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30年代前期国民党打击土豪劣绅的政策(2)
二 为了打击土豪劣绅,蒋介石任总司令的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在1932年颁布了《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1933年,蒋介石主持的南京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对该条例加以修订,颁布了《修正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要求在江西、安徽、湖南、湖北等所谓“剿匪”省份内实施。 《修正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共七条,主要规定了七种应予打击的土豪劣绅及打击办法、土豪劣绅案件的审理办法及程序。关于应予打击的土豪劣绅及打击办法,该条例第二条规定:“土豪劣绅依左列各款处断之:一、武断乡曲,欺压人民致死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重伤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伤害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恃豪怙势,蒙蔽官厅,或变乱是非,胁迫官吏为一定或不为一定之处分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逞强恃众,阻挠政令或地方公益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假借公家名义派捐派费,从中敛财肥己或盘踞公共机关侵蚀公款,未满百元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百元以上未满五百元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百元以上未满千元者,处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得没收财产之一部,千元以上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得没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五、伪造物证,指使流氓陷害良善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六、包庇、私设烟赌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因摊派差役、公费,指宫讹诈而剥夺他人身体自由者,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3〕上述七款中,第一、五、七是直接针对土豪劣绅欺压民众的行为,第二、三、四、六款则是针对土豪劣绅操纵和把持地方政治、侵吞公款、包庇烟赌等危害国民党政权统治的行为。关于土豪劣绅案件的审理办法及程序,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由兼本行营军法官之行政督察专员或县长审判之。地方人民对于本条例之罪犯得向该管兼军法官告诉或告发之;前项之告诉告发,如系挟嫌诬陷,照刑法诬告处断。”第五条规定:“兼本行营军法官之行政督察专员或县长审判后应将全卷呈送本行营核准,方得执行之”〔14〕。 《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及《修正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先后颁发后,有些地方的土豪劣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打击。如在土豪劣绅势力极为猖獗的鄂北地区,国民党委派的党政视察委员和行政督察专员对当地的土豪劣绅“择尤办了一些”, 结果“其势稍杀”〔15〕。再如在湖北洪湖地区,国民党第十军占领该地后, “对劣绅多尽法惩治,民赖以安”〔16〕。再如湖北省第七行政督察专员分署在江陵县拿办著名劣绅周瑞卿,对其进行通缉,虽被其逃脱,但“自周案发生后,所有大小土劣,相率敛迹,一年以来,尚无豪劣作恶之显著情事”〔17〕。对各地打击土豪劣绅的行动,豫鄂皖三省“剿匪”总司令部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支持。如湖北黄梅县县长在该县打击土豪劣绅,遭到这些人的忌恨。受他们操纵的国民党黄梅县党部与该县各法团联合通电,控告该县长“擅撤联保主任,擅委保长并票拘已撤区长童静庵等,累及家族,威令四出,大狱复兴”。豫鄂皖三省“剿匪”总部发文对国民党黄梅县党部与该县各法团的这一行为进行了训斥,强调各县党部不得以党部或党员名义干涉地方行政〔18〕。 但总的来看,国民党对土豪劣绅的打击是非常不够的,只是在少数土豪劣绅特别猖獗而国民党的地方行政官员(专员或县长)比较强有力的地方,有少数劣迹特别突出的土豪劣绅受到了打击。而且这种打击很不彻底。如前已论及的鄂北地区,土豪劣绅经打击后,“他们潜伏的力量尚大,虽不敢明白反抗,然在暗中仍有掣肘之虞”〔19〕。在大多数地方,《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和《修正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成为一纸空文,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当时的湖北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区专员辜仁发曾就此指出:“自总部颁布剿匪区域惩治土豪劣绅条例,以谋救济后,土劣之活动,虽可藉以制止,惟凡属土劣,在地方上均拥有一部分潜势力,当县长查明恶迹,予以处分时,其攀附分子,恒藉辞鼓惑,号召愚民,盲从其后,与以重大打击,各上级机关,视听为之淆惑,亦每易与县长以难堪,故圆滑之县长,不敢轻易得罪权绅,以失其位,而有法与亡(无)法等矣。”