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借徣仍然是封建国家苛捐杂税的一个主要项目。宋孝宗隆兴元年(公元1163年)曾任参知政事的贺允中以台州天台县(今属浙江)兴化院为本家坟寺,按照规定,这一寺院可“依例免州县非时诸般科率、差使、借徣”。与此约略同时,天宁万寿寺在改赐报恩光孝寺敕额后,也得以“免非时借徣、科配”(注:阮元:《两浙金石志》卷九,《宋苍山资福寺敕牒碑》、《宋桐柏崇道观尚书省帖碑》。)。这两所寺观虽然获得了免除借徣的特权,但在当时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寺院仍然不能摆脱这一负担。 从以上史实可以看出,自宋徽宗到宋孝宗时期,借徣跟科配、支移、折变、身丁钱等一样,属于封建国家的苛捐杂税的一个项目。不过,它跟苛捐杂税的另一个项目“预借”又有区别,各级官府通过借徣向百姓勒索的只是财物,诸如车、船之类,而且在时间上只限于当年;预借的内容则一般都是二税、免役钱、坊场课利钱、和买绸绢等(注:《三朝北盟会编》卷一○一,建炎元年五月一日庚寅条;《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九五,绍兴五年十一月丁酉条。),不仅可以预借次年的,还可以预借以后三年、四年甚至六七年的(注: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一五《申尚书省乞拨降度牒添助宗子请给》。),所以预借有时也称为“预征”(注:《黄文献公集》卷一○下《格菴先生赵公阡表》。)。 在社会借贷关系中,大约最迟从宋徽宗时期开始,也使用了“借徣”此词。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四《皇后出乘舆》(中华书局,一九八一年版)记载:“士庶家与贵家婚嫁,亦乘檐子,只无脊上铜凤花朵,左右两军自有假赁所在,以至从人衫帽、衣服、从物,俱可赁,不须借徣(原案:徣即措)。余命妇、王宫、士庶,通乘坐车子……亦可假赁。”同书卷五《民俗》还记载:“或有从外新来邻左居住,则相借徣(原案:徣即措)动使,献遗汤茶,指引买卖之类。”这说明在都城汴京,民间流行着两种租借法,一种是“假赁”,即士庶婚嫁所需服装、用具都可向专门的店铺租赁,交纳一定的租金;另一种是借徣,即邻居间暂借生活用品,一般不必交纳租金。顺便指出,《东京梦华录》的“案”语把“徣”当作“措”是不对的。此书一九五六年版,本来没有这一“案”语,不知新版添加的“案”语以何为据? 南宋时,在民间彼此借用器物和钱币方面,仍然使用“借徣”此词。早在北宋哲宗元符元年(公元1098年)“续定”的苏州范氏义庄规矩中,就有一条规定:“义庄人力、船、车、器用之类,诸位不得借用。”这时还只用“借用”一词。到南宋宁宗嘉定三年(公元1210年)再次“续定”义庄规矩时宣布:“天平功德寺……多有疏远不肖子弟,请过义米归己,却返蚕食于寺中,至有欺诈住持,逼逐僧行,徣借舟船,役使人仆”(注:范仲淹:《范文正公集》附《义庄规矩》,四部丛刊初编本。)。同样是借船,这时就改用了“徣借”。当然,“徣借”跟“借徣”实际上是一个意思,不过用“借徣”则更准确一些。在民间借贷钱币方面,南宋后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库本钱》载胡颖所撰《质库利息与私债不同》判词,引用了宋孝宗淳熙十四年(公元1187年)的“申明之敕”而加以阐释说:“若甲家出钱一百贯,雇倩乙家,开张质库营运。所收息钱,虽过于本,其雇倩人系因本营运,所得息钱既系外来诸色人将衣物、金帛抵当之类,其本尚在,比之借徣取利过本者,事体不同,即不得与私债一例定断……”这说明民间借措钱财,债主可以收取利息,有时还可将利息率提高到本钱的一倍以上。 以上所述,“借徣”的原意是借。由于“徣”即借字,宋人有时也把“借措”写作“借徣”或“徣借”,偶尔写作“假借”。但以“借徣”为最准确。中国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各种经济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单纯一个“借”字,已经不足以表达各种租借关系,于是出现了与“借”有关的一些词语,诸如“差借”(封建官府差借民夫)、“借倩”(雇人办事)、“预借”(如官员预支俸禄)以及“借徣”等。在赋税制度上,苛捐杂税的名目中除“预借”以外,在北宋后期也增添了“借徣”一项。封建国家制定“借徣”专法,规定了各级官府向民间索借物品的具体办法,又准许某些人户、寺观可以免除这方面的负担。从此,借徣成为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封建官府压榨广大人民的又一个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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