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46年政协会议决议案中的宪政模式
1946年1月10日~31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以及社会贤达等有关人士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大会通过了五项决议案,其中宪法草案案中的宪草修改原则,集中体现了中间党派对中国宪政模式的设计。 众所周知,权能分治的政体设计,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制和均权主义的地方自治,是孙中山在政治学上的三大创举,也是孙中山五权宪法论的三大基石。中间党派在政协宪草修改原则中,彻底舍弃了权能分治的政体设计,仅仅保留了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制中的外在形式,基本遵从了均权主义的地方自治原则。 第一,关于权能分治的政体设计。孙中山考察了欧美各国民权发展的历史后,发现这样一个矛盾现象:在民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是无能;民权不发达的国家,政府反而有能。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孙中山发明了一个新的学理--权能分治。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政权”和“治权”两大系统。所谓“政权”,即“人民的权”或“管理政府的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民权。人民行使四权的途径:在地方,通过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直接行使四权;在中央,通过国民选举产生的国民大会间接行使四权。而国民大会是由充分自治的县各选出一名代表组成,代表国民对中央政府官员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对法律行使创制权和复决权。[1](P326)所谓“治权”,即“政府的能”或“政府替人民做功夫的权”,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与五权相对应,中央设置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1](P351)权能分治的另一项内容是“政权”对“治权”拥有支配权,就是说它们之间不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而是单向的主权者和执行者之间的关系,即只存在执行者对主权者负责,不存在执行者对主权者的干预。由此看来,孙中山权能分治的政体设计,其目的是把国民大会设计成为一个代表国民掌握实际权力的机关。政协宪草修改原则中有关国民大会的规定,完全改变了孙中山设置国民大会的初衷。首先,从国民大会的组成来看,在政协宪草修改原则中,缺少有关国民大会组成的具体规定,足见中间党派在制定宪草修改原则时,对设置国民大会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而从政协会议通过的国民大会案中看,国大代表是由区域代表和职业代表组成,[2](P473)这与孙中山所设想的国大代表由实行地方自治的各县选一名代表组成是有明显区别的。其次,从国民大会的职权来看,政协宪草修改原则规定:“全国选民行使四权,名曰国民大会”[2](P482),至于国民大会怎样代表国民行使四权,既无原则规定,更无具体说明。从选举权与罢免权来看,政协宪草修改原则中的总统及政府五院都不是产生于国民大会。总统“由县级省级及中央议会各级选举机关选举之”,“总统之罢免,以选举总统之同样方法行使之”[2](P482);立法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之”;监察院“由各省级议会及各民族自治区议会选举之”;司法院“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的大法官组成;考试院“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的委员组成;行政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2](P483)。另外,总统与五院的工作都不对国民大会负责。这样,国民大会就失去了对中央政府官员的选举权与罢免权,也就失去了“人民的权”对“政府的能”的监督与控制。从创制权与复决权来看,只有“第一届国民大会之职权为制定宪法”[2](P473),而以后的国民大会对于法律的创制权,则“另以法律规定之”[2](P482);又由于政协宪草修改原则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之议会”[2](P483),这表明,国民大会只拥有“制宪”权,其他创制法律的权力则属于立法院,而不属于国民大会,即取消了国民大会对法律的创制权。政协宪草修改原则还规定:“宪法修改权属于立法、监察两院联席会议,修改后之条文应交选举总统之机关复决之。[2](P484)这实际上又取消了国民大会对法律的复决权。可见,政协宪草修改原则名曰国民大会代表“全国选民行使四权”,而实际上国民大会只是一个没有任何实际权力的虚设机构,即“无形国大”。另外,由于应掌握“政权”的国民大会没有掌握实际权力,而使其职权移至应掌握“治权”的立法院和监察院,这样,政协宪草修改原则就打破了孙中山关于权能分治的职权划分原则,从而使孙中山权能分治的政体构想在政协宪草修改原则中荡然无存。 第二,关于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制。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制是孙中山为了纠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弊端而探索出的一种新型的政体方案。他认为西方实行“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共和国,即使宪法最“完善”的美国,也有很大流弊。其一是西方各国任用人才,没有考试制而实行委任制。如美国“凡是委任官,都是跟着大总统进退”,造成“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3](P638)。其二是西方各国没有独立的监察机构,国家的监察权为立法机关所兼有,由此产生无数弊端。“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听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4](P331)为了弥补这两方面的不足,孙中山融会贯通了中外政治制度和政治学说之精华而熔铸出了独具一格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制。他认为,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制是“各国所没有的政治学说”,“是破天荒的政体”[4](P320)。由于孙中山所讲的五权之间的关系是地位平等、分工合作的关系,不存在分权意义上相互的全面的制衡关系,这就使得“五权宪法”中的大总统作为行政首脑和国家元首,不受立法院的牵制,拥有了一种比议会制下的行政首脑更高的地位,比总统制下的总统有更高的权威,从而形成了总统集权;又由于“五权宪法”中国民大会的设置,是用来确保整个国家权力的民主性的,这就使得五权分立的中央政制既有浓厚的总统集权色彩,又有鲜明的民主性,是民主性的总统集权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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