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科学著作中,经常可以碰到“东方专制主义”(或曰“东方专制制度”)这个名词。尽管迄今“东方专制主义”一词仍然没有为大家所公认的确切含义①,但大多数使用这一名词的人,是把“专制制度”与“东方”这样一种地理概念联系在一起②。自从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以来,大多数主张存在特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人,都强调“东方”国家政体的普遍专制性质③。“专制制度”是否与“东方”结有不解之缘?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据M·萨维尔的研究,“东方专制主义”这个名词最早是在一七五八年出现于爱尔维修的著作《精神论》中,但是流行起来是在一七六一年布朗热的《东方专制主义起源之研究》一书出版之后④。 “东方专制主义”这一名词在十八世纪的法国出现和流行,只是法国大革命前夜激烈的政治斗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反映。它是一些思想家借助于外国的某些事情来抒发自己的政见的产物,并不是对东方各国的历史,其中包括东方各国古代的历史,进行过科学研究的结果⑤。对于东方古代历史的科学研究开始于埃及学和亚述学产生并得到一定程度发展之后,也就是在十九世纪中叶以后。 尽管“东方”、“西方”这样的概念在各种政治倾向和学术流派的著作中用得极其广泛,但是我们认为,把地域概念和一定的政权硬性地连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世界各国的历史发展千差万别,无不具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归根结蒂,都是遵循着统一的规律即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所制约。作为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必然产物的国家,总是与私有制、阶级对立、阶级剥削一定程度的发展密不可分。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总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制约,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这就决定了世界各国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所采取的政权形式常有相似之处。但是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相同--按主要的条件说相同--的经济基础,仍然可以由无数不同的经验上所与的事情,自然条件,种族关系,各种由外部发生作用的历史影响等等,而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无尽的变形和等级差别。这些都只有通过对这些经验上所与的事情的分析方才可以理解。”⑥ 纵览世界各国历史,我们只要不怀偏见,很容易就会发现,专制主义作为一种政体,决不是仅为某些地区的某些国家所专有,也决不是在某些地区从国家一开始产生就存在。在不同的历史时代里,不同国家或地区出现专制政权的原因多种多样的,其表现形式也是千差万别。 根据目前已知的材料,古代希腊世界出现过的早期僭主,都带有某种程度个人专制的性质。但是,这种个人专制性质的僭主政治是发生在古城邦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上,而且早期僭主不同于晚期僭主。臣属于波斯帝国的希腊城邦中的早期僭主。叙拉古的僭主不同于科林斯或雅典的僭主。古代罗马奥古斯都所建立的元首制,实质上是个人的专制。但这是在共和制度的传统还有强烈影响的情况下产生的个人专制。正因为有这个特点,元首政治的实质就成了学术界长期争论的问题⑦。罗马帝国晚期在阶级斗争和国内外多种矛盾极端尖锐情况下产生的“君主制”,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罗马帝国早期的元首制。封建时代欧洲各国出现的专制主义政权,情况也都有所不同。奥地利的专制制度与俄国的沙皇专制制度,从形成的历史到国内各地区之间的关系都有所不同。两者又显然有别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之后出现的英法两国的绝对君主制。拜占庭的专制政体不同于收复失地运动完成之后在西班牙所建立的专制政权。近代德国和意大利的法西斯独裁政权,当然不能混同于奥古斯都的元首制,尽管希特勒也是自称“元首”! 对于欧洲以外各国政体的演变和异同,我们同样应该在掌握尽可能多的确凿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分析。虽然由于史料的缺乏,目前对世界各地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具体情况仍有许多没有彻底弄清楚的地方,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欧洲以外的广大地区内最早出现的国家并不是专制主义性质的⑧。专制主义只是在原始的国家出现以后许久才逐渐形成的。就亚非地区而言,奴隶制时代、封建制时代、半封建半殖民地或殖民地时代的专制主义也都因时因地而异。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国家的胜利,民主制度日益发展,不断扫除专制主义的残迹。古代埃及法老的统治有别于赫梯的国王。波斯帝国国王治国的方法又和亚述帝国的国王不一样。即使是在亚述帝国内部,不同的国王所依靠的政治势力也不一样。同是以小亚细亚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赫梯王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与土耳其苏丹的政权组织形式大不一样。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毫无疑义,“东方专制主义”这个概念长期流行是有深刻的原因的。其中最根本的是,当西欧的一些国家已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近代的民主制度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日益发展的时候,亚非地区的许多国家仍然停留在前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历史上文明发达很早的一些地区内的国家,诸如土耳其、波斯、印度、中国,普遍存在着专制制度。而这些地区古代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非专制主义的国家形式,久已不为人们所知。即使流传下来的历史文献中有一些关于古代的非专制主义国家形式的记载,也由于种种原因而不为研究者所重视。一般说来,专制主义的存在是与自然经济占优势分不开的。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奴隶占有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专制制度的存在是一种普遍现象。至于说到城邦制度中程度不等的民主制成分,绝对不能离开它是直接从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演化过来这一基本事实来考察,尽管对于城邦产生和发展的具体途径在学术界有很大的争议。 按魏特夫的说法,包括埃及、西亚、中国、印度、墨西哥、秘鲁等地在内的所谓“东方”,由于水利灌溉对于农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决定了社会的分工情况、村社组织的长期存在,决定了作为水利设施的兴修和管理者的国家最高统治者必然实行专制统治。他自己也感到这套理论有很大漏洞,所以又补充说,水过于少或过于多,不一定导致政府对水的控制,政府对水的控制也不一定必然引出专制主义的治国方法。只是在那样一些地方,即在靠天然降雨经营的农业的强大中心的影响之外,有着约略超过靠采集维持最低生活的经济水平,但生活水平又是在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工业文明社会的水平之下,才存在他所说的特殊的水力社会的生活秩序。⑨很明显,这完全是他为了一定的政治目的,凭主观想像捏造出来的一套模式。凭借这样一套模式,再加上他的所谓“边缘”、“准边缘”的理论⑩,他就可以把“东方专治主义”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许多多的国家紧紧地绑在一起了,而且可以把罗马帝国、俄罗斯帝国的专制制度产生的原因与“东方”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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