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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宋明时期家庭经济的经营看中国文化的转型(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 谢贵安 参加讨论

中国古代家庭经营工商业多是从行商开始做起的。因为行商冒的风险大,相对来说利润较高。《初刻拍案惊奇》卷8记载了一位苏州百姓王生,为婶母杨氏养长大,他“商贾事体,是件伶俐。”杨氏对他说道:“我身边有的家资,并你父亲剩下的,尽勾营运。待我凑成千来两,你到江湖上做些买卖,也是正经。”王生欣然道:“这个是我们本等。”后来王生被劫,只愿在近处经商,杨氏却说:“男子汉千里经商,怎说迷话!”同书卷29还讲述了一位“专一在湖广江西地方做生意”的浙江商人蒋生,追求马少卿的女儿,自报家门道:“小生原籍浙江,远隔异地,又是经商之人,不习儒业,只恐有玷门风。”马少卿则说:“江浙名邦,原非异地。经商亦是善业,不是贱流。”反映人们对行商地位的看重。
    宋明时的一般家庭等到积攒够一定的本钱,便开店设铺,经营各种工商业务,约略如下:第一,经营饮食业。古代家庭最普遍的是开设一些饭店酒楼,高级者如南宋杭州的熙春楼、三元楼、赏心楼等,每楼各有“小阁十余,酒器悉用银,以竞奢华”。低级者如茶肆、饭馆、小酒店,饼店等。第二,经营旅馆业,北宋汴京州桥,“东去沿城皆客店,南方官员商贾兵级,皆于此安泊。”(注:《东京梦华录》卷3,《大内前州桥东街巷》。)大户人家也经营客店。赵普“广第宅,营邸店,奇民利”。(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六月条。)第三,经营零售业。《初刻拍案惊奇》卷8曾讲:景泰间,苏州府吴江县有个商民,复姓欧阳,“家道不富不贫,在门前开小小的一个杂货店铺,往来交易,(姐夫)陈大郎和小舅两人管理。他们翁婿、夫妻、郎舅之间,你敬我爱,做生意过日子。”是一幅和美的家庭营生图景。第四,经营租赁业。北宋首都开封不少的市民家庭都经营租赁业务,《东京梦华录》卷4《杂赁》载:“若凶事出殡,自上而下,凶肆各有体例,如方相、车辇、结络、彩帛,皆有定价,不须劳力,寻常出街市干事,稍以路远倦行,逐坊巷桥市,自有假赁鞍马者,不过百钱。”南宋杭州的情况亦同:“凡吉凶之事,自有所谓‘茶酒厨子’专任饮食请客宴席之事,凡合用之物,一切赁至,不劳余力、虽广席盛设,亦可咄嗟办也。”(注:南宋·周密:《武林旧事》卷6,《贷物》。)第五,经营典当资信业,明代家庭多开当铺或解铺,因其获利多而风险小。《恒言·钱秀才错占凤凰俦》中的高赞“年少惯走江湖,贩卖粮食,后来家道殷实了,开起两个解库,托有四个伙计掌管,自己只在家受用。”《恒言·郑节使立功神臂弓》讲宋开封府“万万贯财主”张俊卿,此人“门首一壁开个金银铺,一壁开质库。”第六,经营存诸业。南宋杭州“有慈元殿及富豪内侍诸司等人家于水次起造榻房数十所,为屋数千间,专以假赁与市郭间铺席宅舍,及客旅寄藏货物,并动具等物,四面皆水,不惟可避风烛,亦可免偷盗,极为便利。盖置塌房家,月月取索假赁者定巡廊钱会,顾养人力,遇夜巡警,不致疏虞。”(注:《梦梁录》卷19,《榻房》)第七,经营修理业。东京市民“其锢路、打铰、箍桶、修整动使、掌鞋、刷腰带、修幞头帽子、补角冠”(注:《东京梦华录》卷3,《诸色杂卖》)皆有人为。第八,经营手工业。唐以前,工商食官,工匠俱有匠籍,为官府所控制,没有经营自由,家庭手工业多以“女织”为主* 规模难以扩大;宋明以后,尤其是明代实行“班匠银”以后,手工业者获得相对的自由,可以自主经营,并将所产产品拿到市场上出售。明人张瀚的祖先即“以机杼起”,从一张织机,发展到二十几张织机,“后四祖继业,各富至数万金”(注:明·张瀚:《松窗梦语》卷4,《商贾记》。)。据《万历野获编》卷28载,苏州的潘某也是“起机户织手”,终于富“至百万”。万历时吴小洲一家在南京开了一个糟房造酒,居然发展到“一二万金之产”。可见,自从宋代发生“商业革命”以后,中国古代家庭经营范围日趋广泛,传统农业社会的一统天下正在为工商业逐步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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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以前,家庭财产的经营方针主要是节俭和量入为出。所谓“皆粗布之衣,脱粟之饭。”“中食而肉不足。”
