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以下几点认识。 1.在明代形成的澳门治理形态中,起重要决定作用的是中国政府。明代澳门治理的实际形态是在香山县管辖下的一个特殊的侨民社区,其基本特征是中国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个特殊形态。 2.行政权力结构是行政管理机制的核心。在明代澳门治理形态中,中葡一主一辅,共同构成澳门管理机制的有机体。但在澳门这块中国领土上,中国的主权和治权从未分离,居澳葡人的自治机构是作为中国地方政府的下属存在的。换言之,葡人自治是存在于中国地方政府管辖之下的有限自治。从表面上看,明朝地方行政管理和葡人自治管理,二者并存于澳门;澳门治理形态在运作体制上,是采用中葡合治,而居澳葡人自治组织确实也听命于果阿和里斯本,具有一仆二主的特征,故有的学者认为是双轨制;实际上,明朝地方行政管理和葡人自治管理二者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统属关系,即纵向的上下级关系。明代地方官员既掌有治民权,又握有军事、外交大权,涉及居澳葡人部分,则由葡人自治机构去配合运作。居澳葡人的自治权利和作用,限制在辅助明朝地方政府的范围内。由于租赁形式构成这一侨民社区的特殊内涵,葡人在中国领土上是赁居的地位,因此居留前提是在中国地方政府的管辖下,有别于完全的双轨制。 3.对行政管理活动不能独立看待,只有把它放在它赖以生存的特定环境中,考察政治制度、经济文化传统、历史特点以及国际环境各方面因素对它的制约,才能从现象深入到本质和内在联系,才能揭示行政管理产生的深刻根源。明代澳门治理形态产生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中国需要通过澳门这个对外窗口,进行必不可少的海外贸易,而葡萄牙人则需要中国官府的允诺和保护,进行得利丰厚的海上贸易。中国明朝政府时刻警惕着葡萄牙人的不法和越轨行为,而葡萄牙人的海外扩张特性又使之希冀不断扩大自治权限,因此矛盾在所不免。但拥有主权的中国地方政府,在管辖上居主导地位,不断加强、完善控制机制和制约手段,主要有行政命令、法令规条、经济政策,辅以军事控制和生活日用品的制约等手段。对此,葡萄牙人清楚地知道这是在中国的领土上,必须服从明朝政府的管辖,否则将失去立足之地。因此在中国地方政府的管辖下,居澳葡人自治机构议事会基本上对中国地方政府是恭顺的,并对中国政府一直履行缴纳地租和税饷的义务。于是,明代澳门的治理形态就这样在双方取得的默契下,保持着平稳发展的态势,在澳门建立了稳定的社会秩序,有效地治理了澳门,终明之世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4.明代澳门的治理形态既是对古代中国地方行政特殊建制和地方自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在西方扩张东来的新形势下,吸收西方制度因素的结果。 总之,在澳门治理形态下,居澳葡人服从中国地方政府管辖,与中国地方官府配合、合作,使澳门在明代发展迅速,一跃成为当时重要的国际贸易港口城市。同时,通过澳门这一辐射中心,中国的大量丝绸等产品走向世界,对当时正在形成中的世界市场起了重要的作用。这种治理形态可以说基本上延续了近300年, 直至鸦片战争以后才被完全打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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