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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战国秦汉小农耕织结合程度的估计(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李根蟠 参加讨论

(三)
    当然,并非每个农户都既耕且织的。《汉书·食货志》记载战国初年李悝在魏国实行扶助和保护小农经济的政策,包括生产领域的"尽地力之教"和流通领域的"平籴法"。在论述平籴的必要性时李悝算了一笔农民的收支账。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终岁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及此。
    在这里,农夫的收入只有百亩收获的谷物,支出中,十一之税和口粮从收获粮食中直接扣除,其余,包括衣物,则用余粮换钱支付。论者谓战国秦汉农户绝大多数不从事纺织生产,需从市场购买衣服,即以此为主要论据。因此,对这条史料的辨析,成为正确评估战国秦汉农民耕织结合程度的关键。
    首先应当肯定当时存在的农民卖粮买衣的现象。如果这种现象不是在相当的范围内存在,李悝是不可能向壁虚构出来的。从事独立经营的各个农户,在生产条件、技术专长、劳动力数量及其年龄性别构成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其经营内容和生产结构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公社存在条件下,可以通过公社内部的分工协作互通有无,男耕女织是在公社范围内实现的。公社瓦解后,各个家庭的差异不但继续存在,而且还会加大,其间有无调剂往往要通过市场进行,有些农民要卖粮买衣,另一些农民则卖布买粮,这是不足为奇的。事实上,整个封建地主制时代都存在这种现象。不过,战国至西汉初有些特殊的情况使当时这种现象比后世更为突出。一方面,当时农民能够占有的土地较多(文献多见"一夫百亩"记载,春秋末至战国有一股加大亩制增加农民授田面积的潮流,土地兼并还不十分剧烈等),另一方面,家庭规模比较小(多系五六口或四五口之家),牛耕尚未普及,从总体上看,个体小农经济发育尚不成熟,不少农户要实现完整的耕织结合是相当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家庭不得不把主要力量用于土地耕作,粮食生产较多,布帛生产不足乃至阙如。[16]另一些家庭,或因生产条件较优,或因妇女劳动较多、技术较精,则能生产出较多的剩余布匹。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孟子·滕文公下》所说的,"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这里既包括了农民与手工业者的交换,也包括了农民中间的交换。焦循《正义》说:"妇以所余之布,易农所羡之粟,两相补,则皆无不足;惟不相补,则各有所余,斯各有所不足矣。"这个解释是有道理的。
    还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即部分农民只种桑麻,不事纺织,而要从从事纺织的家庭中取得面料。《管子·立政》谈到当时的生产事业,把桑麻和五谷划为大田作物,由司田掌管,把园艺畜牧划为农家副业,由乡师掌管,而"女事"与桑麻分开,与"工事"同归工师掌管。这些从事"女事"的生产者包括农村和城市中从事纺织的家庭,后者有一部分可能不种桑麻,而从农民那里取得纺织原料[17]。
    不但同一地区不同农户之间有区别,不同地区之间也不平衡。有些地区(如齐鲁、蜀汉)纺织业很发达,耕织结合比较普遍[18];另一些地区纺织业相对落后,耕织结合也就不那么普通。《盐铁论·本议》载文家揭露均输政策在实施中的弊端说:
    ……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间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吏之所入,非独齐、陶之缣,蜀、汉之布也,亦民间之所为耳。行奸卖平,农民重苦,女工再税,未见输入均也。
    看来,这些邦国原来布絮生产并不发达,不少老百姓并不生产布絮。虽然"吏之所入……亦民间所为耳",但这带有摊派任务、强行市买的性质,故上文说"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加上"行奸卖平",极大地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些地区原来多少还有一些桑麻布絮的生产,另一些地区,如东汉初年以前的桂阳,东汉末年以前的五原,尚不知桑麻生产为何物,就更谈不上耕织结合了。
    可见,李悝的话的确反映了当时的一部分实际情况,但李悝把局部当成了整体,片面性也是显然的。尤其是他回避了当时农家副业普遍存在的事实,容易误导人们走向极端。我在《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市场》一文中曾比较了《汉书·食货志》和《管子·揆度》有关记载,指出《揆度》作者和李悝对战国小农粮食生产规模和产量的估计很接近,但《揆度》所载除种粮外,还胪列了园艺、畜牧、桑麻纺织等生产项目,这些多种经营的收入占农家生产总收入40%以上。相比之下,《揆度》记载较可信,李悝所言则有片面性;片面性不在于对粮食产量的估计,而是在于忽略了农家的副业生产[19]。这种"忽略"可能是有意的,《通典》卷二食货二水利田载:
    魏文侯使李悝作尽地力之教……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力耕数耘,收获如盗寇之至。还庐树桑,菜菇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场。
    "必杂五种"以下的话,也见于《汉书·食货志》,但却置于叙述殷周之盛农民生产生活的段落之中。我看《通典》是对的,因为这段话带有战国时代的深刻烙印。如"五谷""五种"的概念春秋末战国初才出现,作为低畦农田的"畦"字不见于战国以前经典,"力耕数耘"必待铁器推广始有可能,"盗寇"问题则是在井田制破坏、私有制进一步发展条件下才突出起来的,这都是战国的事。故说出上述的话不得在战国之前。李悝所著《法经》以《盗法》为首篇。《晋书·刑法志》说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这和《通典》记李悝以"盗寇之至"喻收获之急切,思想脉络是完全合辙的。可以断定上引记载是李悝"尽地力之教"的内容,李悝当是总结当时先进经验而予以提倡的。这样看来,李悝明明知道战国农民实行包括桑蚕生产在内的多种经营,只是在论述平籴法的必要性时为了强调农民的困顿而故意回避了它。因此,李悝这段话不足以证明战国秦汉大多数农户不从事纺织生产。
    在我看来,战国至汉初,在当时全国经济和政治中心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农民已经比较广泛地在不同程度上实行耕织结合,但结合的程度和范围均远逊于后世,不同不地区之间不平衡,而且同一地区不同农户之间也不平衡,不从事纺织生产,要从市场购买衣物的农户占有一定数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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