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合作化运动中的阶级路线,“限制富农”政策逐渐演变为“消灭富农”政策,富农经济遭到了迅猛打击。1955年10月,中共山西省委宣布,全省“土地买卖已基本上停止”、“农民已基本上摆脱了高利贷剥削和私商剥削”,因此全省“基本合作化的地区富农经济已基本消灭”[25]。随后,全国其他省区也先后完成了“消灭富农经济”任务。富农及其经济能够如此快地被消灭,显然与中共中央将富农阶级当做“敌对阶级”加以严厉打击有关。对此,廖鲁言作了这样的阐释:“由于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由于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和粮食、棉花的统购统销等社会主义措施在农村中的推行,这就使富农不得不放弃剥削。同时,他们又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教育,逐渐认识到加入合作社比不入社有利。这些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因素,就在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中引起了明显的分化。”[26] 既然富农已经放弃了剥削并发生严重分化,中共中央便采取了“分别对待的方法”,把他们放在合作社里面进行改造。1955年年底,毛泽东在一份文件上批示:“地主、富农入社,一九五六年是否即照安徽、山西、黑龙江等省的意见办理,即好的许其入社,不好不坏的许其在社生产,不给社员称号,坏的由社管制生产,凡干部强的老社均可这样做。”[27]中共中央据此制定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对富农入社问题作了政策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第21条规定:“已经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参加合作社的时候,入社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款,除抵交应摊的一份股份基金和补交一份公积金、公益金以外,其余的部分作为多交的股份基金。”很显然,在富农入社时,合作社对其财产采取了“剥夺”方式。对此廖鲁言解释说:“我国的富农是带半封建性的,他们在农村中历来是和地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对农民有不同程度的剥削,政治上也不是站在农民一边的;同时,我国的富农在经济上是很小的,生产经营也同样是落后的,对于国民经济也没有什么贡献。因此,对待富农的财产采取这样的办法是比较适当的。”[26] 经过合作化运动,不仅富农经济迅速被消灭了,而且富农作为一个阶级也被消灭了,入合作社成为“社员”的富农,成为所谓的“富农分子”。但入社的富农并没有因为是“社员”而改变其阶级成分,土改后其头上所戴的“富农”帽子并没有被摘掉。按照中共中央的政策规定,富农入社后可以取得“社员”称号,政府承认富农是农业合作社的社员,但这并不意味着改变其阶级成分。邓子恢解释说:“参加合作社之后,并不等于改变阶级成分。改变阶级成分还是照过去国务院颁布的办法,党内讨论,社员通过,经过一定机关批准。不要轻易改变成分,当然也不是一个不改变,入社和改变成分是两回事。”[28]可见,“富农”的阶级成分并没有因入社而有所改变。 总之,中共在20世纪50年代对富农的政策经历了从保存、限制到消灭的演变过程。在新区土改运动中,中共中央采取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土改结束后,中共中央充分肯定了农民发展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在采取了“限制富农经济”政策的同时,逐渐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的道路;1953年以后,随着富农经济在农村经济中势力的增强及两极分化的出现,农村“两条路线”斗争的日益“尖锐”,中共中央对富农采取了“消灭富农经济”政策,富农阶级成为继地主阶级后的“敌对阶级”和斗争对象。随着合作化运动的迅猛发展和很快完成,不仅富农经济迅速被消灭掉,而且富农作为一个阶级也同时被消灭了。这样,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地主、富农作为农村中的两大剥削阶级基本被消灭,剩下的只是接受劳动改造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 以今天的视角看,这一方面反映了当时中共中央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高效性,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中共中央对农村生产关系的认识也有较大的局限性。因而,这一政策的实施也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后果,教训值得吸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N].人民日报,1950-06-30(2)。 [2]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N].人民日报,1950-06-30(1)。 [3]关于农民协会组织通则的几点解释[N].人民日报,1950-07-16(1)。 [4]中共黄冈地委调查研究组。湖北省浠水县望城乡经济调查[A].农村经济调查选集[C].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56.95-108. [5]王寅生。为什么要保存富农经济[N].人民日报,1950-06-30(7)。 [6]王瑞芳。新中农的崛起:土改后农村社会结构的新变动[J].史学月刊,2003,(7):1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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