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聘用洋员应“权自我操” 鸦片战争后,外国势力正寻找机会对中国各方面进行渗透,清政府聘用洋员恰恰为列强干预中国内政外交提供了机会。对此,清政府有清醒认识。早在同治初奕就指出:各地聘洋将练兵必须做到“用洋人而不为洋人所用”(注:《洋务运动》,第3册,第470页。)。劳崇光把他在广东聘洋员练兵的指导方针概括为“止令中国师外国之长技,不令外国夺中国之兵权,方为妥善”(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12,第2册,第1309—1310页。)。张之洞从撤遣自强军洋将所费周折中更为清醒地认识到:“查今日中国练兵诚为第一要事,惟各国皆思干预我兵权,亦是大患,大率用洋人为教习则可,用洋人大员为将领则万万不可”(注:《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奏》,卷80,第1册,第5533页。)。清政府在批准李鸿章、沈葆桢请求于磁州、台湾试办开采煤铁时特别指出:“即有需用外国人之处,亦当权自我操,勿任彼族搀越”(注:《洋务运动》,第1册,第154页。)。当法国驻汉口总领事濮兰德提出铁路洋总工程师要有购料用款签字之权时,张之洞当即指出,这是“思干涉中国路权,鄙人虽极重交谊,但似无理要求何能照允”(注:《张文襄公(之洞)全集·书札》,卷221,第15872页。)。张之洞在分析了全国各学堂聘用洋员充总教习的情况后指出:“向来学堂用洋员充总教习,往往多所干预,以揽我教育之权,不无流弊”,因而主张“各处学堂总教习不宜轻假洋员,必不得已,亦宜订明归总办、监督等员节制,以限其权”(注:《张文襄公(之洞)全集·电牍》,卷186,第13385—13386页。)。以上观点虽然是清政府内部各级官员针对不同具体问题而提出的,但它们都是以“权自我操”四字为核心的。那么,聘用洋员的“权自我操”又是如何来具体体现的呢? 首先,在聘请对象上的权自我操。清政府录用洋员的条件是有真实本领,而不管它是何国人士,但列强却予以干涉。如京师大学堂成立时,德国和意大利两国驻京公使即照会总署,要求聘请德、意两国教习,管学大臣孙家鼐以“中国开设大学堂乃中国内政,……德国意国大臣似不应干预”(注:朱有瓛主编:《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1辑,下册,第681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为由加以拒绝。又如宣统元年,俄国驻华公使照会总署,提出修理张家口至恰克图的电线“必须拣派熟谙电政之欧工师”,邮传部立予拒绝,指出:“派员修理电线,或用华工师,或用洋工师,均系中国自有之特权,……至用人一节,俄使未便干预,以重主权而清界限”(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海防档》丁《电线》(二),第2838页,台湾艺文印书馆承印。)。这说明清政府把聘请人才之权视为中国主权,不容别国干涉。 其次在使用洋员上的权自我操。当第一位爱聘来华训练洋枪队的华尔“志满气骄,恐日久不受羁勒”时,清政府谕令李鸿章和左宗棠:“均须随时留心防范,俾得受我钤束,常为我用”(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第1册,第572—573页。)。从此以后,清政府强调,受聘洋员来华后必须听从中国官员的节制调派,否则予以辞退。这反映在清政府各级官员与洋员签订的合同内。据笔者所见20份聘用合同中,均有该洋员听从何官节制调派的条款。 第三,在提前辞退和期满撤遣、展留上的权自我操。受聘洋员如果才力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合同、不听调遣等将被辞退。萍乡煤矿局就规定:“查有不胜其任、不听指挥或矿务及工程有危险等弊未经呈报者,由总办知照总矿师,即时将其辞退。倘犯小过或不胜任则先三日知照,期满即行开除。如犯大过,即当辞去”(注:《汉冶萍公司》(二),文稿,82条,第88—89页。)