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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隋王朝的殷富与财政改革的关系(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 赵云旗 参加讨论

二改革赋役制度,调整生产关系
    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和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没有经过农民起义冲击的朝代尤其是这样,而农民税负过重又是这种矛盾加剧的主要原因之一。封建国家要缓和阶级矛盾,就必须减轻赋役,利用财政手段调整社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
    隋代在缓和阶级矛盾方面的主要做法是,国家对农民采取轻税负宽税基的政策,即一方面发展国家编户,一方面减轻赋税,税负虽轻而国家赋税总量不减。所以,隋代的赋税与北朝相比是最轻的。如北魏前期租调实行九品相通制,规定:户"粟二十石",重的时候有户租达30至50石的。直至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实行均田制以后,赋税才有所减轻,制定"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11]。北齐时,赋税规定:"率人一床,调绢一匹,绵八两,凡十斤绵中,折一斤作丝,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五升。"[12]北周赋法,"有室者,岁不过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13]。南朝东晋时,赋税也相当苛重。"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以]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14]。而隋代的租庸调法规定:"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絁,麻土以布绢。絁以匹,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15]。就以上情况相比较,北魏前期、北周、东晋的赋税都比隋代要重,即使北魏太和九年以后的赋税和北齐时的赋税,虽然从表面看比隋代轻,但实际上比隋代重,因为北朝租调法执行得极差。如北魏自孝文帝以后,正调之外,"杂调"、"横调"多如牛毛,据统计达20余种。孝昌二年(526年),除按户征收租调外,又按田亩另外收租,"税京师田租亩五升,借赁公田者亩一升"[16]。除此之外,北魏后期还通过加大度量衡来加重剥削。如延昌末年,华州"先是受调绢匹度尺特长,在事因缘,共相进退,百姓苦之"。相州"征民岁调,皆七八十尺,以邀奉公之誉,部内患之"[17]。本来,北魏规定帛长40尺为1匹,布长60尺为1匹,今以七八十尺为1匹,加长了1倍。特别是到后来,国家竟"预折天下六年租调而征之,百姓怨苦,民不堪命"[18]。北魏是这样,北齐亦然,而隋代却与此大不相同。隋代除炀帝末年以外,国家在正租之外很少有额外加征和杂捐横调,特别是隋文帝统治时期,更少苛捐杂税。不但如此,而且还通过各种办法减轻正税。一是减少调绢的尺度和重量。如开皇三年(583年),"减调绢一匹为二丈"[19],布亦有减。二是减少农民交纳租调的年限。如隋代均田令规定,"十七以下为中,十八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20]。之后中男、丁男的年龄不断有所提高,如开皇三年"初令军人以二十一成丁",成丁的年龄提高了2岁,但是受田的年龄还以原来的18岁不变,这样一来,农民可以提前3年受田而不交租。中男的年龄也随之增加了3岁,即17到21岁为中男的年龄界限,而隋代的中男不输租调。但在北朝时,中男是要交纳租调的,如北魏太和九年田令中规定:"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21]。北周赋役法中也载:"凡人自十八岁至六十有四,与轻癃者,皆赋之"[22]。三是免去妇人和奴婢的租调。北魏至北周,妇人和奴婢历代都是缴纳租调的,隋时"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23],从而也就免除了这些人的租调。四是实行大面积、长时期的租税蠲免。如开皇十年,"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平陈之后,"帝以江表初定,给复十年。自余诸州,并免当年租赋"。开皇十二年(592年),"河北、河南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24]。除了这些大规模的蠲免以外,临时性的蠲免还有许多。像隋代这样经常性的、大面积的、长时期的赋税蠲免在中国历史上是少见的。所以,就整个情况来衡量,隋代的租税与南北朝各时期相比确实是减轻了。
    隋代政府在减轻赋税的同时,还减轻了广大农民的徭役负担,如兵役的减轻就是其一。北周时府兵是专业性质的,而且世代为兵,与农分离。士兵长年服役,生活是非常艰苦的。隋代府兵制改革之后,实行兵农合一,专业军人没有了,他们有了自己的土地和定居的家庭,平时过着安定的生活,每年服兵役的时间也有一定的规定,使原来众多的专业军人解脱了苦难。其二是力役的减轻。隋初的力役因袭北周,《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载:"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但这一规定很快就进行了改革,"开皇三年,帝入新宫……减十二番为每岁二十日役"[25]。"十二番"制每丁每年服一月役。《周书》卷五《武帝纪上》云:"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率岁一月役"。隋代改为"二十日役",比北周减少了10天。而且经过多次改革,隋代农民服徭役的年限越来越短。《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载:北齐规定"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隋代规定:"十八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据上可知,北周和隋初,农民服力役的年龄大致为18至60岁,服力役的年限为42年。隋开皇三年(583年),令人以21岁为丁,农民一生服力役的年限减到39年。如果从农民每人一生服力役天数来看,隋代的力役更轻。北齐、北周大约是1260天,隋代为760天,比北齐、北周几乎少一半。更能说明问题的是隋代所制定的输庸停防法。开皇十年,隋文帝令"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防"[26]。这一重大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徭役,解放和提高了生产力。百姓从50岁开始到60岁免役,有10年的时间不去亲自服役,只要交纳一定的庸绢就行了。农民亲自服役的年限从此又减少了10年,隋代每个农民一生服役年限只有32年,比北朝时又减少了许多。可知隋代政府对赋役的减轻程度是很大的,对调整生产关系起了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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