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古巴比伦早期关于奴隶、债奴的一件法律文书 A·泥版原文① B·译文② [1]帕尔瑞图姆(Parratum)是她的名字。至于瓦瑞德·巴布(Warad-Babu),[3]就有关帕尔瑞图姆的事来说,瓦瑞德·巴布现已偿清其债务,[5]而且他支付了三舍克勒银子。 “唱哀歌的祭司团……”等等。④英译和汉译按照第一种解释。艾尔芬·L ·范克尔提供两点理由:第一,文书开头的惯用语人名mu.ni(im),通常表示她(帕尔瑞图姆)是一个奴隶,而没有提及她的父名,也是有力的证明。第二,若按第二种解释,则在泥版原文第5行中所提及的那3舍克勒银子的作用便很难理解。按第一种解释,这3舍克勒银子便是瓦瑞德·巴布为其儿媳帕尔瑞图姆所支付的聘金。这种看法还可以补充一个旁证,在当时的另一件泥版文中载有,某人如何释放自己的女奴并将她出嫁;为了不辱没她新取得的自由妇女身分,他为她接受了1舍克勒银子作为聘金。⑤ 可见,这似乎是一件准备婚事的法律文书。这种“Kallatutu婚姻”的通常手续是:未婚新郎的父亲给新娘的父亲一笔聘金,然后把新娘带回他的家里,在这里她可能处于女儿的地位,或者作为家里的仆人。⑥ 从这件法律文书中可以看出,瓦瑞德·巴布大概曾经有一度变成了债务奴隶;他不久前才偿清了债务,而现在正在办理他的儿子的婚事。为此目的他付给伊里海塔姆(他很可能是帕尔瑞图姆的原主人、或保护人)3舍克勒银子作为聘金, 于是便得到帕尔瑞图姆作为自己的儿媳妇。伊里海塔姆对此表示满意。 如上所述,可以认为,这件法律文书旨在从两个方面对帕尔瑞图姆起保证作用。首先,瓦瑞德·巴布不再是一个债务奴隶了;因此他本人或他的儿子不会再受到列名泥版原文第10-16行中的人们要求还债务所加的迫害。显然,如果瓦瑞德·巴布或他的儿子可以被其他的某个人召去服役,那末必将危及帕尔瑞图姆的命运前途。其次,既然伊里海塔姆对这一婚姻的安排是满意的,因此也就不再能干涉并进而推翻这种措施了。 上文已经指出,这一法律文书大约是在公元前1887年签订于拉格什。当时拉格什仍处在拉尔萨王国(约公元前2025-1763年)统治之下,直到公元前1763年左右巴比伦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1750年)才征服拉尔萨王国,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大约就是在这个时候(约公元前1762年左右)制定的。因此,就这一法律文书中有关奴隶制关系的情况与《汉谟拉比法典》的有关规定作一比较,将有助于从某一侧面认识古巴比伦时代(约公元前1894-1595年)奴隶制关系的演变。首先,从这一法律文书中可以看出,在古巴比伦早期,债务奴隶仍只有在“偿清其债务”以后,才得以恢复其人身自由;而按《汉谟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 债务奴隶在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以三年为限,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这在古巴比伦时代的奴隶制剥削关系方面是一个重要的演变;当然,{K50412.JPG}和奴隶(Wardum)还有严格的区别。 其次,这一法律文书表明,女奴帕尔瑞图姆在完成他的婚事的过程中获得了人身自由。因为,她先前的主人伊里海塔姆并不是将她作为奴隶出卖的(当时一个女奴的市价通常是在15至60舍克勒银子之间),而是仅仅接受了表明其自由妇女身分的3舍克勒银子的聘金。她的这种地位较之汉谟拉比时代为其主人生育了子女的女奴不同,因为这种女奴只有在其主人死后,才能获得解放(见《汉谟拉比法典》第170-171条)。 上述两个例子,都证实了恩格斯的科学论断,“在奴隶制下,只能有单个人不经过过渡状态而立即获得释放”。⑦而这种原则在一切奴隶制社会基本上都适用,既适用于古代巴比伦,也适用于古代希腊、罗马;适用于亚洲,也适用于欧洲。 二、汉谟拉比时代一件关于谷物委托保管的契约 A·泥版原文⑧ {K50413.JPG} B·译文⑨ [4]○库鲁⑩大麦,按标准的…--衡量单位,来自牧人达昆(Daqqum)所欠尾数的标准质量的羊毛,伊尔瑞·纳赛尔{K50414.JPG} 当该“家屋”(11)的货船到来时,12达昆屋内的谷仓将被打开,而苏[曼·勒·]沙玛什将把这批大麦交出。 四名证人的名字;日期(汉谟拉比第40年6月(闰?)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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