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江南乡村,尽管妇女对家庭生计有着重要的贡献,但家产的男系传承原则使她们基本上没有财产权可言。在家庭结构健全的场合,妇女根本就无权获得家产份额。寡妇相对而言有一定的家产处置权,但那仅仅是代儿孙监管而已,在寡妇无子的情况下,还要将家产捐给族里。出嫁女获赠“奁田”,娘家有随时收回的权利。因此,妇女的所谓“财产权”是残缺的,在家族共财制的农业社会的历史场境中,这是很容易解释的。 |
在近代江南乡村,尽管妇女对家庭生计有着重要的贡献,但家产的男系传承原则使她们基本上没有财产权可言。在家庭结构健全的场合,妇女根本就无权获得家产份额。寡妇相对而言有一定的家产处置权,但那仅仅是代儿孙监管而已,在寡妇无子的情况下,还要将家产捐给族里。出嫁女获赠“奁田”,娘家有随时收回的权利。因此,妇女的所谓“财产权”是残缺的,在家族共财制的农业社会的历史场境中,这是很容易解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