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的土地租佃关系(3)
四 均田制瓦解以后逐渐流行的以契约形式出现的封建租佃关系,既存在于官田也存在于民田,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松驰,地主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有所削弱。尽管这种契约型租佃关系仍不能和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租佃契约等同,也不能理解为主佃双方具有平等关系,但至少可以说明,地主对于佃户那种被社会习惯所肯定的天然尊长关系已经受到了冲击和动摇,地主与农民的不平等天平开始向平衡方向发生倾斜,产权关系更加明晰,土地私有得到了进一步确立,一种具有新的内涵的土地制度--庄园或庄田--出现了。以租佃关系为基础的庄园或庄田的涌现,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关系转折的重要标志。 庄园或庄田并不是唐中叶以后才出现的。南北朝时庄田已很多,南朝尤盛。但唐中叶以前的庄园或庄田,大多是世家大族经营的田园别墅,主要是依靠人身依附关系很强的部曲、佃客、僮奴来耕作。随着土地兼并的迅速进行,出现了"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的状况,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发展,土地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占有了大量土地的地主,不得不采用集中经营、设庄管理的经营方式,于是出现了新的意义上的庄园或庄田制。在庄园中的生产者,主要是租佃农民,主要劳动力称庄客、庄夫或田客。他们或分散居住于地主庄宅附近,或集中居住于地主庄宅内。有的"佣力客作,以济糇粮",(16)"昼与群佣苦作","辄贱其价";(17)有的佣食寄养,成为"寄庄户"、"寄住户"、"守庄",从事庄园中的农业劳动。所以,治中国史的日本著名学者把中国的庄园分为两种,三世纪到七世纪为旧式庄园,而八世纪以后的庄园则为新式庄园。八、九世纪以后发展的庄园,由有相当自治能力的农民构成佃农层,他们或称为庄户,或称为佃客,或称为佃民。而由三世纪到七世纪的庄园,是由依附度甚强的佃农或是奴隶耕作。(18) 唐中叶以后,庄园经济特别发达,一批新兴的富商大贾,"比置庄田,恣行吞并",(19)有的"辟田数十顷,修饰馆宇,列殖竹木"。(20)庄园的种类有皇庄、官庄、寺院庄和私庄,其中最主要的是私庄,如王维的辋口庄、裴度的午桥庄、李德裕的平泉庄、司空图的司空庄等。大量的庄园是富商大贾通过买卖的途径获得。邹凤炽的"邸店园宅","遍满海内",(21)韦公宙"户田美产,最号膏腴","江陵庄积谷尚有七千堆"。(22)当时的庄园非常多,宪宗时梓州刺史、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等籍设庆63所,归己所有的有庄29所。(23)文宗太和九年(835)左神策将军颍川郡陈君奕,有庄大小7所,其中风泊庄有11顷50亩。足见当时的庄园之多。 这种庄园制经济的形成,是以土地自由买卖和土地兼并作为前提的,实际上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的产物。社会上积累的大量的货币财富,成为土地兼并的催生婆。"富者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24)"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25)这一方面表明当时土地兼并的严重,另一方面也表明唐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表明土地私有制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元和敕令指出,卸任地方官于当地"买百姓庄园",(26)尤其是在敦煌文件中发现庄园、庄田可以遗嘱继承的记载,更能说明这一问题。 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庄园制经济的形成,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由于唐中叶以后出现的庄园不同于欧洲中世纪的那种自给自足能力很强的庄园,唐中叶后的庄园虽然有一定的自给自足能力,但主要还是依靠市场来维持,与外界的联系比较紧密。这样,庄园主获得的巨量产品,除了庄园内和自己的消费以后,大部分要投入市场,交换成货币和手工业品,赖以维持自己的消费和庄园的发展。而租佃农民或庄客,他们与市场的关系也紧密联系。因此,大土地所有制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对孪生子,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唐中叶以后至宋,庄园制和商品经济同步发达,原因即在于此。 庄园中的生产方式主要是耕佃制,没有或缺乏土地的庄客或佃户租种庄园主的土地,或交定额租,或交分成租。大抵上庄园主与佃户的关系是一种租佃契约关系,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生产者不是被强制地束缚在土地上,而是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他们的人身是自由的,劳动生产的积极性也提高了,而且租地的客户还可发展到自主为户,对其所租种的土地,不但有了完全的占有权,并且还带有一些占有性质,如《唐会要》卷八《籍帐》所言:"宝应二年(763)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以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敕一切编附百姓"。客户可以贴买田地,正说明其对土地逐渐有了占有的性质。但是,佃农客户仍受着高额地租的剥削,官庄的租课,"比量正税,近于四倍加征",(27)私庄的剥削率更高。陆贽说:"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28)十位或二十倍于官税的地租,表明庄客佃户所受的剥削之重。而敦煌文书《乙亥年索黑奴等租地契》中,租地人索黑奴所交的地租,"每亩一硕二斗",(29)比陆贽所言二十倍于官税的地租还要高出二成。这样的高额地租,差不多要占土地收获量的七八成。至于五成的对分租,则是当时的普遍形式。如岭南的少数民族,"每岁中与人营田,人出田及种粮,耕地种植,……谷熟则来,唤人平分"。(30)泾州大将焦令谌,"取人田自占,给与农,约熟归其半",(31)这些都是对分租。由于佃客或庄户负担的地租太重,因此无法交纳清地租,只得积欠租课。如判官李邈,在高陵有田庄,"庄客悬欠租课,积五六年"。(32)因为地租的沉重,致使庄客欠租五六年之久,这表明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是非常残酷的。 唐代庄园制中土地所有者庄园主与庄户之间的关系,虽然从整体上看已经由传统的隶属关系转化为一种契约关系,但是,这种契约关系仍然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庄园主和庄户通过契约成立的关系在表现形式上是一种对等的关系,但这种对等关系是建立在庄园主占有土地、庄户很少或没有土地这种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因此,庄户除了交纳地租以外,还要承担契约规定之外的负担。如工部员外朗张周封旧庄筑墙,由庄客无偿筑成。(33)庄客还得看守庄门,战乱时还要守卫庄园。这种依附性,直到北宋,才在法令上正式规定放松一些。北宋仁宗天圣年间,诏书中规定,自今以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毕日,商量去往,各取移便"。(34)表明这时庄户才有来去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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