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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的土地租佃关系(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社 唐任伍 参加讨论

当然,必须要说明的是,唐代的庄园很发达,但唐代的庄园,并不等同于欧洲中世纪的庄园。欧洲在长达1000年的封建社会中,大多数人口都聚积在庄园中,庄园是一个独立的自给自足的城堡。庄园中的农民不但生产自己所需要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所需要的一切手工业品。庄园中的居民除了依附性很强的农民外,还有手工业工人,他们不需要同外界接触,庄园土地不能买卖,只能长子继承,庄园主拥有辖地的行政权和司法权。而唐代的庄园,则是以农耕为主,范围比欧洲中世纪的庄园小得多。庄园土地可以买卖,庄园中的庄客、佃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支配权,可以转移他处。庄园中的自给自足性也不象欧洲中世纪的庄园那样顽强,尽管唐代庄园中居民生活具有相当的自给自足能力,其中"应有官庄宅、铺店、碾硙、茶菜园、盐畦、东坊等",(35)甚至在庄园中还有开店铺、做生意的商人。(36)如柳谋在江陵有一个中等庄园,"有宅一区,环之以桑,有僮指三百,有田五百亩,树之谷,艺之麻,养有性,出有车,无求于人。"(37)但是无论怎么说,唐代庄园中自给自足能力远较欧洲庄园差。唐代的庄园除了经济上的意义之外,往往还带有豪右富家避暑休养的名胜园林的性质,往往随着庄园主的衰落而消失,很少有庄园发展成为城镇的。
    唐中叶以后庄园制的产生,租佃关系的发展,表明土地私有制的真正确立。这一点,还可以从租税分流上得到佐证。前面我们已说到,任何所有权都有一定的经济实现形式与它相适应,"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的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土地所有权以某种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真正意义上的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本身而支付的"。(38)在封建社会里,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是封建国家确立赋役制度的基础,"盖古者因田制赋,赋乃米粟之属,非可析之于田制之外也"。(39)在土地私有权尚未得到真正确立的时候,租税是合一的。唐代均田制时期征收的租庸调,仍然是一种租税合一的形式,政府根据财政支出的必要向农民征收的赋税,与土地所有者根据土地占有权向农民取得的地租,仍然是混在一起,没有分开的。这表明唐代的均田制,仍然是以土地国有为基础的。只有到了均田制瓦解、两税法代替了租庸调制,租佃关系发展了,租和税才分立。所以陆贽才明确地第一次把租和税分开。他说:"有田之家,坐食租税",(40)这表明地租已真正成为土地私有权的象征。土地占有者凭借占有权征收的地租,"厚敛促征,皆甚公赋。……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降及中等,租犹半之,是十倍于官税也"。(41)"官取其一"的是税,"私取其十"的是租。这时公赋与私敛、官税与地租明确地被区分了开来。巫宝三先生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曾明确地指出:"租与税二者严格的分立,'租'指地主收取的地租,'税'指国家课征的各种税收,是在唐代实行'两税法'(公元780年)以后逐渐形成的。"(42)租与税的这种分立,表明了土地占有者已获得了独立于国家法权以外的权利,土地私有权不但在法律上,而且在人们观念上都获得了承认。
    
    均田制彻底废弛后,作为土地私有权的象征--土地买卖,呈现出了与均田制时期鲜明不同的特征。新发现的唐后期敦煌地区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43)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这些土地买卖的契约文书末尾,同样写着"天倾地陷,一定已后,更不许翻悔。如有再生翻悔,罚麦玖硕,充入不悔之人。恐人无信,两共对面平章,故立私契"的文字。同时,唐后期的卖地契与卖宅舍契、卖牛契的形式是一致的,如唐乾宁四年(897)张义全卖宅舍契(斯三八七七)及寅年令狐宠宠卖牛契(斯一四七五),(44)末尾也写有同样的话语。这说明,唐后期均田制瓦解以后,土地已脱离了国家所有的控制线,成为和宅舍、牛一样的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已经可以凭据自己的意志支配土地、自由买卖土地了。土地买卖也不再受到国家的控制和干涉,民间可以如同买卖宅舍、耕牛一样地自由买卖耕地,土地买卖的私契也具有了社会的合法性,国家也不再颁布有关限制土地买卖的法令,而是"人从私契",听民买卖了。唐玄宗时李元纮曾在上疏中,就明确肯定了这种土地私有权的存在。他说:"百姓私田,皆力自耕,不可取也",(45)而富民土地,"本于交易,焉得夺富以补贫"。(46)这些都表明了唐代后期土地私有制已经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土地占有者对土地已具有了私有权,并可以排他性地、凭据个人的意志自由买卖,再不受国家的控制和干涉了。国家也逐步放弃了对民户土地的控制和干涉,相应地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的政策,(47)占田的限额亦随之取消,听任民间自由买卖土地,任意占田。所以唐后期土地兼并相当迅速,庄园庄田迅速发展,大土地私有制在法理上正式得到了确认。这表明国家对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逐渐丧失,作为全国最高地主的身分和权力最终失落。
    自此以后,国家的土地政策由被动地采取抑制兼并、均平占田的方式,向不抑兼并、田制不立的方向转变,以体现土地国有的全国性田制便不再出现,限制土地买卖、限制占田数额的法令也随之消声匿迹。五代后晋土地私有化承唐末之势而发展,政府干脆采取"凡"所在无主空闲土地,一任百姓开耕"(44)的放任政策。宋代时"国朝兵农之政,大抵因唐之故",(49)国家公开奉行"不抑兼并",(50)"田制不立"(51)的方针,土地买卖,"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52)土地"听民自占,多为豪右所侵",(53)"田畴邸第,莫为限量",(54)地主大土地所有制在整个社会中占了主导地位,大土地私有制已成了均田制瓦解后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一般历史趋势,并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的瓦解。(责任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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