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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权即绅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社会科学研究》 王先明 参加讨论

谘议局只是“绅权”扩展的起点。伴随着清末地方自治的推行和资政院的设立,绅权已一变昔日“社区”代表的面目,形成了自中央到乡镇的系统运营体系。1908年清政府颁布了统一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1910年颁行《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按定章,选举和当选资格为:男性,年龄在25岁以上,在其所住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付两元以上的固定税金或公共损献。但不管章程所规定的资格的代表性如何,都无法改变“各地的这一选举活动,实际上均由地方绅士所操纵”〔31〕的事实。可以说,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决定了任何社会政治活动只能独属于绅士阶层,尤其在民族工商业尚不发展的基层社会。在清末自治运动中,“大部分被选为自治会会长和镇乡董事的人是绅士。的确,清末的地方自治实际是绅士之治。”〔32〕
    显然,已经将传统村社控制权扩展到全省范围的近代绅权,并不满足于在督抚牵制下的议论和咨询,他们为把绅权扩展为真正的“立法权”而作着不懈的努力。他们以谘议局为活动舞台,形成联络全国绅商及立宪派的政治力量,推动着清王朝中央立法机构的尽快出台。1910 年9月,作为“国会”基础的“资政院”正式组成。在这全国性的立法机构中,除皇帝钦选议员外,各省“民选”议员的绝大多数还是绅士。〔33〕由此,借助于议会这一近代政治制度的外壳,“绅权”已不再是乡野田埂间的地方社区的代表,而形成了根基于乡土社会,汇集于全省代表,直达于中央的正式权力体系。从乡镇议事会到州县、府厅议事会,从谘议局到资政院,这一完全以绅士阶层为主体的贯通中央与地方的“代议”系统,使中国社会中的绅士阶层的权益扩张到它产生以来最辉煌的顶点。
    三、“民权”与“绅权”
    “绅权”思想是旧式士人在旧秩序轰然崩解的历史性震憾中,对于同自身命运相系结的一个现存集团的过于厚重的期望。正像绅士阶层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阶级一样,近代“绅权”的观念也不能形成绚丽多彩的社会思潮长河中的主流。无论是梁启超的“欲兴民权,宜先兴绅权”,还是谭嗣同直接了当的“苟有绅权,即不必有议院之名,已有议院之实矣”〔34〕,其实都明白无误地言明了“绅权”附丽于“民权”的时代意义。但是,“民权”又是什么?
    对于西方文化而言,“民权”与“民主”在其本质上并无区别。英文的“民权主义”和“民主主义”是同一个词“Democracy”, 都是对中世纪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根本否定。但是,近代中国早期的“民权”思想却有着独特的意义:它一方面包含着对封建君权极致专权的不满,另一方面又包含着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根本否定。早期进步思想家们大都倡言“民权”而咒骂“民主”,认为“民主”为“犯上作乱之滥觞”〔35〕。由中国“士人”认同的“民权”思想或以“民权”为基石构造的社会政体,是一种排斥“民主”使“君主”世代相承的社会政治思想。因而,西方的“Democracy”辗转传入中国后, 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便分蘖为相互对峙的两种思想之花:“民权”与“民主”。对此何启、胡礼垣后来还曾特别加以分辨:“民权者,其国之君仍世袭其位;民主者,其国之权由民选立,以几年为期。吾言民权者,谓欲使中国之君世代相承,践天位勿替,非民主国之为谓也。”〔36〕所以,近代中国早期的“民权”思想,并不包含着反对封建君权的内容,而是传递了中国“士人”对“君权”极致专权现状要求“限制”的微弱呼声。
