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初期出现的这种现象,为各地党委和中共中央出了一道难题:既然允许富农经济存在,既然发展互助合作,富农也愿意参加互助合作,是否允许他们参加互助合作一起发展生产?《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规定:“在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不应允许进行雇佣劳动的剥削(即富农的剥削)。因此,不应允许组员或社员雇长工入组入社,也不应允许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雇长工耕种土地。”[9]因为这一规定不是非常明确,所以互助合作运动中一旦出现地主富农参加的情况,便引起了各地党委的高度重视。1952年春,陕西省委决定,“关中、陕南地区原则上均不应吸收富农加入互助组。对现已加入互助组的富农,如符合中央原则并确实能遵守生产互助组的规矩时,亦可不令其退出;但仍应注意:(1)这个互助组的基础必须较强;(2)富农不得充当互助组的领导人”[10]。中共中央赞同陕西省委的意见 如果说1951年12月前中共坚持保存富农经济并允许富农经济发展政策的话,那么从1952年起,中共中央开始将保存富农经济的存在,视为合作化运动中的“右倾思想”加以批判。1952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在转发东北局的一份文件时指出:“反对那种认为农村的阶级分化和富农发展是必然的与不可怕的,因而就可以任其自发发展和分化;甚至认为发展富农可以刺激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就忽视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等错误思想。”[11]这种情况表明,当中共决定在农村推动合作化运动后,以往那种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必须加以调整。 1952年6月6日,习仲勋在西北局农业互助合作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较早提出了限制富农经济的主张:“新民主主义国家里,富农经济虽然可以允许保存,但是它绝不是我们农民经济的发展方向,而且是要受到限制的。”[12]他提出的“限制”办法,是“采取集体劳动办法赛过富农”,即通过合作化运动,与富农进行和平竞争。1953年4月,新组建的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邓子恢明确提出了“限制富农剥削,允许富农存在”政策:“今天的问题是既要限制富农发展,又要允许富农存在。……总的方针是限制富农发展,这个是决不能犹豫决不能动摇的。”[13] 如何限制富农经济的发展?邓子恢认为应该从限制“四大自由”做起。所谓“四大自由”是指土地租佃自由、雇佣自由、贸易自由、借贷自由。同时邓氏还主张有条件地讲“四大自由”。(1)关于雇佣问题,他认为“雇佣自由”的口号可以提,但这个自由是有条件的;(2)关于借贷问题,他指出,“今天要提倡自由借贷”,我们要搞信用合作社,低利借贷,用经济斗争的办法慢慢战胜高利贷,减少高利贷,直到最后消灭高利贷;(3)关于租佃问题,他认为,“土地买卖和租佃的自由”要缩小其范围;(4)关于贸易问题,他认为:“商业买卖自由是不禁止的,但要在国营贸易领导和节制下。”对于土改后富农及富农经济的发展,邓子恢明确指出“要有所限制”:“总的是要限制,特别是互助合作,社会主义的比重加大,也就是限制富农发展。”[13] 正因中共政策开始从土改时的“保存富农经济”、土改后的“允许富农经济发展”,转变为“限制富农剥削”,因此,毛泽东和中共对土改后有利于富农经济发展的“四大自由”政策的看法有了一定的转变。邓子恢主张对“四大自由”进行有条件的提倡,而毛泽东则从社会主义改造的战略高度,反对提“四大自由”。他说:“‘确保私有财产’,‘四大自由’,都是有利于富农和富裕中农的。为什么法律上又要写呢?法律是说保护私有财产,无‘确保’字样。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14]在毛泽东看来,“四大自由”是新民主主义阶段保存富农经济并允许富农经济发展的政策,在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主要任务是通过合作化运动“限制并逐步消灭富农经济”,不能再提“四大自由”。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正式公布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阶级路线作了规定:“必须依靠贫农(包括土地改革后变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与中农联合,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15]中共中央不仅要逐步地限制富农剥削,而且提出了要消灭富农剥削,合作化的矛头开始对准富农及富农经济。中共中央强调:“发展农业合作化是限制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和增加农业生产的主要方法。”此时,中共中央已经改变了土改后互助合作运动与富农经济发展并举的政策,开始将两者对立起来,转向采取以发展合作化运动来限制乃至消灭富农经济的激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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