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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明代澳门的治理形态(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澳 万明 参加讨论

(一)中国方面
    1.古代地方特别行政建制
    我国古代国家行政组织的地方特别行政建制源远流长,而且是我国古代行政管理的特点之一。
    早在春秋战国之际就有诸侯王国在边远地方建立郡或县特别行政区,派官员进行管理。古代郡县制由此开端。后移至内地,成为一级行政组织。秦统一后,实行了郡县制,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特别行政区。如西汉张骞通西域后,设西域都护府。唐代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羁縻州、府,共856个,“以其首领为都督、刺史, 皆得世袭”(注:《新唐书》,卷43,《地理志》七下,《羁縻州》。)。宋代沿袭了设置羁縻州府,“树其酋长”的做法。元代以后,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土司制度,成为地方行政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这是统治者的一种羁縻政策,通过加强对土司的控制,达到牢固统治边区的目的,使各族听从中央政府指令。明代广建土司,完备了以土官治土人的土司制度,建立双轨制,在布政司内实行流土分治,既有府州县建制,又有各级土司衙门,是明代适应边区历史条件而建立的地方特殊行政建制,采取与内地不同的特殊管理办法,有利于对边区的控制和管理。明中叶右副都御史杨一清曾就明太祖在云南设立土司并派沐英镇守的决策,做出精辟地论述:“太祖高皇帝始命西平侯沐英克服之,又以诸夷杂处,易动难驯,故因其酋长有功者设立为土司,各令统其所部夷人,子孙世袭。而命西平侯子孙,令袭黔国公者镇其地,以控制之。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心所调遣,莫敢不服”(注:杨一清:《条处之云南土夷疏》,载《明经世文编》,卷119。)。因此,明代实行“以夷制夷”的因俗而治, 是在历史的继承上又有所发展。
    2.地方基层自治的传统
    乡村是封建统治的基础。自秦统一中国以后,郡县制建立,乡里组织作为基层政权存在衍生下来,从秦汉的乡亭到宋元的都社,历代沿袭。因此,地方习惯和观念,构成中国古代地方自治的传统。明代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分职设官,而县以下不设更低一级的政府机关。明初编制的里甲,不仅是赋役征派的单位,而且是全国最基层的社会管理组织单位,具有地方自治的性质。里长的职责范围极为宽泛,负责追征钱粮、勾摄公事、祭祀鬼神、接待来往、监督生产等。同时,每里推举“老人”,由年高望众者充任,“理其乡之词讼”,负责理断乡里争讼。平时劝民耕作,安居乐业。通过赋役征派为主的里甲制和村落自治性质的老人制来治理乡村,明太祖乡里自治的思想在《教民榜文》中有充分体现。普通民事重视依靠长老调停、制裁,是一种传统地方习惯和观念。明代老人的设置,将原来归属公共权力的审判权、行政权的一部分,正式委托给当地社会领导层,加强了地方基层自治的色彩。
    3.古代外国侨民社区
    中国古代外国侨民社区“蕃坊”的出现,有确切史料记载是在9 世纪初。有的学者提出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外国人居留地是西汉时的“蛮夷邸”,值得商榷。既称“邸”,是安置西方来使的客馆,便与“蕃坊”不相干(注:费成康:《中国租界史》,页1。)。 唐文宗时人房千里曾言:“顷年在广州蕃坊时,献食多用糖蜜、脑麝,有鱼俎,虽甘香则腥臭自若也,唯烧笋一味可食”(注:房千里:《投荒录》,引自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4,《广东》八,《杂蛮》。)。 当时唐朝政府规定外国人不得在广州城内居住,另在城外划出外国人居住之地,人称“蕃坊”。史载:“番商者,诸番夷市舶交易,纲首所领也。自唐设结好使于广州,自是商人立户,迄宋不绝。诡服殊音,多流寓海滨湾泊之地,筑石联城,以长子孙”(注:房千里:《投荒录》,引自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104,《广东》八,《杂蛮》。)。唐代“结好使”即市舶使的别称(注:裴次元:《奏广州结好使事由奉诏书谢恩状》,载《全唐文》,卷661。)。 市舶使设立于唐玄宗开元年间,即8世纪初(注:《册府元龟》,卷546,《谏诤部·直谏》一三;《旧唐书》,卷8,《玄宗纪》上。)。唐代蕃坊之中, 有管理蕃坊公事的官吏,由蕃人充任,称为蕃长。唐元和年间(806年~820年)成书的李肇《唐国史补》中记载:“有蕃长为主领”(注:李肇:《唐国史补》下。)。9世纪中叶至10世纪初, 根据旅居中国的阿拉伯商人亲身见闻记录成书的《中国印度见闻录》记载:“商人苏莱曼(Solaiman)提到,在商人云集之地广州,中国官长委任一个穆斯林,授权他解决这个地区各穆斯林之间的纠纷;这是照中国君主的特殊旨意办的。每逢节日,总是他带领全体穆斯林作祷告,宣讲教义,并为穆斯林的苏丹祈祷。此人行使职权,做出的一切判决,并未引起伊拉克商人的任何异议。因为他的判决是合乎正义的,是合乎尊严无上的真主的经典的,是符合伊斯兰法度的”(注:穆根来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中华书局,1983年),卷1,页7。)。由上可知,在唐代,已出现专门的外国侨民社区“蕃坊”。其中外国侨民保持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推举出的首领,为唐朝政府简选委任,作为蕃长,负责管理侨民社区内部事务,中国地方政府授予他处理社区内部外国侨民中的纠纷案件,以及管理社区日常事务的自治权。后中国港口城市设立的蕃坊,均源于此。
    至宋代,“广州蕃坊,海外诸国人聚居。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专切招邀蕃商入贡。用蕃官为之,巾袍履笏如华人。蕃人有罪,诣广州鞫实,送蕃坊行遣”(注:朱彧:《萍洲可谈》,卷2。 )。蕃长身着中国服装,俨然成为宋代市舶司的一名下属官员。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有国内学者对元末“亦思巴奚”一词来源进行考证,指出是从波斯语Shahbandar(沙班达尔)转译而来,意思是港务长,即“蕃客大首领”,并认为唐宋元时期的蕃长,就是波斯语中的沙班达尔(注:廖大珂:《“亦思巴奚”初探》,载《海交史研究》1997年第1期。)。在西文史料中, 有很多关于印度洋沿岸和东南亚的贸易港口实行沙班达尔管理制度的记载,而这也正是中国进行航海活动的区域,因此蕃坊在中国出现本身,应该说已是古代中西海上交流的结果。有印度学者指出:“中世纪时有许多外国人居住区的欧亚城市都会为这些居住区设立一些内部管理系统,并常常给它们很大的社会和司法自主权。例如在15 世纪的马六甲, 这一系统的形式表现为各种西亚班达(syahbandas),其中古吉拉特人,泰米尔人和其他种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在地中海地区以及在低地国家,不同‘国家’的领事系统也具有相似的情况和功能”(注:桑贾伊·苏布拉马尼亚姆(Sanjay Subrahmanyam)著、何吉贤译:《葡萄牙帝国在亚洲》,页57~58。 ),说明不仅在亚洲,而且在欧洲也存在这种制度,很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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