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徣”是宋代封建官府强加于百姓的苛捐杂税名目之一,又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借贷关系内容之一。对此,以往史学家未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对它的内容不甚了了,同时在一些古籍中还常常随意把它改成别的字,以致影响我们对宋代赋税制度和借贷关系的全面了解。 “借徣”的原意本来很简单,就是借。明代宋濂《篇海类编》释:“徣,同借。”在宋代以前,还没有“徣”字,所以也还没有出现“借徣”一词。《后汉书·李充传》记载,李充“迁侍中,大将军邓骘贵戚倾时,无所下借(原注:下音假,借音子夜反),以充高节,每卑敬之。”《晋书·五行志》也记载:“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直到宋神宗时,封建官府向百姓借取钱物,仍用“强借”来表示。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二月二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说:“至有非泛用度,或不免就上等户强借钱物,百姓典卖田产物业,以供暴令,此亦可谓国用乏矣”(注:《宋会要辑稿》食货四之二三《青苗》。)。说明这时在封建官府借用民间钱物的场合,仍未使用“借徣”之词。 大约最迟在宋徽宗时期,开始出现和使用“借徣”一词。《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记载,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始定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徣如官户法。”章如愚《山堂先生群书考索》记载,崇宁四年三月戊戌(初一日)诏书,对州、县学的三舍生在捐免税役方面也作了上述规定,不过内容略为详细,其中内舍生升入上舍,即“免本户役外,仍免诸般借借”。表明州、县学的上舍生,除可免除本户的役外,还可免除各种“借徣”。同年四月壬子的诏书,稍稍改变了上述规定:“诸州县学生试补入学,经试终场及自外舍升内舍者,免身丁;内舍仍免借徣;升上舍,即依官户法。其三月八日指挥勿行”(注:《山堂先生群书考索》后集卷二八《士门·学法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六《徵宗皇帝·州县学》,“壬子”作“壬午”,“徣借”作“借”。)。州、县学的内舍生原来可以免除本户的役,现在改为可以免除“借徣”,而上舍生则可以享受官户那样减免税役的优待。大观元年(公元1107年),创立“八行取士科”,开始以孝、悌、睦、任、恤、忠、和等“八行”为标准来考察士人,将上舍生分为三等:上等者,其家可以享受跟官户一样的减免税役的优待;中等和下等者,都可以免除本户名下的支移、折变、借徣、身丁。又规定内舍生可以除本户名下的支移和身丁(注:王昶:《金石萃编》卷一四六《大观圣作之碑》,作“借借”。《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一二六《八行取士》,作“借倩”。《山堂先生群书考索》同上卷作“借”。)。显而易见,这是宋代学生所享受免除税役的最优厚的待遇。但是,好景不常,宣和二年(公元1120年)再次颁诏,规定州、县学生“见(现)免身丁、揩(借)借、依官户法者,依元丰进士法施行”(注:《宋会要辑稿》崇儒二之三○《郡县学》。)。所谓元丰进士法中有关举人减免税役的规定,现已无从查考。但从宋神宗熙宁四年得解举人获免本人丁役和以后得解或免解举人及太学生免除丁役的情况(注:《续通鉴长编》卷一二八,熙宁四年十一月丁酉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六四,绍兴三年四月甲午条。)考察,宣和二年的这一诏书无非是取消了州、县学生在减免各种税役包括借徣方面的待遇,而最多只予免除丁役的优待。因此,入南宋后,便不再见到有关学生免除借徣的记载了。 社会上一部分人一度得以免除借徣,另一部分人则加重了借徣的负担。宋徽宗时,封建国家规定各级官府,只能在“圣节”即宋徽宗的生日(十月初十日,称“天宁节”),对城镇的各行“市户”即商人和手工业主进行“借徣”。宣和七年(公元1125年)十二月十九日的诏书:“市户,非圣节,不许假借,自有定制。比来贪吏以和雇、和赁为名,须索无厌,不为给还,仰诸路监司觉察”(注:《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九四。)。各地官吏常在“圣节”以外的时间,用“和雇”或“和赁”等名义,向“市户”进行勒索,不再归还原主。这里的“假借”当即“借徣”的另一写法。宋钦宗靖康元年(公元1126年)五月十二日手诏,重申前一诏书,内容更为详细:“一、州县市户,非圣节不许借惜(按:“惜”当为“徣”字之讹,下同),自有定制。比来贪吏以和雇、和赁为名,须索无厌,或经隔年岁,不为给还,又容纵公吏典卖、使用,以致民户供应不前,穷困失业。仰诸路提(刑)、转(运司)觉察,除借惜依法断罪外,其借惜市户以和雇、和赁为名者,依借惜法;雇人船、乘车准此。”(注:《靖康要录》卷七,丛书集成初编本。)这一手诏透露;一、封建国家订有“借徣法”。此法的内容之一,是在圣节时,各级官府可向市户借徣。二、各级官府平时以其他名义像和雇、和赁等,不断向市户勒借物品,长期不予归还,还纵容吏人将这些物品典卖使用,使市户无力继续供应,最后穷困破产。所以手诏规定,今后官府以和雇、和赁为名而向市户借徣物品者,就依照借措法;官府雇佣百姓的船只、车辆,也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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