。学部颁行全国的聘用教习合同式样中也规定:“该教员如有不遵合同暨违背章程条规等事,或才力不及,行检不饬,监督得即行辞退。”(注:学部总务司编:《学部奏咨辑要》,卷4,第387页,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十辑之96,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在各级官员的坚持下,这些规定基本上得到实行,尽管有时也招致各国公使、领事的干预。福州船政局所聘管轮教习、英国人理格“教授年余,未甚得力”,原订三年的合同提前解除,“遣令理格回国”(注:《海防档》乙《福州船厂》(三),第929页。)。张之洞聘请的律例教习、英国人赫尔伯特“不听调度,屡违约规”,植物教习、英国人葛路模“种植未宜,毫无成效”(注:《洋务运动》,第2册,第624页。),原订三年合同被提前解除,辞退回国。福州船政局铁厂工人博士巴、船政总监工达士博,因不遵约束,或遇事刁难,先后被辞退,法国副领事巴世栋出面干预,都被沈葆桢顶了回去。 三、聘用洋员乃权宜之计 清政府内部在聘用洋员问题上形成的另一广泛共识是:聘用洋员乃是一时权宜,使用华人乃经久之道。恭王奕在奏设天文算学馆的辩论中就明确指出:“请用洋人,原欲窥其长短以收知彼知此之效也,……并非终用洋人”(注:《洋务运动》,第2册,第36—37页。)。张之洞亦认为,“中国素未讲求制造之学,故每创机厂不得不募用外国工师匠目。此本权宜应急之谋,实非经久可恃之道”(注:《张文襄公(之洞)全集·奏议》,卷62,第4249—4250页。)。李鸿章指出,北洋所购船炮枪械机器,中国素未经见,“是以不得不借材异域,雇募洋员来华教习”,但“借材系权宜之计”(注:《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57,第1701—1702页。),而“所望内地员匠学其器而精通其意,久之自能运用,转相传习,乃为经久之道”(注:《李文忠公(鸿章)全集》,奏稿17,第581页。)。 清政府内部形成这一共识不是偶然的。首先,中国的半殖民地位,决定了受聘洋员总有优越感,有的不听调遣,甚至与主管官员发生冲突,外国驻华公使、领事等有时还对中国聘请、使用、辞退洋员进行干预,这使清政府认识到聘用洋员只能作为中国新式事业的引导者,而不能作为长久的依靠力量。其次,聘请洋员的薪水等费昂贵,清政府难于长期承担。从薪水看,船政监督日意格、德克碑月薪达1000两白银,英国头等矿师布卢特年薪高达两千英镑;从其他费用看,洋员受聘来华及回国川资、住店、行李运费等都由清政府全包,洋员还免费使用清政府提供的住房和生活用具,洋员生病的药费、外出考察费全部报销。聘用洋员的高昂费用使清政府不得不从暂聘的角度加以考虑。 清政府内负责聘用洋员的各级官员在实践中从两个方面贯彻暂聘洋员的指导思想:一方面,合同所订的聘用年限普遍较短。据笔者所见合同,最短者六个月,如马立师,最长者为一年,如日意格等。合同期满,如果清政府不需再留,则立予撤遣。另一方面,要求聘用的洋员必须教习华人,以达到无需借才的目的。郑观应在筹设银行的建议中就指出:“似宜仿日本请洋人之术,宜副以通西语之华人,数年间事事洞悉,可以不用洋人矣”(注:《郑观应集》,下册,第1061页。)。左宗棠让日意格、德克碑所订的“保约”中明确规定:在五年内,“保令外国员匠教导中国员匠,按照现成图式造船法度,一律精熟,均各自能造制轮船;并就铁厂家伙教令添造一切造船家伙;并开设学堂教习法国语言文字,俾通算法,均能按图自造;教习英国语言文字,俾通一切船主之学,能自监造、驾驶,方为教导有成效”(注:《洋务运动》,第5册,第36页。)。 综上所论,清政府聘用洋员的指导思想有助于清政府聘到有真才实学的、能够推进中国近代化事业的人才,也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国内新式人才的成长,因而应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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