    而宋明以后,经营方针有了一定的变化,增加了以诚信为本的经营方针,这与古代家庭投资方向的变化有密切关系,宋明之前多经营土地,故较少与人打交道,宋明以后家庭经营范围扩大到工商业,与顾客打交道的机会日益增多,故强调以诚信相待,吸引顾客。宋代东京家庭经营的“正酒店”,对于顾客就以诚相待,一视同仁,“其正酒店户,见脚店三两次打酒,便敢借与三五百两银器;以至贫下人家,就店呼酒,亦用银器供送,有连夜饮者,次日取之。……其阔略大量,天下无之也。”(注:《东京梦华录》卷5,《民俗》。)北宋京师东京樊楼旁有户人家开设的小茶肆,熙丰间有士人李氏入肆饮茶,遗金数十两于桌,后数年,李氏复过此肆,主人弄明其身份和核对遗物后,如数奉还:“集众再问李片数称两,李曰:计若干片若干两,主人开之,与李所言相符,即举以付李。”李氏欲分一半与之,主人坚辞不受,说:“小人若重利轻义,则匿而不告,官人待如何?天不可以官法相加,所以然者,常恐有愧于心故也。”此店主人还把历年“收得人所遗失之物,如伞、扇、衣服、器皿之属甚多,各有标题曰某年某月某日,某色人所遗下者”,以便送还。(注:明·陶宗仪辑:《说郛·摭青杂说》。)其诚信待客,实堪楷模。古代有些家庭对顾客的意见十分重视,若雇员在上菜时,“一有差错,坐客白之主人,必加叱骂,或罚工价,甚者逐之。”(注:《东京梦华录》卷4,《食店》。)对雇员故然严苛,但对顾客则是十分负责的。北宋大观末年,蔡京归浙右,乘舟过新开湖,叫来一艘正在打渔的小艇,“戏售鱼可二十髭,大小又勿齐。问其直,曰:‘三十金也。’”遂“使左右如数以金畀之”。不料没过多久,渔人又急趁大舟赶来,曰:“始货其鱼,约三十金。今乃多其一,用是来归尔。”蔡京笑而却之,渔人再三不可,“竟还钱而去”。(注:宋·蔡絛:《铁围山丛谈》卷3。)以上发生在饮食、租赁、渔业、手工业等各个方面的诚信经营,反映了古代家庭经营活动中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经营方针。
    在社会转型期,家庭经营方针不免出现泥沙俱下的状况,唯利是图就是宋明以后流行的一种不健康的经营思想。唯利是图的表现有很多,其一,偷税漏税,以权谋私。明弘治年间北京的“势要京官之家,或令弟侄家人买卖,或与宿商大贾结交,经过税务,全不投税。”(注:《明实录·孝宗实录》卷22。)他们还强取豪夺,“勋戚之间纵令家人开设店肆,邀截商人货物。”(注:《明实录·孝宗实录》卷117。)其二,色情相招,不顾风化。南宋时有的家庭经营“庵酒店,谓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欢,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注:《都城纪胜·酒肆》。)临安市西坊的潘节干、俞七郎几家开着茶坊,“楼上专安着妓女,名曰‘花茶坊’。”有的家主为了赚钱,竟让妻子卖淫。明小说讲,徽州岩子街边有一个小酒店主叫做李方哥,为了得到十五两银子,“开个兴头槽坊”,便令妻子陈氏与嫖客程朝奉淫乱。其三,刻剥掺假,偷梁换柱。明代小说《警世通言·金令史美婢酬秀童》中一当铺主“为富不仁,轻兑出重,兑入水丝,出足纹入,兼将解下珠宝,但拣好的都换了自用,又凡质物值钱者才足了年数,就假托变卖过了,不准赎取,如此刻剥贫户,以致肥饶”。其四,伪造假帐,狠心独吞。《二刻拍案惊奇》卷16《迟取券毛烈赖原钱,失还魂牙僧索剩命》讲宋淳熙年间。明州的夏主簿与富民林氏共出本钱经营酒店,由林家管理,但林氏“连夜叫八个干仆,把簿籍尽情改造,数目字眼多换过了,反说是夏家透支了”,并贿赂州官,反告夏氏,从而独吞了合伙人的股份和资财。上述家庭经营中充斥的铜臭味和奸诈气,是原始积累过程中所产生的必然现象,它反映了中国社会尽管已“人心不古”,但却开始了其“近世化”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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