    因此,早期“民权”不是“君权”的对立物,而是与“君权”共生共存的。“民权”的功用正在于使“君”与“民”“上下之交不至于隔阂”,“民权”政治的最终目标是使“君权”“世代相承,践天位勿替”,恢复以“君权”为中心的“三代之隆”之治。“民权”只是作为辅佐,弥补“君权”制的不足,才有其存在的价值。
    近代中国早期的“民权”思想,仅有着“Democracy”的外观, 它完全失落了“人民的权力”或“人民作主”的本身含义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新兴资产阶级权力的含义。从主导精神看,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纲常名教”、“尊卑贵贱”旧伦理--政治文化依托于“民权”外壳,得到了新的张扬。“民权”所包含的阶级内容既不是泛化了的人民权力,也不是特定的新兴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权力,仍旧是封建社会关系体系中部分社会集团绅士的权力。具体而言,早期“民权”所指称的“民”其实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民之父母”的封建官僚。如汤震在《危言》中指出的作为“民权”代表的“议员”是“自王公至各衙门堂官翰林院四品以上者,均隶上议院,而以军机处主之。堂官四品以下人员,无问正途任子訾郎及翰林院四品以下者,均隶下议院,而以都察院主之”〔37〕。陈虬所指的“议员”也是“任官公举练达公正者”〔38〕充之。(2)处于“官民之间”的封建绅士集团。 在汤震的“议院”构想中,就把绅士作为地方议员的主体。“自巨绅以至举贡生监,皆令与议而区其等。”〔39〕甚至在维新运动时期,连激进的谭嗣同也是把“民权”直视为“绅权”。“苟有绅权,即不必有议院之名,已有议院之实矣”。“民权即绅权”一直是近代中国“士人”赋予“民权”的具体的阶级内容。(3)由科举制度产生的封建功名之士。 何启、胡礼垣在《新政论议》中就明确地规定:“县议员于秀才中选择其人,公举者平民主之,……府议员于举人中选择其人,公举者秀才主之,……省议员于进士中选择其人,公举者举人主之”〔40〕。
    无论是四品上下的官吏,还是“通官商之邮”的绅士,抑或是举贡生员,作为“民权”的体现者,都不具备“Democracy ”所包含的阶级实质。对于“官吏”而言,“议员”的身分不过是封建官职的另一种外化形态;对于绅士或举贡生员们,不过是他们已有的封建社会地位或社会角色的“明确化”。这些封建性“议员”充其量是对于“君”“民”上下相隔的封建政治略加“通达”而已。况且在“通上下之情”时也不能过分相近,必须保持必要的尊卑等级关系,所谓“上与下不宜狎,狎则主权不尊,太阿倒持而乱生”〔41〕。纵使从县州府直至中央建立起这种“议员”们的运作体系,也只能是封建社会政治制度漂亮时麾的点缀,而无补于社会政治的真正改革。
    “议员”的身份从一个方面揭示了近代中国早期“民权”思想的阶级内涵。即使如此,“民权”也始终是近代中国进步思想家们着力追求的目标。除对未来理想境界的描绘外,在现实的政治改革中,“民权”又被具体化为“绅权”。虽然在皇权专制下,绅士们也分享着控制基层社区或作为“四民之首”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却并不具有“合法性”。近代“民权”理论的植入及其中国化的过程,为绅权的正式扩展提供了顺乎时代的理论基石,并在“民权”旗帜下,实现了绅权纳入清末“立法”系统的目的。“民权”是“绅权”的理论前提。
    “民权”作为近代以来社会政治学说的主要内容,从来都不是一种抽象,而是血脉相系地同现存社会力量溶为一体的。在近代中国社会的早期阶段,近代资产阶级还处于生命发育的襁褓期,因而无论是精于探寻未来社会前途的思想家,还是勇于改革现存秩序的政治家,都还未能把中国近代尚未成型的资产阶级作为“民权”的主体代表。用绅士们自己的话来说,是“以绅权孕育民权”〔42〕。在等级时代的“四民之首”轻而易举地成为“四民平等”时代的“民权”的主体,这一独特的社会历史角色的转换,或许从某种意义上正聚集了近代中国社会过渡的最根本的特征。客观历史进程表明:“绅权”是“民权”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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