)(19)菲利浦·约瑟夫:《列强对华外交》,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页、92-93页、100页。 (12)(16)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143页、362页。 (20)梁敬:《在华领事裁判权论》,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10页。 (21)(22)(25)(28)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2页、348页、51页、97页。 (23)见拙著:《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湖南师大出版社,1995年版,第89-90页。 (24)《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卷第1分册,第64页。 (26)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12页。 (27)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22页。 (29)郑斌:《中国国际商约论》,商务印书馆,1924年版,第107页。 (30)顾维钧:《外人在华之地位》,外交部图书处发行,1925年,第271页。 (31)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2册,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109页。 (32)丁名楠等:《帝国主义侵华史》第2卷,第164-165页。 (33)(37)(41)《中华民国外交史资料选编·1919-1931》,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64页、233页、508页。 (34)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218页。 (35)马士、宓其利著:《远东国际关系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669-670页。 (36)吴凯声:《我国不平等条约之修订》,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5页。 (38)(43)吴东之:《中国外交史》(中华民国时期),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16页、545页。 (39)《申报》1926年11月27日。 (40)怀德:《中国外交关系略史》第107页。 (42)《中英、中美平等新约之签订史料选辑》,《近代中国》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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