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澳门的治理形态
明代嘉靖年间,葡萄牙人入居澳门。由此开始,明朝对澳门的政策经历嘉靖、隆庆、万历3 朝最终确定下来(注:参见拙文《明朝对澳门政策的确定》,载《中西初识》(《中外关系史论丛》第6辑)。)。 国外史学界由于对中国史料缺乏足够的了解,因而不可能对中国官方政策多所述及;而我们的学者对这方面的阐述也始终是薄弱的,以致至今尚存在着因明朝腐败澳门才被葡萄牙人占据的说法,这是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的。许多中国学者通过研究,已经证明了明代和清前期的澳门没有被葡萄牙人占据为殖民地,明清政府对澳门拥有并全面行使主权,而中国官方也始终没有放弃维护主权。对澳门问题,明朝有过争论,经朝廷反复争议做出决策,政策确定后,再无更改,从而形成了澳门的特殊治理形态,并为清朝前期沿袭。澳门被占据绝不是仅用地方官员“受贿”就可解释的。另外,对于澳门史,中国学者看作地方史,葡萄牙及一些西方学者看作殖民地史,而澳门兴起初期的治理实态究竟如何?以往国内外史学界澳门史研究,大多采取了对中国在澳门行使主权和居澳葡人的自治分开论述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对澳门的治理分割考察的局限,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既定的思维方式中走出来,试对明代澳门治理形态作一总体考察。同时,就明代地方政府与居澳葡人议事会在澳门管理中的角色进行历史定位,以期对澳门的管理得到一个较完整的认识。 澳门在明代兴起和演变的过程,也就是明代澳门治理形态开始酝酿、逐步形成,直至定型的过程。明代澳门的治理形态,即指在澳门这块中国拥有完整主权的领土上,明朝政府管辖下的一个特殊侨民社区的治理形态。这一治理形态出现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视作明朝地方行政管理上的一个特殊形态。 澳门治理形态,产生于前近代东西方最早的交通点上,定型于明代,为清代所沿袭,直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为澳门葡萄牙总督亚马留(Joao Ferreira do Amaral)所破坏,存在近300年。从澳门治理的层次上看,是一上一下,一主一辅,中国地方政府在上,为主,居澳葡人自治机构在下,为辅:就治理的方式而言,是中西合璧,既是中国传统地方行政治理的延续,又加入了西方城市自治的因素。 明代澳门治理机构及其运作 万历十年(1582年),明朝广东地方政府最高官员代表明廷,对居澳葡人问题公开表态,对澳政策和治理方案确定了下来,允许葡萄牙人租居澳门,从此那里成为广东香山县管辖下一个特殊的侨民社区,明代澳门治理形态开始形成。澳门是中国的领土,自葡人进入并租居以后,明朝地方政府对澳门一贯行使主权,进行全面管理。居澳葡萄牙人的社区自治机构议事会事实上是作为香山县的从属机构存在的。 (一)管理组织机构 1.香山县主管 行政上,澳门地属香山县,由香山县主管。自万历初年左右葡萄牙人租居澳门以后,居澳葡人每年向明朝官府缴纳地租银500两,这500两地租银“则自香山县征之”(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明代香山县知县是主管澳门民政和司法的长官。 2.提调、备倭、巡缉三行署 明朝政府在澳门设有提调、备倭、巡缉行署(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卷,《形势篇》。),这些官员或称为“守澳官”。提调负责查验海商船舶进出口,代为向海道申报手续、征收关税,究问、查办违法偷运逃饷等事宜;备倭掌管海盗、倭寇的缉捕之事;巡缉则负责巡查缉捕走私等事。这些守澳官具有军事镇守之责,其上有海道副使,兼掌海防和海上贸易事宜。 3.广州府海防同知抽盘厂、参将府、市舶司 万历元年(1573年),明廷设广州府海防同知于雍陌,以便就近弹压(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 转引自汤开建《田生金按粤疏稿中的澳门史料》,载《暨南学报》第19卷第4期。 )。万历十九年(1591年),明朝在澳门外建抽盘厂于香山大埔、雍陌地方,汛至,以同知驻扎新安,通判驻扎雍陌,汛毕方回(注:《明神宗实录》,卷242,万历十九年十一月壬午。)。四十二年(1614 年)设参将于中路雍陌营(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四十四年(1616年)恢复一度因广东税监李凤而“辞回省城”的海防同知,令其仍旧驻扎雍陌(注:田生金:《按粤疏稿》,卷3,《条陈海防疏》,转引自汤开建《田生金按粤疏稿中的澳门史料》,载《暨南学报》第19卷第4期。)天启元年(1621年), 原设于雍陌的参将府移至位于距莲花茎数里的前山,建立前山寨(注:《澳门纪略》,上卷,《官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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