〔20〕因此,各地土豪劣绅的势力依然很强大。这说明,国民党打击土豪劣绅的政策的实施是失败的。 国民党打击土豪劣绅的政策实施为什么失败呢?从前文所引湖北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区专员辜仁发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一个方面的原因,这就是县长软弱,不足以压制土豪劣绅的势力。但主要原因不在于此。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打击土豪劣绅没有同改革封建的土地制度联系起来。土豪劣绅都是地主或者大地主,他们的势力一般都建立在占有大量土地的基础上。要铲除土豪劣绅,最根本的办法是改革封建的土地制度,使土豪劣绅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但南京国民党政权根本无意改革封建土地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对土豪劣绅给予真正的打击。 第二,打击土豪劣绅只依靠官府而没有发动群众。按照前面所述的《修正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的规定,土豪劣绅案件由各地的行政督察专员或县长审判并执行。但这些地方官员要么势单力孤,不足以压制土豪劣绅的势力,要么与土豪劣绅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即使有力量打击土豪劣绅,也不会这样做。因此,对地方上根深蒂固的土豪劣绅,只有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才能将其打倒。但国民党害怕群众起来,他们根本想不到也不可能发动群众。《修正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虽然规定民众可以检举告发土豪劣绅的劣行,但又规定,民众的告发,“如系挟嫌诬陷,照刑法诬告罪处断”。在当时土豪劣绅一手遮天的情况下,民众检举土豪劣绅,很可能不仅不能使土豪劣绅得到应有的惩治,反而引火烧身,自己落个“挟嫌诬陷”的罪名。因此,人民群众不仅不敢揭发土豪劣绅的罪行,有时反而替他们开脱罪行。如在湖北洪湖地区,“据闻当地劣绅被捕之后,民众尚且代为请命”〔21〕。这种请命当然不是自愿的,而是被土豪劣绅淫威逼出来的。民众对国民党打击土豪劣绅的不参与由此可见一斑。这样,民众没有得到发动,而依靠官府打击土豪劣绅的结果已如前述,国民党打击土豪劣绅的政策找不到一种力量来加以实施,它的失败也就难以避免了。 第三,土豪劣绅在国民党发动的“剿共”战争中,对国民党正规军所起的配合作用,使国民党当局对打击土豪劣绅持一种矛盾态度。一方面,他们为了缓和农村社会矛盾,防止农民响应共产党的号召参加革命,需要打击土豪劣绅;另一方面,在“剿共”战争中,他们又需要得到土豪劣绅的配合和支持。土豪劣绅往往控制和掌握着地方上的民团武装,他们和国民党一样,都仇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军和革命根据地。在国民党军队对红军和革命根据地进行“围剿”时,土豪劣绅为他们带路,提供情报,或者为他们筹集军饷,提供给养。土豪劣绅所率领的地方武装则往往直接参加对红军的作战。土豪劣绅充当了国民党军队最凶恶的“剿共”帮凶。这也使得国民党当局不可能坚决贯彻打击土豪劣绅的政策。 从上述对国民党打击土豪劣绅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失败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民党虽制定了打击土豪劣绅的政策,但并没有真正打击土豪劣绅的决心。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民党政权与土豪劣绅之间虽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但它们之间又有着一种互相依存的关系。南京国民党政权自1927年成立后,在政治上经济上所实行的反动政策,使它完全失去了广大工人农民及其他下层劳动人民的支持,土豪劣绅成了它统治乡村的依靠力量,成了它事实上的社会基础。虽然土豪劣绅在很多方面与它不合作,直接或者间接地危害它的统治,但它在广大的乡村,除了土豪劣绅以外,再没有别的可以依靠的力量。如果把土豪劣绅的势力彻底打倒,它将完全丧失在乡村的社会基础。国民党打击土豪劣绅政策的失败,说明国民党政权在政治上是极其虚弱的,它没有力量也不可能进行任何真正的社会改革。 注释: 〔1〕参见张宪文主编《中华民国史纲》,河南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第315-316页。 〔2〕〔4〕《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南昌行营政字第九四六号训令》,载《湖北地方政务研究周刊》第1卷第12期。 〔3〕〔20〕《第三区行政专员原擢呈(一)》, 载《湖北省政府公报》第37期。 〔5〕国民党湖北省政府民政厅编《湖北县政概况》,第五册, 国民党湖北省政府民政厅发行,1934年版,第1565页。 〔17〕《湖北县政概况》,第四册,第912页。 〔6〕《湖北地方政务研究半月刊》,第10期,第51页。 〔7〕〔8〕〔9〕《湖北地方政务研究半月刊》第8期,第80、79、79页。 〔10〕张森:《浙江田赋概况》,载《地政月刊》第1卷第8期。转引自张益民《论南京国民党政权崩溃的历史必然性》,《南京大学学报》1989年第3期。 〔11〕贾士毅:《呈报遵令整理田赋各情形》,载《湖北省政府公报》第36期。 〔12〕《河南政治月刊》第8期。 〔13〕〔14〕《修正剿匪区内惩治土豪劣绅条例》,载《湖北地方政务研究半月刊》第17期。 〔15〕〔19〕《郧西县长秦祖培先生报告县政》,载《湖北地方政务研究周刊》第1卷第5期。 〔16〕〔21〕《赤区视察记》,载《政务周刊》第1期。 〔18〕《政务周刊》第44期,命令,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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