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出席善后会议,是他一生中的一件小事。然而,对于这样一件小事,胡适本人却讳莫如深,后世论者亦涉猎不多。本文试对胡适出席善后会议的动机及其在善后会议中的活动作一客观的论述。 一、胡适出席善后会议之动机 胡适在受聘为善后会议代表之后,即致信善后会议筹备处秘书长许世英,表明自己态度。“隽人先生:执政段先生的东电、先生的豪电,都接到了。我是两年来主张开和平会议的一个人,至今还相信,会议式的研究时局解决法总比武装对打好一点;所以我这回对于善后会议虽然有许多怀疑之点,却也愿意试他一试。”(注:“胡适致许世英(稿)”(1925年1月),见《胡适来往书信选》(上)中华书局1975年5月第1版。) 从这封信中,我们可以看出,胡适出席善后会议,主要是基于如下两个方面之考量:第一,胡适主张召开和平会议来解决时局之纠纷,在他看来,善后会议即是和平会议;第二,胡适出席善后会议的主要动机是要“试他一试”,至于善后会议是否能够开成和平会议,他对此持“怀疑”的态度。 胡适留美八年,对美国式的民主有过切身之体验。同时,他师承杜威,深受其实用主义思想的影响。回国以后,胡适又将杜威的思想发展成为实验主义的理论,并以之作为自己一切行动(学术的和政治的)之指南。胡适主张政治改良。1922年,他与李大钊等人一起发表了“我们的政治主张”,支持罗文干组织“好人政府”。“好人政府”垮台后,胡适便失去了改良政治的机会。不料,1924年10月,冯玉祥发动兵变,囚禁贿选总统曹锟,推翻了直系政权,由段祺瑞出任临时执政。11月21日,段氏通电全国,表示要“与天下人相见以诚,共定国是”,并决定召开善后会议,以“解决时局纠纷,筹备建设方案”。善后会议之后,再召集国民代表会议,“拟援美国费府会议先例,解决一切根本问题,以三个月内齐集,其集议会章,俟善后会议议定后,即行公布。”(注:段祺瑞通告全国之“马电”(1924年11月21日),见《善后会议公报》第1-2期。)毋庸置疑,如此“重要”的善后会议对胡适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可以断言,即便不被邀请,胡适也会极其关注会议之进展。 此外,对于胡适来说,能于众多的名流硕学当中被段祺瑞聘为善后会议之代表,亦为莫大之“殊荣”。根据“善后会议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注:见《善后会议公报》1-2期。)会议之代表将由以下四类人员组成:第一,有大勋劳于国家者。符合此项条件的代表,只有孙中山、黎元洪二人(均未到会,也未派代表与会)。第二,此次讨伐贿选制止内乱各军最高首领。第三,各省区及蒙藏青海军民长官。以上两项之代表人数最多,约130余人。第四,有特殊之资望学术经验由临时执政聘请或派充者,但不得逾30人。据考证,关于第四项之与会人员,在原邀请电中,曾列有章太炎、梁启超、严修、饶汉祥等人,而会员录中则无。会员录中之唐绍仪(曾任国务总理、外交总长、广州军政府总裁)、岑春煊(曾任广州军政府主席总裁)、李根源(曾任陕西省长、农商总长)、于右任(曾任南京临时政府交通次长)、张嘉森(时任上海吴淞国立自治学院院长)、杨宇霆(奉军总参议)、朱启钤(曾任交通总长、内务总长)、杨庶堪(曾任广东省长、时任农商总长)等始终未出席会议。除胡适(时任国立北京大学教授)外,其余出席会议的第四项人员有:王士珍(曾任国务总理、陆军总长)、黄郛(曾任外交总长、教育总长、摄阁总理)、熊希龄(曾任热河都统、财政总长、内阁总理)、赵尔巽(曾任奉天都督、清史馆馆长)、潘大道(拒贿参议院议员)、乌泽声(曾任安福国会议院议员)、杨永泰、汤漪、冯自由等共计28人。(注:沈云龙“段祺瑞与善后会议”,载台湾《传记文学》1985年第46卷第2期。)由上可见,在与会人员中,绝大多数为现任军政长官之代表。在特邀代表中,亦以昔日政界要员与国会议员居多。胡适能以知识界的代表出席善后会议,实在是凤毛麟角。对他来说,能与军政要员们齐聚一堂,共议国是,尚属首次。因此,他十分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决心把自己的学识与智慧贡献给大会。 二、胡适在善后会议中的活动之评析 就在胡适决定应邀出席善后会议之后,许世英立即回函表示:“先生对于善后会议愿意与会,具见热忱爱国,良用忻佩。此次会议纯取公开主旨,勋耆名宿,会集一堂,理想事功,自可融剂。先生当代学者,知识明星,尚望移其许多怀疑之点,预备充分贡献之案,国家前途,实利赖之”(注:“许世英致胡适”(1925年1月13日)《胡适来往书信选》(上)。)。不知胡适对许世英的这封回函作何感想,但他确实预备了诸多提案,准备“贡献”给大会。观其在善后会议中之活动,主要有如下数端: 第一,参与制订“善后会议议事细则”。1925年2月1日,是原定善后会议开会的日子,结果,由于与会会员不足法定人数,遂改为谈话会。会上,胡适等6人被推举起草“善后会议议事细则”,胡氏欣然应允。却不料,当该“议事细则”于2月9日提交大会讨论时,胡适的意见遭到了与会多数会员的反对而未获通过,颇令其难堪与失望。 “议事细则”第一条对议长、副议长候选人之推举方法规定如下:(一)议长、副议长候选人由会员7人以上之连署,分别推举之,但同一会员不得连署两次;(二)推举终了后,临时主席应依姓氏笔划之顺序,将候选人名单榜示会场。当代表们对此进行讨论时,有人提出: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产生议长,必致同时选出许多议长。而且,议长、副议长候选人用推举法推举,必致耽误时间,并将于议事上发生窒碍。对此,胡适解释道:“鉴于一般选举,多无候选之人,致投票时往往发生许多纠纷,甚有一百余人投票而可以三票五票比较多数当选者,以如此少数当选之人,如何能代表全体……是以起草员注意此点,特将全世界公开的最新之推举制度,介绍于本案之内,藉以减少前此之种种流弊。”他指出,以7人推举1人计算之,则全场人数亦仅能推出十余人之候选人,以三分之一为当选人,决无选出许多议长之弊。况且,当议长、副议长之候选人得票不满三分之一时,则由临时主席宣告就得票较多者二人决选之,票同,则抽签定之。此法之妙用,则能“使大众先认清候选人,欲选何人,便选何人,既不能秘密运动,又可免党派垄断之弊。”胡氏还反诘:推举之法,“既经主席宣告推举议长、副议长候选人后,当然由会员开具名单送交主席,再依笔划之顺序标于会场,循其程序,层递进行,宁有阻碍耽误之理?”然而,当会议对该条文进行表决时,胡适的主张遭到了否决(是日,到会116人,过半数为59人,表决结果,赞同删除者63人)。(注:“1925年2月9日预备会速记录”,《善后会议公报》第1-2期。)这对胡适来说,不啻当头一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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