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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元省制特点刍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辑刊》 吴凤霞 参加讨论

另外,元代中书省还曾三度受到尚书省的排挤。《元史》记载建尚书省的时间是:至元七年至八年;至元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至大二年至四年。存在的时间虽不算长,旋设旋废,然而情况却相当复杂。应当明确的是,元代三度设立的尚书省机构,全然不同于隋唐的尚书省,只是名称改换,机构与性质同于中书省,是通过排挤中书省以达到权力转移的目的。清魏源撰《元史新编》说:"至元、大德间,宵人用事,思窃宰相之权。则往往移其事于尚书省,致中书几为虚设。然尚书省屡创屡败,究以中书省为秉钧当轴之官"[7]。
    第二,从辽金元省制的结构看,由于各代具体情况的不同,繁简各异。但它们省制系统设置的官吏都有实用性的特点。
    辽代省制组织与以往各代不同的是,许多官职已进入散官之列。《辽史·百官志》记载:中书省下属官吏有:中书令、大丞相、左丞相、右丞相、知中书省事、中书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中书舍人、堂后官、主事、守当官、令史等。据考证,其中大丞相、中书令、左、右丞相、中书侍郎等已不是职事官;中书舍人、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以及堂后官、主事、守当官、令史等是有些职事但不同于唐时的实职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虽列中书省下,但实际二职是同三省体系紧密相关的两个官职,是三省并长制破坏后的产物,它们不属于任何一省,乃系三省系统的职官[8]。同平章事、参知政事虽是正、副宰相,但往往兼领枢府之事才有实权,据余靖记载:"契丹枢密使带平章政事者,在汉宰相之上;不带使相及虽带使相而知枢密副使者,即在宰相下。其汉宰相,必兼枢密使乃得预闻机事。……汉官参知政事兼使相者,乃得坐穹庐中议事"[9]。从这条史料看,在辽代中后期省系统的高级官职同平章事和参知政事往往只是一种身份,需带具体的职事(使相),方有参政、议政的权力。由此可知,辽代的省系统的组织在承袭五代的同时,结合自身契丹民族官制的特点,也参照了与之同时代的宋代的官制。因而辽代的省制组织不仅形式上零散,性质上也倾向于散官化。
    金代尚书省的组织机构,同辽代的省属系统相比,有一个相当稳定的结构。据《金史》载,尚书省组织员额变化不大,自海陵定一省制后,世宗时重置平章政事,余则不改。大定以后,仅尚书令因位高,常空位,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左丞、右丞、参知政事皆设足员。下属机构及六部组织的调整也是局部的、很小的。仅架阁库及吏、户两部的官吏稍有变动[10]。六部所辖诸司是一省制确立后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需要逐渐设立的。设立后,就有固定的组织,一定员额。
    与金代"员有常数"迥然有别的是,元代中书省组织的变动性很大,官吏的员额增减频繁。其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参知政事及六部属官、省属吏员的员额难有定数。《元史·百官志》概括为:"大抵元之建官,繁简因乎时,得失系乎人。"这说明元代建官有它灵活的一面,也有不稳定的一面。若有权臣弄政,便会造成政治紊乱,难以控制。元代政争一直激烈,由此而造成官吏员额的变动更大。如阿合玛事贩后,至元十九年,清其党羽在省部官员多达714人,查其滥设官府204所,罢171所[11]。另外,中书省除常设官吏之外,随时可以指派其他官员,加以"商议中书省事"而进入议政、决策的中书省官的行列。
    尽管上述辽金元三朝省系统的组织情况各异,但在组织构成的原则上,辽金元三朝却是一致的。它们的建立者契丹、女真、蒙古民族在建国之初都刚刚由军事民主制阶段进入到早期奴隶制国家。官制系统简单。契丹建国以前,设于越总揽军国事,设夷离堇为对外征讨的军事统帅,另有二府管理兵马,决狱官掌刑法。阿保机建国后,国家统治机构初具规模时,大都因事设人,官制还没定型[12]。女真建国前有勃堇、都勃堇、国相等官。阿骨打建国之初中央统治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诸勃极烈[13]。成吉思汗大蒙古国时代,只有掌政刑的判事官,相当简要[14]。直到忽必烈初年,大断事官一直保持着"丞相"地位[15]。三朝建官设制的基本点如此清简,以这种以实用宗旨为根基而发展起来的汉官系统,虽不免仍有沿袭中原之制的混乱、重复,但与一直在中原发展起来的封建王朝已有很大的差别。辽代承五代之制虚设尚书、门下之官,以赠官、荣职、散官的形式尊崇有功之臣。可三省机构中唯中书独存,其余三省不设官署。金省制设职以实务为主,虚职少设。元代参用宋制,设机构、官职都较多,甚至有重复。但重复者多为实务官,如为银钞、财赋管理等所设的库司。不同于宋故意以官职繁杂、名实不符为牵制官吏权力增长的情况。
    第三,多民族性与种族统治相结合,是辽金元三朝省制所反映的又一显著的政治特点。
    在辽代,中书省虽然属于南面官系统,但属官却绝不单纯是汉人。低级官吏无从可考,仅就同平章事、参知政事、中书舍人而言,就能看出其多民族性与种族统治的特点。据岛田正郎统计,辽景宗、圣宗、兴宗、道宗四朝有中书舍人13人,全是汉人[16]。从辽世宗耶律阮建政事省,南面官体系逐渐形成后,仅《辽史》纪、传所记,加、兼、赠同平章事者就有52人,其中契丹人37人,占总数的一半还多,汉人12人,渤海1人,回鹘1人,民族不详者1人。参知政事,见于记载的有39人,全是汉人。可见,在主要官职上,契丹人居多,在副职和其他次要官职上汉人占绝对多数。但就整体来看,辽中书省是契丹贵族为主导的各族上层分子与汉族地主联合的官僚体系。
    金代也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统治者不单是女真人,还有汉、渤海、奚、契丹等族人。尚书省也是以女真为主联合汉、契丹、渤海、奚等组成的官僚体系。不过,在金代的不同时期,尚书省的民族构成有不同的特点。表现在一省制确立后,宰相与执政的民族构成有两个明显的变化:其一,金世宗以后与海陵正隆年间不同。海陵正隆六年间,任相没有民族界限,是多民族联合执政体现得最明显的时期。任尚书令者2人,一个是女真人,一个是渤海人;任左丞相者2人,一为奚人,一为渤海人;任右丞相者2人,一为奚人,一为汉人。任执政者,也是既有女真人,又有汉人、契丹人。但金世宗及其以后的几代皇帝都十分重视女真人的统治地位。以至于尚书令、左丞相等省属最高官职绝不启用汉人、契丹人。其二,世宗时,在宰相与执政中,渤海人的比例较大;但自金章宗起,除了女真人,就是汉人,偶有一二个契丹人、渤海人也很特殊[17]。六部尚书,因是实际办事机构,汉人比例稍多些[18]。可见,金代除海陵正隆年间民族政策较为开明以外,其余以后各朝都很重视女真人在尚书省中的绝对优越地位,因而种族统治表现得就更明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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