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澳门的治理形态(8)
(二)中世纪葡萄牙的城市自治 在西欧,自11世纪起,城市市民和封建主的斗争绵延200年之久,终于使城市摆脱封建领主束缚,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自治权。一般说来,西方城市“由一个市政会管理……当城市组织发展了,管理工作复杂了,他们才形成一个名符其实的最高权力机构……市议会进行各个方面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它负责财政、商业和工业的管理,决定和监督公共工程,组织城市的供应,管理公社军队的装备和风纪,建立儿童学校,提供老贫救济院的经费。它颁布的法令成为名符其实的城市立法”(注:(比)亨利·皮雷纳著、陈国樑译:《中世纪的城市》,页126。)。而且“每个城市都是一个自治的市民社会,各自制订法律,自行征税,自管司法,自行铸币,甚至根据各自需要结成政治联盟,自行宣战和媾和”(注:(美)詹姆斯·W·汤普逊著、 徐家玲等译:《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页174。)。 在葡萄牙,“葡萄牙新阶级的发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与都市的出现和发展是一致的,是同步出现的现象”(注:(葡)雅依梅·科尔特桑著、邓兰珍译:《葡萄牙的发现》,卷1,卷209。)。葡萄牙的创立者国王阿丰索·恩里克的时代,葡萄牙的城市开始兴起,科英布拉及其地区在争取国家独立的斗争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并掀起争取自由的斗争。葡萄牙历史上记载的首次市民起义,于12世纪初发生在科英布拉。起义者“不仅争取制定了一部新的地方行政法,使居民们有了更多的利益,而且还拒绝了两名城市人民深恶痛绝的税务官进入科英布拉”(注:《葡萄牙简史》,页35。)。虽然各城市情况有所不同,但在争取自由即自治的斗争中,大多数城市属于国王,这些城市很容易得到自由权利。只要按时付给国王一笔税款,即可取得特权证书,得到程度不同的特许权利,包括选举市政机关等自治权利。而“为了让居民能在安全条件极差的新领土上定居下来,历届国王都颁布有关法令,给这些居民很多特权”(注:(葡)雅依梅·科尔特桑著、邓兰珍译:《葡萄牙的发现》,卷1,页211。)。这些特权包括:一是城市的居民是自由人;二是城市土地的领有是自由的;三是城市有自己的法庭,主持由城市市民选举产生;四是财政自由,每年城市交纳一笔税款,其余可安排用于城市各项支出;五是城市有自由贸易的特权;六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自治城市有权选举自己的市政会,主持管理城市内部事务。通过国王“法令特许权”,葡萄牙许多城市先后获得了程度不同的自治权利,在葡萄牙的国家事务中起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葡萄牙与外国交往时,城市阶级也有着特殊重要性。根据记载:“葡萄牙首批外交官是里斯本和波尔图的商人”。1353年葡萄牙与英国签订的协议,不是两国国王签订的,而是英国爱德华三世与波尔图的商人阿丰索·马丁斯·阿洛签订的。而阿洛“代表葡萄牙沿海城市和市民群体”(注:《葡萄牙的发现》,卷1, 页212。)。可见葡萄牙城市自治的传统由来已久。 明代澳门治理形态的特色 澳门治理形态的产生,是明朝在明中叶以后面对国内外新的变化格局,吸取历代统治经验教训,调整内外政策的结果。 明正德末年,葡萄牙王国的也是西方世界的第一个来华使团的失败,导致明朝正在变化中的海外政策急速逆转(注:参见拙文《明代中葡两国的第一次正式交往》,载《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嘉靖年间,倭寇纵横沿海,而国内外海外贸易的需求日益增长,在艰难中明廷终于选择了允许葡人入居澳门即开放澳门这一对外窗口的两全之策。这一决策与隆庆初开放福建海禁,允许中国商民出海贸易,共同构成明王朝后期海外政策调整的重要内容。因此,也绝非是一个“受贿”所能说明的。历史常常是这样,貌似偶然的事件之间,实际上有着必然的联系。西方东来对正处于社会内部变迁中的明王朝的影响,恰恰说明了这一点。 论及澳门治理形态的特色,无庸置疑的是,中西传统为之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然而,治理形态既有历史传统遗留的继承性,又有历史发展特殊性。 作为在中国领土上,地方行政管理的一个特殊形态,其鲜明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3点。 1.澳门治理形态是中西两种行政管理制度的合璧 在澳门治理形态中,主体是中国地方府县制,辅体是西方城市自治议会制。在中国的土地上,在中国地方政府的管辖下,基层行政管理采用了西方移植而来的制度,从而形成了中西制度的一种特殊交融。 2.在澳门治理形态中主从性明显 在明朝地方政府管理下,居澳葡人社区内自治组织是作为明朝地方政府香山县的统属机构。因此治理形态是以一主一辅构成的。以中国地方行政机构为主,以葡萄牙城市自治机构议事会为辅,中国拥有完整主权,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微观干预都是存在的,而澳门葡人社区内部自治体系服从并依附于中国地方县级行政单位。 首先,从设立程序看,香山县属下这一特殊侨民社区的出现,设立程序基本上与唐宋设立外国侨民社区番坊是同样的,经过明朝官方允许和承认。因此明朝地方官府以官文书的形式支配运行。 其次,从权力来源来看,葡萄牙人在澳门有限的自治权力,是明朝政府给予的。只在葡人的侨居社区内行使,理事官是得到明朝承认的“夷目”,要直接对明朝地方官员负责,明朝地方政府按照明代法律对其行使权力予以监督。因此其行使的权力具有从属性,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 再次,从权力范围看,在明朝地方政府管辖之下,葡人自治机构只拥有管理侨民社区范围内有限的权力,并无权管辖在社区里的中国居民。明朝地方政府可干预其自行管理的事务。无论是行政、土地,还是司法、税收方面,明朝在澳门都充分行使着国家主权。而在澳门特别体现国家主权的国防和外交更由明朝政府决策和处理。 3.在澳门治理形态中,中国地方政府和居澳门葡人社区自治机构既具有共生性,又具有冲突性 明代澳门的兴起和发展,是通过中葡相协互补的治理组合进行有效治理而实现的。作为早期中西直接交往的重要结合点,澳门的中西两种制度文化在矛盾、冲突和碰撞中相互融合,形成了带有中葡两个国家民族特征的特殊治理形态。中西地方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式不同,职能也有异,反映在城市管理上尤为明显。中国古代城市行政管理以政治、军事为主,而西方中世纪自治城市以经济和公共事业为主,因此澳门治理形态具有中西互补的特色。 同时,中国地方政府和居澳葡人自治机构不断发生各种冲突,则是这一互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其原因在于议事会的双重角色:一是在中国领土上的行政隶属中国地方政府,一是行政隶属葡萄牙印度总督。这使其职能也具有特殊的双重内涵,一方面它代表中国政府贯彻中国法令治理葡萄牙人,另一方面它又代表葡萄牙印度总督甚至葡王统治居澳葡人,而最重要的是它是居澳葡人利益的代表者。由于自身利益所在,它必须听命于中国政府。澳门总督一职的出现,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变化,表明葡萄牙的干预加强。而澳门总督与议事会不同,他的利益是与葡萄牙完全一致,作为政府官员派到澳门,与中国政府的矛盾冲突在所不免,而议事会因自身利益,与其发生冲突也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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