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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王朝的殷富与财政改革的关系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 赵云旗 参加讨论

隋代是中国历史上财政最充足的封建王朝。《通典·丁中条》载:"西京太仓、东京含嘉仓、洛口仓、华州永丰仓、陕州太原仓,储米粟多者千万石,少者不减数百万石,天下义仓,又皆充满。"至唐初,黄门侍郎珪上奏太宗曰:隋代"比至末年,天下储积可供五十年"[1]。直到贞观十一年(639年),隋代遗留下来的积蓄还用之不尽。《资治通鉴》卷一九五曰:"隋贮洛口仓而李密因之,东都积布,王世充资之,西京府库亦为国家之用,至今未尽。"隋代财政充盈的程度使后人惊叹不已,唐人杜佑赞隋代"资储遍于天下",其富庶程度"魏晋以降未之有"[2]。宋人马端临叹"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若隋"[3]。因此,隋文帝时期财政的殷富成为历史上的千古之谜,"史求其说而不可得"。其实,这个千古之谜的谜底就是隋文帝时期的财政改革。
    一改革均田制,调整土地占有关系
    在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土地问题解决不好,生产力的提高就会受到严重的制约和阻碍。因此,隋文帝一即位,就对北魏以来所实行的均田制进行了整顿、改革和完善,以调整隋代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的占有,使生产力得到充分的发展。
    隋代均田制是开皇元年颁布的。《隋书》卷二四《食货志》云:"及颁新令……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至四十亩。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北齐之制[4],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隋代自均田令颁布后,为了改变土地占有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十余年间又进行了多次改革。开皇元年(581年),废除了原来丁牛受田的规定。北魏、北齐时,都规定丁牛可以受田。如《魏书·食货志》中云:"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至北齐,丁牛受田的数量又有所增加,"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5]。隋代一开始颁布均田令就取消了这一规定,禁止耕牛受地。丁牛受田的废除,是调节农民对土地占有的一个重要措施。因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一般小自耕农家庭饲养的牛数量是很少的,尚有不少农户缺少耕牛。而官僚贵族和豪强地主却拥有大量的耕牛,废除丁牛受田,就使地主阶级利用耕牛多占土地受到了限制,有利于解决农民无地少地的问题。
    开皇十年(590年),增加了士兵受田。隋初的军事制度实行的是府兵制,这一制度是西魏、北周时期创建的。府兵制原来实行的是兵农分离,军人世代为兵,户口由军队管理,不入州县户籍。由于士兵是专业化的,国家统统不分配土地。后来随着全国政治的稳定,府兵制开始从兵农分离走向兵农合一。于是,隋文帝应历史发展的需要,对隋代所沿用北周的府兵制进行了改革,完成了兵农合一的发展进程。《隋兵》卷二四《食货志》载:"魏末丧乱,寓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战,居处无定……朕甚愍之。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从此,军队取消了专业化的性质,府兵军士与农民完全一样了,平时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即所谓的"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当到服兵役时,才去部队里从事戍卫和守边。他们的户籍从此隶属于州县,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由于府兵制与均田制紧密地结合起来,所以广大军人从开皇十年(590年)以后开始参加受田。因为军人大多出身于农民,军人受田扩大了农民的受田面,也就是说在社会各阶层中农民受田的人数增加了,从而改善了农民受田的比例和受田的总数量,也同样促使了原来大多数农民少地缺地的现象得到改变。
    开皇十四年(594年),对官府机构实行公廨田。隋代在开皇十四年以前,官府机构的办公用费是通过官营高利贷来解决的。国家财政给台、省、府、寺等部门发放公廨本钱,使其收息取给。众所周知,高利贷对农业的危害是极大的,农民因困难不得不借债,但又很难偿还高额利息,往往是卖掉仅有的土地,从而使农民的土地被豪强地主所兼并。开皇十四年,工部尚书苏孝慈提出废除此法,将公廨钱改为公廨田,避免官府与民争利,确保农民所占有的土地。《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载:"先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本钱,迴易生利,以给公用。至十四年六月,工部尚书、安平郡公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百姓,败损风俗,莫斯之甚。于是奏皆给地以营农,迴易取利,一皆禁止。"这里只言"给地以营农",其实是指公廨田而言。如《隋书》卷二《高祖纪》所载,此年废除公廨本钱后,"诏省、府、州、县,皆给公廨田,不得治生,与人争利。"公廨田实施的主观目的是为了让利与民,提倡兴化之道,但在客观上却保护了农民土地的稳定性,使他们的土地能够长期占有,这对维护农民的土地占有权是非常有利的。
    仁寿四年(604年),取消妇女和奴婢的受田规定。在这一改革之前的均田制,妇女、奴婢和部曲皆是受田的对象。如北魏太和九年(485年)田令规定:"妇人二十亩,奴婢从良"[6]。北齐河清三年(564年)田令也同样如此,"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7]。隋代前期的均田令"皆遵后齐之制",当然保持了这一内容。仁寿四年,对均田令中这一规定进行了改革,"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8]。按"未受地者皆不课",妇人、奴婢和部曲免除了课税,也就不参加受田了。这一改革对调整社会各集团土地占有的比例起了很大的作用。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僚地主不仅妻妾成群,而且拥有大批奴婢和部曲,如隋代扶风的豪族窦荣定,一次就受赐部曲8000户;梁睿受赐奴婢1000口;于义宁受赐奴婢500口[9];大权贵杨素,有家僮数千人[10]。妇人、奴婢和部曲同良人一样参加受田,势必会以此而占有大量的土地,使广大农民无地可种,更加剧了隋代土地占有的不公。改革中废除这些人受田,有利于缓和隋代土地占有不公的矛盾。
    以上是隋代对均田制的一些重大改革,除此以外,对受田对象的年龄、受田的数额也作了许多调整,这些都是通过割除制度本身的弊端来解决土地占有的悬殊问题;另一方面,政府还通过严格执行均田制和打击豪强兼并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从北魏至唐各个时期,隋代的均田制在调整土地占有关系方面是有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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