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天之生人也,无厚无薄,无贵无贱,要皆一视同仁,不使有一夫之失所,是以日月所照临也,雨露之滋润也,太空之气之与人人呼吸也,自然之利之任人所求也,皆无有阻止占据于其间者。地亦犹是也。”在他们看来,大自然为人类提供的生活资料是充足的,人人有享受的权利。“余读圣书至《马太》六章,未尝不欣然称羡曰:‘此耶稣之富国策,惜人不知之也。’其言曰:‘尔曹勿虑生命何以食?何以饮?勿虑尔身何以衣?试观天空之鸟不种不植不积于仓,然而天父养之,尔非甚贵于鸟乎!’又曰:‘人当先求上帝之国与其意,则所需之物不求而至矣。’此章言浅意深,盖以上帝生人本有自然之利。”上帝生人并没有贫富贵贱之分。贫富的出现是由于一部分人剥夺了他人赖以生存的土地。例如,中国上古时代土地公有,社会贫富差别不大,人人生活康乐幸福,然而自井田制破坏之后就发生了巨大变化。“在中国尧舜之时,民皆有地,故其言曰:‘凿井而饮,耕田而食,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此其愉快为何如也。自商鞅起而井田之法废,吞并之风炽,于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地无立锥,虽有言利之臣,愈求富而富愈远,以失根本故也。”(注:《富民策》,《万国公报》第114册(第10年第6卷),1898年7月,第9页。) 那么,如何解决贫富矛盾呢?他们认为实行亨利·乔治的“按地科租”法就可以解决问题。“盖按地者,按其价之贵贱也;科租者,科其租之多寡也。如国中之地,毋论其在城在乡,用与未用,均估其价值若干。今有此地者,照价四五厘之租以充公用,如修路通道、立学读书以及国家之钱粮,官府之用度,皆可取给于中。如此则有地者必不欲留多余之地以出重租,势必退让与人,贫者得之,即可自食其力。且以出租之故,多用工而少用地。夫多用工则可格外生财,少用地则可随便得地。”这是说实行土地归公和单一地租税,可以消除贫富矛盾,可以解决国家财政问题,此不仅是“富国之第一策”,也符合“上帝之公义”。 他们认为亨利·乔治这种“按地科租”方法要比其他税收政策好。“盖钱粮关税皆阻生财之路者也,于物之未成而征之,则业之者固显受其害;于物之既成而征之,即售之者亦暗受其亏。何若只收按地之租,悉免他途之税,则百姓虽出钱粮,犹如未出。因此租税者固向之归于地主者也。今之归之地主者而归之于公用,岂非不加征而民足乎!且不第民足已也,地税一兴,则各地之开销均出公用之中,不必另筹款项,其归之国家者,则反涓滴归公,非如他税之易于侵渔,易于偷漏。盖公私两便,即上下皆优矣。”(注:《富民策》,《万国公报》第114册(第10年第6卷),1898年7月,第10页。) “按地科租”不仅比其他各种税收政策好,也比中国古代的“井田制”更优越,因为“井田制”虽然可以表面上做到按数量授田,而事实上不能彻底解决实际存在的土地肥瘠差别问题。“盖井田主于分地,人或知用不知用,岂能一律。此则不必欲人皆得一地,而使人公用此租。譬人有田千亩,有子十人,以数计之,人当得田百亩。然此千亩者则各有肥瘠之不同,斯得之者亦各有厚薄之各异,其势不能均也。若律以科租之法,使得膏腴者出膏腴之租,得沙漠者出沙漠之租,地不能合,而以租合之,所谓截长补短,以羡补不足者。此则不能均而必筹所以均之也。均则既无大富生斯世者,皆得含哺鼓腹于光天化日之中,岂非太平气象哉!”(注:《富民策》,《万国公报》第114册(第10年第6卷),1898年7月,第10页。) 他们在文章中还论述了物质利益的创造与分配等问题,批驳了工人的生活依赖于资本家的错误观点,指出:“生财者,地也;成财者,工也。所谓本者,乃工之所生,以助工格外生财者也……《大学》曰:‘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诚以工为要,而本为末,非可相提并论者也。故虽在佣工之辈,外似依其主以为食,而实因其能为主生财故用之耳。如其所生之财不敷其工价,吾知必摒逐而不用矣。此以知工乃自食其力,非主之所养也。”他们认为工人之所以受资本家剥削,是因为他们失去了赖以独立生存的土地。“今日之工必待富室之养,实由地主将地占尽,使其无可立足,故听其指挥而不敢有异说也。使地租之法立,则工价不足其用,即可改而归地,有用之者其价必优。”(注:《富民策》,《万国公报》第114册(第10年第6卷),1898年7月,第10页。) 