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开封府界提点官考
开封府界提点,正规的名称为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俗称提点府界公事,是北宋中期特置的一个官职,为其他朝代所无。此官初设于宋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此时距开国已经四十六年;罢于徽宗崇宁二年(1103年),此时距北宋灭亡尚有二十四年,在北宋历史上共沿置了九十七年。初置司于开封城内,神宗元丰七年(1084年)后,移司于白马县(今河南省浚县南,宋滑州州治所在县。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一二)。关于此司的设置,《宋史·职官志》仅言“掌察畿内县镇刑狱、盗贼、场务、河渠之事”。《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六十二景德三年三月己巳注称:“《实录》:二年十二月尝记命高继忠等提点府界刑狱钱帛,疑此即置官事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三之一亦言之甚简,称此官“以朝官以上充。掌提辖诸县刑狱、兵民、贼盗、仓场库务,兼管勾沟洫河道之事。勾押官一人,典七人。”那么究竟为何要设此官,却未见有明确记载。我们不得不从当时政治局面说起,并参照其他官的设置加以分析。一方面,真宗景德初年,与契丹订立了百年合好的“澶渊之盟”,尽管以输出大量金帛为代价,但毕竟将持续数十年的宋辽紧张关系暂时缓和,没有了北顾之忧。此时真宗的注意力开始转向国内,他秉承太祖以仁治国的基本方略,迫切希望国内政治清明,人心安定,于是在景德初至大中祥符初这段时间里,他封泰山、祠汾阴,极力制造出太平盛世的气氛。另一方面采取肃清吏治,避免冤滥的措施。景德四年(1007年)七月,他把在淳化二年至四年(999年-1001年)试置的诸路提点刑狱公事官恢复起来,使之“掌一路刑狱公事,察所部疑难不次案件、所系囚犯案牍覆审”(《宋大诏令集》卷一六一《置诸路提刑诏》)。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又“特置纠察在京刑狱司”(《长编》卷七十二),以省冤滥,“凡在京刑狱,御史、开封府皆得纠之”(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卷五)。根据以上举措,我们可以推测出真宗急于在数年战争后安定国内局面,在此期间置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一职,无疑是一项强化京畿地区法制、肃清盗贼的重大措施。 此官的性质,既不同于汉魏时期的司隶校尉,又不同于汉代以来的京兆尹。宋代的京师自有知开封府掌管城内诸事,而府界提点则是绕开京城之内,把京城周边地区的刑狱、治安、经济乃至田亩河渠诸事统统管起来,可以说是与开封府尹分工管理王畿之事。从这个意义上讲,府界提点这个名称虽不十分响亮,乃至往往为后人所忽,但其实际职能和权限却与开封府尹难分伯仲。从我们现在搜集到的府界提点来看,情况也确实如此,他们当中有一大部分都是当世俊髦,还有外戚,有数人则自提点官辗转迁升而位至台辅,可见府界提点的任免,不仅关乎北宋京畿地区的安定与否,更反映出朝廷在用人方面的处心积虑。笔者数年研读宋籍,对朝野官制颇为留意,今将北宋府界题名附于文末,为宋代文史研究者提供线索,以便来哲对此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凌策真宗景德三年至四年任。《宋会要辑稿·兵》二一之三六:“(景德)三年八月,提点府界凌策言中牟县马棚事。” 周起真宗景德四年任。《王文公文集》卷八十三《赠礼部尚书安惠周公神道碑》:“通判蕲州。……提点开封府诸县镇公事,历三司户部度支判官。……其后置登闻鼓院,纠察在京刑狱及考进士以糊名誊录之法,真宗皆自选主者而辄以属公。”(按:起为纠察在京刑狱在大中祥符二年。) 陈尧佐真宗景德四年至大中祥符初任。《宋史》卷二八四本传:“徙庐州,以父疾请归,提点开封府界事,后为两浙转运副使。” 杨大雅约真宗大中祥符元年至三年任。《宋史》卷三百本传:“出知筠、袁二州,提举开封府界诸县镇事,为三司盐铁判官,知越州。”据正德《袁州府志》卷六,大雅知袁州在雍熙三年至祥符元年。 张纶约真宗大中祥符三年至五年任。《宋史》卷四二六本传:“徙荆湖提点刑狱,迁东头供奉官、提点开封府界县镇公事。奉使灵夏还,会辰州溪峒彭氏蛮内寇,以知辰州。” 段惟几约真宗大中祥符五年至八年任。《长编》卷七十八:“(大中祥符五年八月)乙卯,提点开封府县镇公事段惟几言事。” 齐革约真宗大中祥符九年至天禧二年任。《长编》卷九十二:“(天禧二年六月)丁酉,以太常博士、提点开封府界公事齐革监安州税。” 张应物约真宗天禧二年至乾兴元年任。《长编》卷一百八:“(天圣七年十二月辛亥)先是,开封府界提点诸县公事张应物言,诸县酒务多为豪民买扑,坐取厚利,今请差官监榷,仍委三司保举。从之。时天禧四年也。乾兴中罢举官。” 李识约仁宗天圣元年至三年任。《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之一七二:“(天圣)二年正月,开封府提点县镇李识言事。” 张嵩约仁宗天圣三年至六年任。《长编》卷一百三:“(天圣三年三月)丙寅,提点开封府界诸县镇公事、屯田员外郎张嵩,同提点、供备库副使张君平并兼管勾开治沟渠河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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