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宗教法典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法律依据 印度的种姓制能发展到最完备、最森严的地步,与印度教的法典--《摩奴法典》(现译《摩奴法论》)的极力维护密切相关。《摩奴法典》全文12卷,内容涉及到个人、家庭和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核心内容是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公开确认四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种姓制度贯穿于整于法典,也成为《摩奴法典》的主要特征。法典不仅论证了种姓制的神圣合理性,而且对各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等各方面均作了详尽的规定。它以宗教法的形式将种姓制度固定下来,谁违犯了种姓,就等于触犯了法,就要受到法的严惩。比如,《摩奴法典》规定,各种姓的世袭职业为各自应尽的义务。"他(指大神梵天)把教授吠陀、学习吠陀、祭祀、替他人祭祀、布施和接受布施派给婆罗门。他把保护众生、布施、学习吠陀和不执着欲境派给刹帝利。他把畜牧、布施、祭祀、学习吠陀、经商、放债和务农派给吠舍,那位主给首陀罗只派一种业:心甘情愿地侍候上述诸种姓。"(《摩奴法典》,蒋忠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页)各种姓应当各尽其责,如果低级种姓者从事高种姓的职业,便被视为僭越,要受到惩罚。《摩奴法典》作为印度最古老的、最有权威的著作,在印度封建社会前期公元1000年以前,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纵使在公元8 世纪起,阿拉伯帝国入侵,约公元1000年至1700年间伊斯兰法居于统治地位时,一些婆罗门学者为适应新形势,仍对《摩奴法典》作了不少注释阐明,称作"尼帮达"。1751年至1947年间,南亚次大陆被英帝国主义侵占,沦为殖民地,英吉利法居于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为"属人法",即"私法"方面的规范,仍被继续援用。直至现代,在印度本土,《摩奴法典》的部分内容仍以习惯法的形式被保留下来。几千年来,它成为维护种姓制的有力的法律依据。 可见,印度宗教(尤其印度教)对种姓制的影响是广阔而深远的。从较高的文化层面看,人们的思想、观念、道德、信仰等无不打上宗教的烙印,浸透着宗教精神;从较低的层面看,人们的衣、食、住、行、生、死、婚等生活的各方面,也都受到所在种姓以宗教形式作出规定的限制。那么,印度宗教(尤其印度教)对种姓制度的影响造成怎样的后果呢? 种姓制度作为一种产生于古代印度社会的等级制度,几千年来它在历史上所起的作用是消极的,它不仅使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界限分明,等级不可逾越,而且在劳动人民之间也造成种种隔阂、排斥,不利于人民团结;更由于它把职业固定化,把人的命运定型化,从而使人的才智受到极大的限制,窒息了人的创造力。正如马克思所说:"种姓制度是印度进步和强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出版1972年版,第73页)为此,在印度历史上出现过多起旨在废除种姓制度的斗争,但都以失败告终。其中比较著名的是本世纪50年代,由"贱民"出身的、深受种姓歧视和迫害的安培德卡尔领导的"新佛教运动"。他激烈批判种姓制度和印度教。他曾当万人之众烧掉了印度教圣典《摩奴法典》,并带领几十万贱民皈依佛教,以达到他们同印度教彻底决裂的目的。但结果仍未对种姓制度有多大触动。安培德卡尔领导的新佛教运动始终没有超出种姓界限,他所依靠的主要力量--马哈尔贱民中,种姓观念也未能"彻底根除",因为这些贱民也像种姓印度教徒一样,内部划分成许多相互排斥的集团。可见种姓意识的根深蒂固。印度历史虽经受了一次次的王朝更替和异质文化的冲击,但种姓制却一直未被消灭,也未发生本质的变化。其中的原因,固然有种族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等因素,但宗教(尤其印宗教)在各种起作用的因素中无疑是最重要的。从历史上看,种姓制度的历史同印度教一样长久,印度教对种姓制度的影响一直贯穿于历史之中,这种影响成为种姓制一直留存至今的最重要原因。 那么,在印度教社会实现其自身现代化的进程中,种姓未来的命运又将如何呢?它是否会被彻底根除?现在有不少政治家和学者从理论上论证种姓制度将随着印度教社会现代化的进展将归于灭亡。但这都是一种理论上的探讨,实际上却不大可能行得通。笔者则趋向于一种保守的看法:要想彻底废除种姓制度,根除种姓意识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仍是印度教对种姓制度的深远影响。从本质上说,现存的种姓制度已成为一种根植于印度教信仰的等级制度,它同印度教追求解脱、业力轮回等思想、观念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印度教的人生观、价值观成为种姓制度存在的文化基础,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废除种姓意识,就等于废除印度教,也等于废除印度教徒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而这在现实社会中是不可能的。美国文化人类学者费兰西斯指出:"印度的种姓表现了印度教徒生活方式固有的、根本的冲突。种姓是基于'万物皆为一'这样一个理论命题。这个命题把许多自我封闭的种姓壁围视作整体结构的一部分,通过再生而得以上升的个人则被视为连接壁围与壁围的桥梁。所以,种姓主义并非一种在将来可以修正的缺陷。它表现了一种永远无法解决的冲突。"(转引自尚会鹏:《种姓的名称、定义及本质问题》,载《南亚研究》1991年第1期)当然, 笔者并不认为种姓制度是万世不变的等级制度。种姓制及其价值观同现代社会之间确实存在着很多冲突之处,但随着印度社会现代化的进展,种姓及其价值观必将发生进一步变化,这是可以肯定的。事实上,今日种姓制已不再合法,它也确实丧失了许多传统职能。并且,种姓的一些价值观也可作重新解释,赋予新的内容使之适应现代化社会结构的需要。如种姓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印度教的"业力""轮回"思想,这是一种十分消极的思想。但这种思想也主张人通过努力可以改变在来世的位置。那么,在现代化社会中,人们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进取,努力改变现状,这不可以认为是从轮回转世的思想中引伸出的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吗?所以,种姓经过改造以适应现代社会、种姓的一些价值观经过调整成为现代化社会中新价值的一部分,不是没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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