在《地工本三说》中,他们认为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依赖于土地、人工和资本三个条件。“三者之中则以地与工为先,而本居其次。功用不可缺,次序不可乱也。”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生活条件,“上帝所造以养人者也”,如稻粱粟麦黍稷之可食,桑麻棉之可衣,山生林木藤萝,水产鱼盐蜃蛤,其它如三品之金,十谷之玉,深渊之珠宝,大海之珍奇,与矿产煤铁,天空雷电,日月光照,雨露滋润,泉水止渴,空气呼吸,以及一切风力水力,均为自然产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所有的人都离不开土地,“且用地者,亦不仅农夫一流而已也,如士人有假馆之地,商贾有贸迁之地,百工有居肆之地,皆需地以为用。”大地产生的物质资料是丰富的,但依赖于人工的采集与加工,所以人工也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这里他们强调的“工”不仅仅是工人的劳动,而是泛指一切人类创造活动。“夫工之称属乎人,工之效视乎事,天下人莫不有事,天下事即皆谓之工。”“凡有功者,皆工也。故讲道之牧师,读书之儒士,诊疾之医生,此三等人者,皆用智之工也。”凡是参与财富的创造者,皆可称之为工,就连商人与政府的官员也属于“工”之行列,“且不但生材者工也,能保材者,亦莫非工。故上而君王,次而官长,下而兵丁逻卒,推之或任监督之责,或司转运之劳,亦皆工之属也。”至于资本在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过是“助工以生材”。“究其大用,则在于通商一事,可以使有无相易,彼此相通”而已。(注:《地工本三说》,《万国公报》第124册(第11年第4卷),1899年5月,第5页。) 由于地、工、本三者共同参与创造了财富,因而派生出地租、工价和本利三种利益分配方式。在他们看来,工价与本利的获取是正常的,“以工本固其人之所作也”,而地租归之于地主则是不应该的。他们在《论地租归公之益》中指出,地租是众人创造的,应当归之于公。“租之所出,由于地限,限之上为租,限之下为工价,为利息。故地限愈下,地租愈增,此一定不可移易者也。然不仅农田然也,山矿之地,城市之地,亦莫不然。以此知租之所出,实由人众而成,不仅以地之肥瘠而定。是以市肆之地,既异于城乡,近郊之地,又异于旷野。观人之多寡,即可知价之高低;观价之高低,即可知租之贵贱。此非众人之所成乎?租既为众人所成,利自应众人所得。”(注:《论地租归公之益》,《万国公报》第125册(第11年第5卷),1899年6月,第10页。) 在《自由篇》中,马林与李玉书借用斯宾塞的观点,批驳了土地私有制传统观念,强调指出消灭土地私有制是实现人类自由的最基本条件。文章说,地主占有土地凭借的不过是一张田契,这决不是合理的产物,而是暴力掠夺的结果。“考其原始,必由霸占,无论以权术,以战争,非此终不能得地。则是契中所写之字迹,非笔也,刀也;其所钤之印信,非朱也,血也。”针对土地世代辗转继承下来的说法,他们批驳说,土地的最初占有充满着暴力,这一事实本质不能因时代变迁而发生变化,犹如盗贼攫夺他人财物,辗转更易其主,而赃物的性质却不能改变。盗贼窃取钱财使用一时,土地占有则岁取代征,父死子继,未有穷期,比盗贼的掠夺行为更甚。针对土地由祖先开垦后人继承而来的说法,他们批驳说,私人开垦土地虽然可以改变地形和产物,但也不能成为世代占有的理由,因为土地是上帝赋予公众的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任何个人都无权据为己有。“譬有空宅于此,芜秽不治,乃入居之,为之修理装饰,将来其主至,势必退让……固不能久假而不归也。惟地亦然,天生众人,即生养人之物,如太阳、空气、雨露、霜雪之类,皆人人所应得,而非一人所独私。地之属于人群,亦犹是也,人群来,则地力在所必得,不因先至而有,后至而无也。”(注:《自由篇》第6章,“论地”,《万国公报》第140册(第12年第8卷),1900年9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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